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梅
[摘 要] 邢台市曹演庄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取得一定成效,解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边界问题,明晰了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创新了集体经济发展机制,农民集体资产股份保障了农民财产权益。然而,产权的缺失性、法规的滞后以及政企合一的组织体制仍是制约改革深化的阻碍。结合曹演庄集体经济的发展趋势与全国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研究情况,提出既能确保租赁产业的壮大和村(居)经济的基础不动摇,同样还要保护资源、自然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形成良性循环的改革展望。以及未来的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在实践中的创新形式和内容,并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的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议。
[关键词] 股份合作制;集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 F31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4-0105-02
一、改革的措施
(一)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是改革的基础
1.资产基本情况
曹演庄是邢台市的古村庄,是殷商文化遗址所在地。位于市区中兴西大街与守敬南路交叉口东南角,位置优越,繁华地段,随著城市的发展全村于1985年实现农转非,既由农业户籍转为城镇户籍。2009年对全村实施了“城中村改造”,2013年11月实现全部回迁,现有居民809户、2485人。2015年集体收入达到1187万元,2016年初集体固定资产达4.6千万元,经营性资产3.8千万元。
2.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的重点是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帐证相符和帐实相符。核心是把租赁的门市和土地量化。对于门市入股和土地量化从土地用途和土地定价来论述。土地用途方面,根据土地规划这些均属于非农用地。非农用地包括住宅、商业、娱乐等用地。例如中北世纪城、家乐园、元街门市、大洋百货和紫金公园等。从土地定价方面来说,土地价格根据当时市场经济、地理位置来确定。例如:热力公司。
(二)股民界定、股权配置及股权管理
1.享有配股人员
在本社区有房产的已婚男士及妻子和未婚子女、独女户闺女和女婿及子女、两个以上纯闺女户,只给一个闺女、女婿及子女配股,其他闺女户的闺女本人及一个子女。有儿有女闺女户,闺女本人及一个子女。1956年12月31日0时前出生,始终在本村和本公司劳动或工作直至退休的老闺女户闺女、女婿及子女。
本社区无房产,现为本公司在岗或已退休的女职工,本人及一个子女2009年1月1日前户口已在本社区的出嫁闺女本人。
2.特殊配股人员
户口暂不在本社区,因上大、中专以上院校学习和应征入伍当义务兵、初级士官等人员,享有配股权。到本村插队落户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配偶及子女,享有配股权。因无地方户口无法迁回本社区的,配股后暂不享受收益分配,待户口迁回之日起,享受收益分配。
离异、丧偶再婚再嫁人员配股办法:(1)再婚娶妻,其配偶本人,享有配股权;本村人员无子女,其配偶再婚再嫁时带来的子女,只允许一个子女,享有配股权;(2)离异再婚娶妻,其未再婚的前妻且有子女,户口未迁出本社区的,前后妻共同享有一份基本股。
3.股权设置
本着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根据协调好村(居)内农民利益的要求和本村(居)内农民利益的要求和本村(居)收入构成等。合理量折股量化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会与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张榜公示,审核上报主管部门。
原则上不设置集体股以成员股为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综合考虑户口、贡献、特殊人员等多种因素。
4.股权管理
本次股份制改革配股后,由改制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向全体每一位股民发放《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出资的凭证和取得股份收益分配的依据;全体股东所持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内部转让、继承、馈赠,但是一律不得抵押,不得抽资退股。
(三)确定股权配股的基本原则
1.配置股权办法
个人配股总数=基本股+(劳动股)+(独生子女奖励股)
2.基本股:凡符合配股资格人员,每人配80股。
3.各种因素增配股(不叠加配股):始终在本村或本公司参加劳动或工作的退休职工、在岗职工,每人增配60股。领取失地安置补偿金的原种地人员,每人增配50股。曾经在本村或本公司参加过集体劳动或工作过的人员,增配30股。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双方,各奖励40股。如又生第二胎,不论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取消独生子女奖励股,并且足额追回奖励股分配,归公司所有。
(四)初步实现股权流转
现阶段的采用的是股权固化的方法来计算。“生不增、死不减,入不增、出不减”的原则,这种原则,会让集体总股数保持长期不变,股权采用静态的模式也是得到本村农民群众认可的。村(居)民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主体,也是改革的受益者。曹演庄股权流转的主要方式为继承、赠予、转让等方式获得股权。单个成员转让股份,受让人所持股份都不能超过集体股份总是的3%,集团赎回股权须满足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10%以上,也被大多数人认可的方法。
二、改革的成效
(一)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解决了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
出台了确认集体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基本条件,规范工作程序,群众民主协商决定成员身份的标准,并经群众签字画押后张榜公示。工作结束后建立花名册,详细记载成员信息,并在县乡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确认成员身份,理清了集体成员边界,有效的保障了集体成员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
(二)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明晰了农村集体产权关系
