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新华 吴昌南
内容摘要:基于我国区域间税负差异和线下实体企业与线上电子商务的税负差异,本文利用2015年我国县域层面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地区税收负担对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和电子商务消费均存在积极的促进作用,且相对于中西部,东部县市,税收负担对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的促进作用更大。本文的结论对我国降成本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目标靶向,即我国政府在采取一系列降成本的减轻企业赋税、控制税收负担等政策中,应该重点针对线下实体企业。
关键词:税收负担 电子商务 政策靶向
研究背景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我国国内经济面临发展速度放緩、结构失衡、增长质量不高等一系列问题;加之西方发达国家反全球化浪潮兴起,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面临巨大挑战;我国迫切需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寻求长期发展动力。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十九大报告更进一步指出,“必须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然而,我国企业的宏观税负整体偏高,税负不公平现象明显,极大地影响着我国实体经济尤其是制造业企业的发展,不利于供给体系质量的提高,也不利于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我国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话题。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发布的《2011年千户民营企业跟踪调查报告》显示,超过八成的民营企业家认为民企的税收负担“很重”或“较重”。常世旺和韩仁月(2011)研究也认为我国各省实际税收负担过重。美国《福布斯》杂志在2015年发布的“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行榜”中,中国高居亚洲第一位、全球第三位。2016年全国政协委员曹德旺更是指出,“中国制造业的综合税务比美国高35%”。
除了宏观税负过重外,学术界也发现税收负担还存在区域差异。尽管根据现行法律,中国施行统一的地方税体系,即地方税收收入主要依赖于8种地方税和6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然而,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在税收优惠、税收努力程度上有较大的弹性空间;加上地方政府间存在着激烈的税收竞争,导致不同地区间企业所面临的税收负担有显著差异(潘贤掌和黄耀军,1998)。究其原因,万莹和史忠良(2009)发现产业结构调整也影响着各地区的税收负担。黄夏岚等(2012)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各地区在税收能力和税收努力两个层面存在不同。
此外,电子商务企业与实体店铺的不同商业形态也存在税负差异。近年来,随着网上支付的便利化和物流的便捷化,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势头迅猛。据商务部统计,2015年我国电商交易规模高达21.8万亿元,同比增长约27%,高居全球第一。然而,由于电子商务具有交易隐蔽性、交易地点不确定性、交易对象复杂性等特点,使得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与传统行业相比存在更大难度。特别地,对于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店个人,相关法律并无强制要求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C2C模式下的税收征收基本是空白。不少规模化运营的企业以 C 商家身份进行网店经营,利用国家对 C2C 平台和小微卖家的监管宽松和优惠政策偷税漏税。姚公安和王晓洁(2016)比较分析了数家典型电商零售企业和非电商零售企业的税收负担情况,发现传统零售企业的税收负担最重,而纯粹在网上经营的电商零售企业税收负担最轻。在此背景下,2017年两会期间,包括步步高董事长在内的近十位政协委员对电商纳税问题建言、提案,呼吁加强电商税收征管,实现公平纳税。
综上可知,我国宏观税负整体过重,不同地区间的税收负担因税收竞争和征税努力程度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且税收负担在电商企业和非电商企业等不同形态的经营企业间也有所不同。那么,税收负担在不同形态的经营企业间的差异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并进而作用于当地电商行业发展?本文试图从地区间税负差异这一事实出发,提出税收负担影响地区电商发展的相关假说,并基于1916个县(市/区)样本相关数据,对税收负担与地区电子商务发展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
研究假设
从企业角度来看,由于企业有追求成本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在我国税收征管和税收努力程度等存在区域差异的条件下,企业越是处于高税负地区,所面临的线上与线下的税负差异越大,因而越有可能为了减少税收开支选择网络销售。从地区层面看,地区税收负担过重可能会促使企业和经营个体更多地选择电子商务,从而促进当地电子商务经营活动增加,并带动当地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于是,本文提出第一个假说:
假说1:税收负担越高的地区,当地企业面临的线上与线下经营的税负差距越大,企业越有意愿通过开展电子商务减少税收开支,从而当地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越活跃。
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由于税收负担过重会增加企业成本,而企业会通过调整产品定价将该成本在零售环节转嫁出去,其中当地的消费者感受更为明显。从而税收负担越高的地区,消费者在比较线下产品和线上产品价格时,更能发现线上产品的价格优惠,并促使当地电子商务消费活动的增加。因此,本文得到本文第二个假说:
假说2:税收负担越高的地区,消费者越能发现当地商品和网络商品的价格差,并倾向于选择网络购物,从而促进当地电子商务消费发展。
本文将从县域层面进行实证研究,以验证以上假说。
实证研究设计
(一)研究模型
为了识别税收负担对当地电子商务经营和消费活动的影响,本文构建计量回归模型(1):
ECi=β0+β1Taxi+β2Zi+ηp+εi (1)
其中,核心解释变量ECi是i县的电子商务发展水平,Taxi为i县的税收负担变量。此外,Zi控制了县级层面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人均生产总值、人均面积。
首先,人均生产总值差异会导致不同县市在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上的差异,税收的监管程度和征收努力程度会有所不同;而人均生产总值也与电子商务发展水平有较密切的关系,从而如果不控制人均生产总值变量,将会产生严重的内生性问题,并得到有偏的估计结果。
其次,人均面积会通过影响物流成本影响某地区电商发展。人均面积越高的县市,人口密集度越低,物流成本越高,进而影响当地的电商发展。另一方面,人均面积越大的县市,往往经济发展越落后,从而地方政府征税的弹性空间偏小,并最终影响企业税负。因而,不对人均面积进行控制将产生遗漏变量偏误问题。ηp为省份固定效应,以控制不可观察的省份特征。εi为服从随机分布的扰动项。此外,为了得到无偏估计的标准误,在后文的回归模型中均采用稳健标准误,以得到更为可靠的检验结果。
(二)关键变量度量
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学术界一般用电商交易规模或网络零售額等指标来衡量一个地区的电商发展水平。然而这些指标大多带有量纲,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且在县级层面无法收集到类似的数据。然而阿里巴巴研究院基于自身平台的海量数据,设计并公布了一个能反映各县市通过阿里巴巴B2B平台、淘宝和天猫平台进行电商交易的电子商务发展指数(AEI)。该指标又包括网商指数、网购指数两个一级指标;其中网商指数由网商密度指数和网商交易水平指数加权得来,可以较好地反映一个地区电商企业和淘宝个体店铺发展状况。网购指数则由网购密度指数和网购消费水平指数加权得来,反映了某地区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进行消费的情况。网商指数和网购指数的具体计算方法如表1所示。本文采用网商指数和网购指数,分别衡量各县市在电子商务经营和消费方面的发展水平。
税收负担。本文采用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衡量一国或地区税收负担,即某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项税收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该指标可以较好地反映一个地区所承担的税收负担情况。由前文文献分析可知,尽管我国地方税率是全国统一的,但各地区在税收实际征收过程中存在弹性空间,在征管力度、税收优惠、努力程度等方面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各县市的税收负担有所不同,这也使得本文可以研究不同县市的税收负担差异带来的影响。据笔者统计,在所研究的1916个县(市/区)样本中,2014年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最高的为上海崇明县的38.6%,最低的是陕西洛川县的0.7%,平均为5.8%,表明县域层面税收负担确实存在巨大差异,并有可能对当地企业经营方式的选择产生较大影响。
由于对县级地方政府而言,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采用财政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作为税收负担的替代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另外,考虑到税收收入与人口密度有较大关联,本文还使用人均税收额作为税收负担的第二个替代性指标进行稳健性检验。由于电子商务发展对税收收入具有反向作用,而地方税收征管力度又具有连续性,本文对税收负担指标作滞后一期处理。
(三)数据来源和说明
本文的网商指数和网购指数数据来自于阿里研究院官网公布的2015年全国31个省市近2000个县市的相关数据。其余数据均由《2015年中国县域统计年鉴》整理得来,且均为滞后一期即2014年的数据。人均税收额、人均生产总值和人均面积采用对数形式,所有变量的描述性分析如表2所示。
估计结果
(一)基准回归结果
