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梅会清 王波 翟旭亮 袁建明 李虹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长江生态修复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针对重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的实际情况,本文作者介绍了重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措施建议,为维持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提供参考。
党的十九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描绘了一幅宏伟蓝图,作为中国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美丽中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在党的十八大第一次被写进了报告。几年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在理论思考和实践举措上均有了重大创新。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和“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等论断。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考察重庆时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是长江生态修复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目前恢复水生生物种群数量、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手段,在维持生态平衡、修复生态环境和培养群众环保意识,以及增加渔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2006年以来,重庆市按照农业农村部的统一部署,持续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水域的水生生物种群数量有所恢复,渔业生态环境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数量与资源恢复的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为充分发挥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有的作用,本文结合重庆市增殖放流的工作实际,就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做一浅析。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葛州坝、三峡水利工程相继建成蓄水,长江上游水流趋缓、水体变深、水面加宽,原有河道的水文情势明显改变,对鱼类种群结构和数量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航道疏浚、河道采砂和港口码头等涉水工程的建设,进一步改变了鱼类固有的生存环境、扰乱了水生生物的繁衍习性,长江干流及其支流嘉陵江、乌江等流域的渔业资源呈现衰减趋势。国家一、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市级重点保护鱼类数量明显减少,水生生物种群结构悄然改变,流水性鱼类日渐消退,静水性鱼类逐渐增加,渔获物小型化、低龄化、低值化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三峡水库成库后,由于水动力弱化,部分一级支流水体富营养化趋势明显,澎溪河、大宁河先后发生了“水华”、浮萍等多种生物灾害。
2006年起,重庆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开始在以三峡库区为主的长江干流及嘉陵江、乌江等支流水域实施增殖放流工作。2009年4月22日,农业农村部与重庆市政府在万州区共同举办了主题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建设长江生态文明”的“三峡库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并以此为契机,连续组织实施了长时间、大规模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至2017年底,重庆累计放流各类鱼苗4.7亿尾,投入各类资金2亿元,增殖放流范围覆盖境内长江水系所涉及的江河、湖泊、水库,增殖放流对象包括鲢鱼、鳙鱼、草鱼、鲤鱼、鲫鱼、黄颡鱼、中华倒刺鲃、大口鲶、长吻鮠等主要经济和特有鱼类,以及胭脂鱼、岩原鲤和裂鳆鱼等珍稀濒危物种。
重庆十年来持续实施增殖放流,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补充了渔业资源。通过增殖放流,有效补充了以三峡库区为主的长江干流、嘉陵江、乌江等流域的渔业资源,促进了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恢复。据调查,库区部分支流如大宁河等流域的渔获物种类比放流前增加了6种~12种;二是改善了库区水质。增殖放流投放的鲢鱼、鳙鱼、草鱼等滤食性和草食性鱼类,对缓解水体富营养化效果明显。西南大学在开县汉丰湖的监测结果也表明,投入300万元所放流的花鲢、白鲢,从水体中移除氮、磷的能力相当于年处理能力6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在富营养程度曾经比较严重的澎溪河、大宁河等库区支流实施增殖放流后,其水质总体维持良好状态,春、夏季浮游植物种群平均密度和生物量持续下降,藻类植物也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和控制;三是增加了渔民收入。调查显示,增殖放流开展以来,相关水域捕捞渔船日均产量和收入逐年增加。放流追踪结果显示,放流的白鲢、花鲢等大规格鱼种,经过两年生长,均重可达到上市规格,捕捞渔民年人均增收1000元左右;四是形成了社会共识。2006年以来,重庆已举办各种形式的增殖放流活动近百次,农业农村部、三峡办、重庆市委市政府及相关区县各级领导,三峡集团等企业和社会团体,江河捕捞渔民和基层群众,以及广大中小学生等都从不同的角度,高度关注和积极支持增殖放流,“增殖水生生物资源,修复水域生态环境”的理念已获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在增殖放流工作取得成效的同时,我们分析了增殖放流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
1.水生生物底数不清。增殖放流计划的制定应根据放流水域资源调查的历史数据和当前水域资源状况,以资源恢复和生态修复为目标,采用放流水域已有生物种类(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有针对性的开展增殖放流,以达到恢复生物种群数量、修复水域生态系统的目的。近30年来,重庆未系统性开展水生生物基础普查工作,水生生物资源底数不清,缺乏放流水域生态系统结构的系统性研究,不能充分评估增殖放流的品种、规模和数量,致使增殖放流活动缺乏科学指导。突出表现为:确定增殖放流的品种、数量、规格、时间等信息时存在很大的盲目性。
2.相关问题研究不透。由于不了解部分放流品种进入水域后的生态系统特点和背景情况,无从知晓放流个体在自然环境中的生存能力;缺乏对放流品种的个体生物学和种群生态学研究;由于不同的天然水域生态系统和不同的生物物种均有自身的特点,不同水域、不同物种、采取何种放流方式,以及放流的季节、时间、地点和规格等,对增殖放流的最终效果都有较大影响,目前对这些问题并未进行过系统研究。没有充分考虑和研究增殖放流的品种、时间等要素与自然种群和生态系统可能存在的矛盾。
