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超
脱险通道是船舶构造防火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确布置是实现为乘客和船员提供充分和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的消防安全目标的重要保障。然而在依据SOLAS公约及《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对货船脱险通道的宽度进行布置时,港口国主管机关和船级社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以PSC典型案例为主线,针对一些争议和公约依据进行探讨。
SOLAS公约II-2章13.1.1条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脱险通道,从而使船上人员能够安全迅速撤向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应提供安全的脱险通道。
SOLAS公约II-2章13.3.1条规定:除机器处所外,所有乘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和船员经常使用的处所,应布置有提供梯道和梯子到达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脱险通道。
SOLAS公约II-2章13.3.3.5条规定:脱险通道的宽度、数目和连续性应符合FSS规则的要求。
SOLAS公约II-2章13.4.2.1条规定:每一A类机器处所应设有两条脱险通道,脱险通道特别应符合下述规定一:.1两部彼此尽可能远离的钢梯,通往该处所上部同样远离的门,从该门至开敞甲板设有通道。其中一部钢梯应位于一个受到保护的环围内,该环围相应满足第9.2.3.3条第(4)类的要求,从处所的下部到处所以外的安全位置对其所服务的处所进行保护。在环围内应布设具有相同耐火完整性的自闭式防火门。钢梯的安装方式应使热量不致通过未隔热固定点传入环围内。环围的内部尺寸至少应为800 mm×800 mm,并应设有应急照明。
FSS规则第13章第3条关于货船脱险通道布置的规定: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和走廊的净宽度应不小于700 mm,并在其一侧应装有扶手。净宽度为1800 mm及以上的梯道和走廊应在其两侧都装有扶手。“净宽度”系指扶手和另一侧舱壁之间或两侧扶手之间的距离。梯道的倾斜角一般应是45°,但不得大于50°,但在机器处所和狭小处所内应不得大于60°。进入梯道的门道应与梯道宽度相同。
2015年3月,中国某港口PSCO对一艘10 562总吨的外国籍散货船实施PSC检查,该轮龙骨安放于2003年6月1日,检查发现其中一项滞留缺陷为:机舱内作为脱险通道一部分的倾斜钢梯宽度仅仅620 mm,不足700 mm。公约依据为S74-24/CII-2/R13,FSSC/C13/P3。具体缺陷如图1所示。
图1 机舱内未受保护且用于脱险通道的钢梯宽度不足700 mm
在该轮复查时,船级社向PSCO提出了质疑,该船级社认为FSSC/C13/P3所说的梯道宽度不包含机舱内的脱险通道,理由是SOLAS公约II-2章13.3.3.5关于货船梯道宽度要符合FSS规则的条款是在13.3大条款下对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要求下的小条款,因此FSS规则的要求并不适用机器处所。PSCO认为,FSSC/C13/P3对梯道净宽度不小于700 mm的要求并未写明不包括机器处所,而且根据该款要求的第二句关于倾斜角度的条文又明确提及了机器处所的要求,因此FSSC规则的这个要求就是指全船所有作为脱险通道用的梯道。
通过以上船级社与PSCO的针锋相对,发现SOLAS公约在引用FSS规则及FSS规则的条款细节上确实存在自相矛盾的情况。这给PSCO和船级社都造成了执行公约的困难。2015年6月5日,国际海事组织(IMO)为解决以上不明确的情况通过了MSC.1/Circ.1511,对SOLAS公约CII-2章第13.4.2条货船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进行明确:没有环围保护并作为逃生通道的倾斜钢梯的净宽度不小于600 mm即可。因此,对于以后的检查,就不要再纠结SOLAS公约与FSS规则之间的矛盾,一律按MSC.1/Circ.1511的标准执行。
