丁莉
摘要:法学是随着人文社科等变化而随之变化的针对性极强的知识门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不断深化的改革,各行各业急需专业对口的法学人才的注入。一直以来,法学作为独立学科在高校设置专业,伴随着时代发展起来的高职院校,应以全新的办学理念,将法学专业纳入教学任务,投入师资力量,以创新的教学理念开设法学专业课堂,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路培养造就学生的专业职业素质和综合应变能力,以“项目化教学”和职业技术型人才输出为教学目的。
关键词:民法课程 项目化 教育实践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7-0169-02
我国现阶段各高职院校开设的有目的性的“项目化教学”正在深挖教学潜能,有针对性地调整教学任务和目标。各高职院校开设的课程一般都是以按需所配的模式进行教学,为能够涉及的领域培养专业型人才,并根据需求进行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但由于学校所授学历证书所限,高职院校毕业的学生不一定能够拿到与所学相对应的学历证明,并获得司法资格。因此,这部分专业对口的高职学生不能直接从事与法学有关的工作。拥有法学专业的高职院校应针对此情况对学生进行社会定位需求培训,在项目化教学模式的指导下,对学生进行专业培训,以利于间接地从事与法学相关的职业,并能够在现实中用法学解决所遇到的问题,增强应变能力。
一、项目化教学的内涵
每个项目都有规定的开始和结束时间。项目化教学是行为导向教学,是细化教学目标为某个具体项目,由师生共同协作完成的作品和教学活动。
(一)实际能力以及理论知识
目前的教学活动中,教学任务目标的设置一直存在着是理论当先还是培养学生综合应变能力的争议。传统教学思维认为教育以理论为本,一直都坚持以课本为课标目的,授课过程是教师把理论知识做适当解析再以作业的形式让学生自主学习。而项目化教学是用综合能力替代理论学习任务的教学过程,强调被接收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以及学后成果的检验,是否已经消化吸收了教师所授专业。学生实践结果作为考核标准,完成“以战验学”的教育最终任务,以学生综合素质为教学最终任务目标。
(二)课堂上学生与授课老师
传统授课过程,教师客观上占据了课堂的主导地位,并以自我主观意识掌握教学节奏,而学生课堂上处于从动位置。教师的意识就是学生的课堂意识,一切以教师的讲述输出做教学先决,虽然有适当的课堂提问和讨论,但也是理论与实践分体的抽象教学,课堂缺少活跃气氛,学生课堂目标是教师和黑板。而项目化教学课堂,师生间位置置换,教师只是作为指导身份出现,课堂目标强化为某个职业活动蓝本,刺激学生主观意识学习神经的觉醒,发挥综合判断和解析能力,将项目转化为学习课标,把理论运用到实践操作,化抽象教学为具象教学。
(三)理论课堂以及实际社会
目前很多毕业生工作后,都会对本职工作产生陌生感,面对具体问题拿不出具体应对措施。虽然他们都表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都具有专业知识,但还是不能将在校学习内容应用到实践操作。“心中有手上无”是各高校毕业生在社会应用中不受重视的主要因素,高校陈旧的教学模式是促成这种现象频发的重要原因。传统教学强调理论而剥离了实践,没有项目化教学过程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项目化教学的优势在于教学面对社会需求,强调学生实践操作,强调综合素质培养。让学生在校期间就接触实际工作案例,熟悉处理案例流程和方法,将所学施展到所用,毕业工作后能快速适应工作环境对自身提出的要求。
二、对高职院校当中的法学课
改革和深化改革后的社会需要综合素质能力人才,也是高职院校转变教学模式的过程,更是深化项目化教学的过程。
(一)教学改革要求
高职院校教学目标面对的就是社会所需,就是对各专业领域输出专业对口人才的基地,所以项目化教学改革迫在眉睫。高职院校的教学过程是学生学以致用的过程,是个性与综合能力的培训场,也是国家培养专业型人才的前沿阵地。高职院校应在这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改革实践,从课本到课标再到教学方式。
(二)民法课程的课程要求——以经济法为例
高职院校开设的民法课程,应以应对社会频发案例为基础,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理念。以《经济法》为例,它属于社会实践中时常接触到的实用价值很高的一门法学必修课。它能为在日后想从事与法学有关联工作的学生提供在校实践机会,能够为学生日后工作提供专业知识保障和综合能力展示。教学中,《经济法》被列为理论课,它针对的都是日后能够被学生接触到的相关纠纷应对知识,但如果能够在教学中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路,那就为在校学生日后工作提供了实践参考案例;也能够为他们在日后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提供有力的法学支持保障。
(三)关于职业教育方面的要求
民法涉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與之相对应的工作岗位都要求实际操作能力。目前的教学语境,该课程的课标还是立足于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接收,没有做针对岗位的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因此培养出来的学生无法在现实工作中快速形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手段。高职院校教学任务就是为社会培养专业对口人才,传统教学模式无法为此目标的实现保驾护航,无法为学生所学与社会所需快速接轨提供技术支持,更无法保障学生用所学为自身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提出相关案例。