根据假说1,地区税收负担过重会促进当地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表3第(1)、(2)列报告了税收负担与县域网商指数的基准回归结果。模型(1)的回归结果显示,在控制住省份固定效应后,使用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度量的税收负担与网商指数成显著正相关,说明税收负担影响着县域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发展;税收负担越重,网商指数越高,当地电子商务越发达。考虑到人均生产总值和人均面积有可能会对县域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本文在第(2)列的回归中将这些影响因素进行控制,结果显示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仍显著为正,本文结论仍然成立,说明假说1成立。
根据假说2,地区税收负担过重会促进当地的电子商务消费活动。第(3)、(4)列显示了税收负担对县域网购指数的回归结果。模型(3)的回归结果显示,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税收负担越高的县市,电商消费水平越高。同样地,本文在第(4)列控制了人均生产总值和人均面积,税收负担的回归系数仍显著为正,说明假说2也成立。
(二)稳健性检验
进一步地,为了验证实证结果的稳健性,本文引入不同的税收负担指标度量各县市的税收负担程度,并得到表4第(5)-(8)列的稳健性检验回归结果。考虑到税收收入是地方性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模型(5)和(7)引入政府财政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作为各县市税收负担的替代性指标,并分别对网商指数和网购指数进行回归,在控制县域人均生产总值、人均面积和省份固定效应之后,解释变量显著为正。模型(6)和(8)引入人均税收额作为税收负担的替代性指标,分别对网商指数和网购指数进行回归,回归结果仍显著为正。稳健性检验结果表明,即使采用不同的指标度量各县市的税收负担水平,本文结论仍然成立,即税收负担水平对县域电商经营和消费活动均产生了正向作用。
(三)地区异质性考察
考虑到地区间的差异,表4第(9)、(10)列分析了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在税收负担影响电商发展上是否存在差异。其中,虚拟变量“东部”表示该县市是否位于东部地区,若位于东部地区则取值为1,否则取值为0。本文将虚拟变量“东部”与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交乘后纳入回归方程,并分析税收负担对电商发展水平的影响是否存在地区差异。
列(9)为对网商指数的回归结果,虚拟变量“东部”与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的交乘项在10%的显著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在控制了人均收入、人均行政面积等影响因素后,东部县市税收负担对电商指数的影响远高于中西部县市,过重的税负将促进更多的沿海企业和个体从事电商,并推动当地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提升。相反,列(10)对网商指数的回归结果显示,虚拟变量“东部”与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的交乘项并不显著,没有证据表明税收负担对县域电商消费的影响存在地区差异。
结论及启示
长久以来,我国施行统一的税收制度,宏观税负整体偏重,不同地区企业的税收负担受税收竞争、税收努力程度不同等因素影响存在较大差异,给各地企业经营活动带来一定影响。为了验证地区间税负差异对企业经营方式选择的作用,本文基于全国1916个县(市/区)的税收负担和电商发展情况进行回归分析,结果表明,地区生产总值税收率度量的税收负担程度对县域网商指数和网购指数均存在积极促进作用,地区税收负担越高,当地电子商务经营和消费活动越活跃;稳健性检验中,分别采用财政收入与地区生产总值的比值和人均税收额作为税收负担的替代性指标进行分析,结论不变。进一步的异质性研究发现,与中西部相比,东部县市税收负担对当地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促进作用更显著。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逐渐意识到宏观税负过重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并采取了降低税费、推行营改增等一系列措施。国务院2015年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指出,要“切实减轻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2018年要“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重点降低制造业、交通运输等行业税率”。本文的实证结果意味着,除了进一步降低宏观税负外,我国还需积极进行结构性减税,在微观层面对税负高的部分企业重点降低税负。尽管我国电子商务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得到了蓬勃发展,并给市场注入了一定的活力;但電子商务税收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又对线上和线下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竞争,线下实体企业比线上电子商务企业承受着更高的税负。本文的结论对近年来我国供给侧改革的“三去一降一补”的降成本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目标靶向,即在我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降成本的减轻企业赋税、控制税收负担等政策中,应该重点针对线下实体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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