3.缺乏放流风险评估。对增殖放流生态风险缺乏评估,没有深入研究和评估疫病、遗传(基因污染)和环境等方面的风险。
4.后期评估开展不够。增值放流效果的科学评估是该项工作的重要一环。目前重庆对增殖放流效果缺乏科学、有效和系统的评价,对放流水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评估,放流种群与野外种群的遗传关系、生态关系,以及放流个体的扩散与存活情况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开展不足,对增殖放流的实际效果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手段和系统研究。
由于没有建立较完善的增殖放流基础数据和工作体系,增殖放流项目的实施存在形式化、片面化、计划不合理等问题;增殖放流的苗种采用临时招标形式,放流苗种的种质、数量和质量难以保证。一旦有放流任务,中标单位临时组织、收集放流所需的苗种。这样问题就尤为突显:一是种质资源来源不清、良莠不齐,可能给放流水域的自然种群带来生态及遗传风险。如个别区县放流种品种中有鲤鲫这类基因已混杂的品种,可能导致基因杂交和污染。另外因杂交品种的生存能力、生殖能力更强,可能挤占土著品种的生态位,导致土著品种种群灭亡、原有生态系统崩溃;二是一些区县放流的鱼种未经检验检疫,可能把疾病带到自然水域,带来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三是放流苗种未经有针对性的强化训练和培育,环境适应能力、抗应急能力较差,放流后死亡率较高,影响增殖放流的效果。
集中体现在三个“不够”:
1.生态环境适宜性不够。增殖放流功能定位应以恢复自然资源、修复和改善生态环境为主,放流地点宜选择污染程度较轻的水域,避开污染源和重度污染区域,还应充分考虑可能对增殖放流鱼类造成不良生态影响的水电工程、饮水工程等因素。
2.招标验收公正性不够。增殖放流招标不能以低价中标,要采用综合评标的方式,避免以次充好。验收时以尾数为计量单位的做法不够科学,可能导致抽样环节以小充大,营私舞弊。
3.后续管理持续性不够。增殖放流效果的好坏,与放流之后的监管直接相关。开展增殖放流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增加捕捞产量,更是为了增加繁殖亲体数量,形成自然繁殖种群,进而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由于天然水域水质污染仍时有发生,鱼类栖息、繁育环境遭破坏的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改善,加上客观上捕捞强度长期居高不下、各种违规捕捞行为屡禁不绝。突出表现为:有些区县开展增殖放流,上游刚刚放流结束,下游就有渔民非法捕捞,放流效果可想而知。
1.放流经费保障不够。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和区县两级没有安排专项资金。从全市来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和三峡库区后扶资金,市级和区县级基本没有另行安排资金用于此项工作;二是缺乏检验检疫经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不再收取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实施增殖放流检验检疫的单位无经费保障。
2.放流苗种的适应性培育不足。增殖放流的苗种放流前后的生存环境发生了极大变化,为强化苗种体质、减少应急、增加存活率,应开展放流苗种的适应性培育和强化,提高放流苗种的环境适应能力和存活率,保障增殖放流效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增殖放流相关基础研究,与检验检疫单位、科研院校开展合作,开展系统性的水生生物基础普查工作,弄清天然水域水生生物的基本情况,掌握水生生物底数。开展放流水域生态群落演变、生物遗传多样性演变等系统研究,科学评估增殖放流的效果及增殖放流计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开展放流水域的生态系统特点、背景情况、放流物种个体生物学和种群生态学的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估体系,将科学评估纳入到总体设计上,包括放流前的品种选择、放流规模的确定以及对后期放流效果的监测等,尤其是在后期的放流效果评估上,建议采取第三方评估,做到科学指导增殖放流工作,确保增殖放流的持续性和科学性。
组织编制增殖放流中长期规划,建立较为完善的增殖放流体系,将相关工作列入相应的工作时段,逐项分布实施。开展相关研究,了解放流水域的生态结构、食物链构成,特别是竞食或掠食物种的习性等,科学确定放流的物种、规格和数量,保证生态系统不受破坏、减小放流的生态风险。完善增殖放流工作体系,建议由公益性的机构和组织建立增殖放流工作站,针对放流水域开展持续性的基础研究和苗种培育等工作,以保障增殖放流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增殖放流期间的监管,划定放流期间临时禁渔区和禁捕期。一是强化对增殖放流鱼种采购和放流数量的监督。政府部门组织的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监督机构等方面的代表参加,采取异地执法人员监督和属地渔民监督、验收和计数。以重量为计费方式,推算尾数;对抽样、计数和放流等环节全程录像,由中标单位、监督人员和组织实施单位等三方签字封存并上报。增殖放流鱼种的种类、数量和规格等,应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渔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增殖放流时段和水域划定临时禁渔期和禁渔区,严禁垂钓和捕捞,确保增殖放流效果。
一是加强投标单位准入管理。对参与增殖放流的苗种供应单位设立准入标准,严格按《重庆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操作规范》执行,供种场近三年无规定疫病、无禁用药物残留检出,放流品种苗种池内不得混有非放流品种,育苗生产设施、设备状况、技术保障能力能够满足增殖放流苗种的数量及质量要求;二是强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主要是针对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疫病和禁用药物分级实施增殖放流检验检疫,以及对放流对象原栖息水域进行疫病调查,严禁从有严重疫情的水域选取放流苗种,严禁将具有不同寄生虫区系鱼类引入栖息有血缘相近的经济鱼类的新水域。
一是加大放流经费投入。除继续加大中央财政、三峡库区后扶资金对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费的投入外,市、区县要按照十九大确立加大生态环境力度的总要求,适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二是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经费。根据原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水生生物保护和转产转业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44号):“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放流苗种支出,包括:购买放流苗种费用、放流前期的苗种检验检疫、暂养、包装、运输费用以及放流期间公证公示、放流苗种标志和放流后期跟踪监测、效果评估费用等。”经理论测算和实际开支比对,应至少安排增殖放流项目资金的4%作为增殖放流苗种检验检疫经费。
加强对社会放流(放生)的管理,科学规范、引导社会放流(放生),保障渔业生态安全,防止外来水生生物入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