三、在高职院校当中进行“项目教学”改革基本的过程
(一)典型流程
1.选择项目
高职院校教师在选择项目时应按照专业以及学科性质制定选择案例模板,进行适合课堂进行的项目结构设计或改造,并针对模板所指和项目所指选择真实案例或模拟案例,结合学生综合素质能力进行单一型或者复合型项目的确立。不同教学阶段,教师应采取不同时期循序渐进的方式开展项目性教学任务,因势利导把好学生逻辑思维观,同时注意项目与工作的内在联系,预计以后实际工作会遇到的问题,与授课案例结合做预估性分析。教学活动中,教师和学生在完成项目目标时,要注意知识点之间的联系,保障教学任务能够直接递达各知识点所阐述的法学条例或规定。做好理论与教学、实践与知识点在教学框架内的结合,借助实际案例对知识点内容应用于实际问题时的效果检测。
2.规划项目
一旦确定了教学项目,教师应在第一时间做教学构架准备工作,按照预定思路做框架设计,并按照框架做项目教学时间的开始与结束的时间预估,合理分配教学资源在教学内容各节点上的应用。保障项目教学顺利进行和整体完成的最大可能性,针对项目做与教学活动相关的细节规划,并在实施过程中,针对具体问题做合理化调整。
3.执行项目
项目化教学实施中,要严格按照项目框架规划对具体操作进行监督。在能够确定保障项目计划顺利进行的条件下,对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展开讨论。可以利用团队优势或者群组优势对某个项目做集体执行,并利用此优势对项目化实施过程做集体内监督和检测,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项目计划实践操作中出现的变化做项目计划更改或者调整,以利于项目化教学结果的评估,对下一个项目如何开展作出合理化建议。
4.项目完成
一个项目计划的完成意味着下一个项目的开始,而且一个项目的最终完成是在项目评估后完全展示出的项目成果。教师应充分尊重学生的学习付出,利用成果展示鼓励学生对项目化教学的信心,学生也可以利用此成果对所经历的项目进行归纳总结,还可以用集体形式对项目成果展开讨论,并最终成为步入社会后可以借鉴的人生经验。
(二)注意事项
1.确定项目
民法项目化教学目标,应瞄准一些基层单位工作语境,把法学基层日常工作语境建设到课堂,并通过实际案例做常见问题项目构架设想和规划,并在计划确立后进行项目实施。通过与实际工作语境相吻合的项目化教学,可以使学生对职业岗位尽快熟悉,能够对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总结。项目选择时,要具有靶向性,理论与实践技能是高职院校的靶向教学目标,并根据教学语境的客观条件,精心规划项目化教学构架。项目确立时,还应对项目所面对的学生群体与客观教学条件是否匹配进行预估,力争做到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在协助学生完成项目后展示成果,以此激励学生的求知欲,提高其实践工作能力。
2.教师地位
项目化教学,是教师与学生共同完成的课标任务。任务中,教师是整体项目的设计者和组织者,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诱导者;学生是项目的实践者与成果评估的重要参与者。项目确立之初,教师要做好项目实施前的各种预案设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他是项目计划被执行情况的场外监测者,他还是细化项目节奏与知识节点的调节者,教师在项目化教学的导师地位虽然是象征性的,但却是不可或缺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传播者。
四、结语
高职院校的靶向教学,是项目化教学的最佳实施载体。项目化教学所承载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考方向,是极具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它能够为学生提供学以致用的专业化演示平台,契合法学在社会客体单元的普及工作任务目标。高职院校在传授理论知识和演示实际案例的两手抓模式,能够摒弃传统教学模式单调、枯燥甚至是不契合实际的教学方针。某种程度上能够缓解社会需求与个人需求紧张的局面,项目化教学的专项靶标作用,能够快速、准确地为社会培养出具有高度专业化知识载体的人才,和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优秀的法学人士。
參考文献:
[1]毛彩虹.关于高职英语项目化教学创新模式的研究[J].人生十六七,2018(5):114.
[2]赵莉,杨晗,潘忠志.项目化教学背景下的个性化教学建构[J].学园,2016(34):77-79.
[3]夏虹毅.高职英语项目化教学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现代职业教育,2017(24):46.
[4]符炜璇.浅析高职英语项目化教学创新模式[J].时代教育,2016(16):94.
[5]李莉,李巍.浅谈项目化教学[J].课程教育研究,2015(6):156-157.
[6]赵炜华,黄国潮.高职院校课程项目化教学的研究[J].学园,2015(11):32-33.
责任编辑: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