清产核资是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清产核资全过程都在农民群众参与和监督下进行,清查结果公开公示,工作平稳有序。通过清产核资摸清了集体家底,明确了产权归属,有效防止了集体资产被平调、侵占,农民群众吃上“定心丸”。通过这次改革村书记说:“终于知道村里有多少房子,多少地,多少钱了。”
(三)积极发展农村股份合作,创新了集体经济发展机制
集体经济发展机制是改革的重头戏。在股权设置方面不设集体股和其他股,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给予保障。在股权管理方面实行静态的“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管理模式。2016年集体账面资产比2015年增长了不少,居民纷纷表示,“集体更有钱了,个人实惠更多,日子更有盼头了。”
按照中央政策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单个成员转让股份、受让人所持股份都不能超过集体股份总数的3%,防止“一股独大”;集体赎回股权须满足货币资产占总资产10%以上且近三年经营型收入年均增幅超过5%,避免抽空集体资金,影响集体正常运转。
(四)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保障了农民财产权益
通过股权权能,建立起了集体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增加了农村财产性收入,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民融资难问题,实现了“分股合心、连股连心”管理模式。邢台曹演庄2016年收入约1150万元,按照2016年预计每股分红20元左右。曹演庄一共约238260股。
三、改革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的缺失性
邢台市股份合作制改革规定,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的股权,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持股成员,以户为单位出具由市统一印制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制股权证。农村股份合作社应该是建立在“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润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而通过观察我们发现,邢台市采取的方式是步调一致、全资量化、积极动员,即村中所有集体资产都进行折股量化,农民并没有入股选择权。经董事会批准,股权可在本合作社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内部转让、继承和馈赠,但是一律不得抵押,执行着不得抽资、退股的这一基本原则。
(二)法律的滞后
产权制度改革是一种新型的农村集体經济形式,目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这种经济形式有相应的规定。在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税收方面应该给与适当的减免。
(三)政企合一的组织体制
在本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基础上,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通过民主决策确定改制后公司发起人,代表全体股民共同持股,只是配股村(居)个人股不设集体股,依法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经济合作社,或“公司+股份经济合作社”,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运行管理。
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仍然摆脱不了“政社合一”的传统体制束缚,不仅许多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许多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董事长也是由该行政社区书记或居委会主任兼任的。不少地方以行政村(社区)的党支部委员会、村(居)委会的决定代替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的决定。
我国目前还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法人地位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明确股权证书和管理等方面的要求,股利受法律保护,以及该经济组织破产的解决方法等,导致目前的村(居)股份合作制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依据,给村(居)股份制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四、改革的展望和建议
根据全国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和研究情况,结合曹演庄集体经济的发展趋势,从理论角度对改革的展望和建议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既能确保租赁产业的壮大和村(居)经济的基础不动摇,同样还要保护资源、自然环境不受污染和破坏,形成良性的循环。
2.未来的发展需要实现村(居)民真正参与到集体经济的实践当中,需要在实践中创新。创新是企业进步的灵魂,同样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所需要的,所以不管在创新的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需要对其进行探讨。
3.营造发展较好的农村集体经济环境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村(居)集体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是让农民增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对队伍建设、人才培训、筹集资金、发展项目等方面都需要做更好的规划,积极指导村集体盘活集体资源资产,进行招商引资,让大企业对村(居)实行四帮扶,“智力帮扶、产业帮扶、项目帮扶、就业帮扶”等多样化的帮扶,进而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黄延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与探索[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4.
[2]周巧燕.东莞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D].广东:仲恺农业工程学院,2013.
[3]徐建春,李翠珍.浙江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实践和探索[J].中国土地科学,2013(5).
[4]冯蕾.中国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N].人民日报,2010-02-01(1).
[责任编辑:史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