2016年4月,中国某港口PSCO对一艘8 343总吨的外国籍杂货船实施PSC检查,该轮龙骨安放于2008年3月10日,检查发现其中一项滞留缺陷为:生活区外部甲板上通往救生艇的作为应急逃生路线的楼梯净宽度不足700 mm(仅600 mm)。公约依据为FSSC/C13/P3。具体缺陷如图2所示。
图2 生活区甲板通向救生艇脱险通道楼梯宽度不足700 mm
复查时,该轮船级社对PSCO提出了质疑,其理由为:如果逃生梯道位于开敞甲板,那么FSS规则对其至少700 mm的宽度要求不适用,可以参考IMO的SSE会议内容。为此PSCO查阅SSE会议材料,发现了国际船级协会(IACS)提交的SSE3/12/2关于外部逃生通道最小宽度统一解释的草案,该草案认为SOLAS公约与FSS规则在梯道的条款中没有区分生活区外部和内部,其认为对外部通道不少于600 mm的宽度要求是足够且安全的,希望海安会给予接受。PSCO认为,该项统一解释目前并未有IMO方面接受的结果,因此仍需要按照最小700 mm的要求执行。
近期,笔者跟踪了IMO第30 次大会的动态,发现其通过的《2017港口国监督程序》(A.1119(30)),对外部撤离通道的最小宽度的PSCO 检查要求给予了明确,即接受船旗国主管机关批准的布置。因此,对于以后的检查,一律按A.1119(30)的标准执行即可。
2017年4月,中国某港口PSCO对一艘12 360总吨的外国籍化学品船实施PSC检查,该轮龙骨安放于2006年6月12日,检查发现其中一项滞留缺陷为:生活区内从最底层到最高层梯道环围内作为逃生通道的所有楼梯净宽度不足700 mm(仅640 mm)。公约依据为FSSC/C13/P3。具体缺陷如图3所示。
图3 生活区梯道环围内脱险通道楼梯宽度不足700 mm
船级社对上述缺陷提出质疑:缺陷所描述的尺寸的确不符合MSC.1/Circ.1511的要求,但是MSC.1/Circ.1511是2015年6月5日被海安会通过的通函,一是通函不具有强制性,二是该通函不具有追溯性,此轮安放龙骨时间早于通函通过时间,因此MSC.1/Circ.1511不适用该轮。PSCO回应,一是通函的确不具有强制性,我们也是参照执行并尽量遵守,对于该通函的执行情况该船旗国及船级社并没有明确表明不接受;对于该通函适用问题,该通函是对SOLAS公约已有的条款的统一解释,对模糊不清的条文的进一步明确,因此适用性的问题是要依照所解释的SOLAS公约条款的适用时间,而非通函通过的时间。而SOLAS公约此条款适用2002年7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的船,对该船是适用的。
2017年6月该轮船旗国联合船级社对PSCO的滞留先后两次提出了复议请求。第一次复议其认为净宽度的测量方法是从舱壁量至另一侧的扶手即可,这时是满足最少700 mm的要求。PSCO反驳其理解FSSC/C13/P3关于净宽度条款有误,该轮梯道两侧都有扶手,那么净宽度的测量就是两个扶手之间的宽度。第二次复议其认为此缺陷不会对船员产生立即危险,即严重程度不足以使用30(缺陷代码)。PSCO回复其这些梯道均为应急脱险通道,全部梯道宽度均存在10%的不足,严重降低了应急情况下的快速性和安全性,现场PSCO并参照PSC程序关于滞留船舶的标准并经内部三级审核才做出滞留决定,对缺陷严重程度有充分的认识。
2018年3月,我国某港口对一艘10 312总吨的杂货船实施PSC检查,该轮龙骨安放于2010年12月31日,检查发现其中一项缺陷为:机舱梯道环围内部最小尺寸不符合要求,直梯到舱壁的距离不足600mm仅为540mm。公约依据为S74-24/CII-2/R13,MSC.1/Circ.1511。具体缺陷如图4所示。
图4 机舱逃生环围最小内部尺寸不符合要求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结合公约引用的分析,我们发现缺陷产生既有船级社造船时对公约理解不透彻导致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存在公约条款自身描述不清的情况。在PSC检查的不断推动下,IACS和IMO对这些问题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相继出台统一解释或通函对公约自身问题进行修正或阐明,公约执行的标准也越来越明确,但仍有如通函适用性的新问题产生。因此建议船方尽可能完善船舶构造,避开争议,降低滞留及船期延误风险。而港口国检查方需不断跟踪争议问题的公约发展情况,避免因不当滞留造成的复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