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在判决生效后,又像翻烧饼似的,穷尽申请最高检抗诉、申请最高法再审等终极手段,启动了两轮再审,案件执行因频繁诉争一再中断
即使最高法院终审判决一锤定音,案件因为执行的异议,又在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之间走了两个来回,最终的执行裁定,至今未能被有效落实
执行难,有多难?这个房产的执行故事是个例证
南方周末记者 柴会群
发自济南
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出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今年是该承诺履行的最后一年。就在全国各级法院“解决执行难攻坚战”纷纷告捷之时,济南市历山路凯旋商务中心A座,如钉子一般伫立了13年。
从2005年起,与该大厦部分房产相关的一桩借款合同纠纷案,三级法院作出过4个生效判决、40份执行文书,至今仍无法结案。
13年来,涉案房产市值翻了两番,现已达一亿元。但房产归属仍悬在半空,原被告双方均声称归自己所有——按生效法律文书,它已归原告;但事实上,它仍由被告控制。
最复杂的执行方式
房子的事情,得从一笔银行不良贷款说起。
2000年至2003年,作为山东凯旋商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公司”)前身的山东师范大学科技开发中心,分两次向中国工商银行济南市历下区支行(以下简称“历下工行”)贷款2000万元,并分别将凯旋商务中心A座的1-4层和地下一层抵押,总建筑面积7100余平方米。
上述两笔贷款,凯旋公司后来只还了18万元。
根据法院判决书的认定,2005年4月,历下工行将这笔本金加利息近2200万元的不良贷款债权打折卖给了山东微山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山湖实业”),价格是1700万元。微山湖实业先期交了50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
微山湖实业的前身是山东微山湖鱼馆有限公司,由厨师出身的程平创立,该公司鼎盛时期有四十余家餐馆。
一个餐饮企业当初为何要向银行购买不良贷款债权?按程平向南方周末记者的说法,所谓50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原本是他的老朋友、历下工行某领导出面向他所借,以帮助凯旋公司“倒贷款”,并承诺一个月后还上。到期后,历下工行没还这笔钱,这位领导出了个主意:让程平以八折左右的价格买下历下工行对凯旋公司的债权,扣除先前打到历下工行账户上的500万元,再交1200万元就可以,历下工行会向其贷款。
程平觉得划算,就与历下工行签了债权转让合同。在此之前走了拍卖程序,先前借给银行的500万元,则成为其参与竞拍的保证金——作为国有资产的不良贷款债权,只有经过拍卖才合法。
之后,历下工行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凯旋公司发出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后者直接对微山湖鱼馆公司清偿。
走完这些程序,微山湖实业就成了凯旋公司的新债主,同时还拥有凯旋商务中心A座四层楼及地下一层的抵押权。
债权转让合同签好之后,程平却从历下工行贷不出款来了。“后来我才知道,银行不良贷款债权两三折就能买到。”程平说。他承认,自己本想帮朋友解套,结果把自己套进去了。
对于程平借给银行钱以帮凯旋公司“倒贷款”的说法,凯旋公司总经理刘青洋予以否认,称凯旋公司是向历下工行贷的款,在双方打官司之前,与微山湖没有任何关系。
在从历下工行拿到债权之后,微山湖鱼馆将凯旋公司告至法院。
2005年12月28日,济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凯旋公司偿还微山湖鱼馆借款本息合计2088万元。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
因凯旋公司未履行法院判决,经微山湖鱼馆申请,济南中院于2006年2月23日立案,予以强制执行。程平说,强制执行最简单的办法,就是直接从凯旋公司银行账户上把应还欠款划走。他们当时调查发现,凯旋公司的账上有钱,但法院没这么做。
相对简单的办法是执行房子的租金。早在官司之前,涉案房产就租给了深圳发展银行济南分行(后更名为平安银行济南分行),当时一年的房租近300万元。由于微山湖实业在打官司时申请了财产保全,济南中院判决前就通知银行暂停向凯旋公司付租金,待结案后处理。
但是,济南中院用了最复杂的办法:将房子拍卖,然后用拍卖款还欠款。为此要经过评估、公告、竞拍、交款等一系列程序。事实上,济南中院当年对涉案房产也作了评估,评估价5280万余元,后来拍卖时多次流拍,始终没能把房子卖出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房产拍卖失败,法院还可以裁定“以房抵债”。但济南中院也没下这样的裁定。
在微山湖实业与凯旋公司打官司期间,法院依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抵押的房产。但两年过后“续封”时,程平却发现,微山湖实业由“首封”变为“轮候查封”——这意味着,除了微山湖实业,凯旋公司还有其他债主,都盯着这一处房子。
泰安中院的执行裁定
就在执行陷入僵局之际,凯旋公司以该案诉讼主体错误为由,通过申诉一度改变了判决结果。该公司先是向济南中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又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山东省高院指令济南中院再审。
2008年6月26日,济南中院作出再审一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所列当事人不当,再审予以纠正;原判其他内容正确,予以维持。
此后,双方均提起了上诉。
2008年10月24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除了维持济南中院的再审一审判决,还判定微山湖实业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份判决书中写道,凯旋公司明显在拖延诉讼。
按照二审终审制,判决生效,案件再次进入执行程序。
因此案“长期未能执结”,山东高院指定该案改由泰安中院执行。和第一次判决后一样,因凯旋公司不还钱,法院执行的关键仍是凯旋商务中心A座的涉案房产。
泰安中院接手后,又重新对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其先是又作了评估,这次的评估价为3744万元。比济南中院两年前的评估少了1500多万元。但这个价格也没卖出去。数次流拍之后,泰安中院依据相关法律,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泰执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4-3裁定书),将该房产以2547万元的保留价(拍卖底价)抵给了微山湖实业,并通知了原被告。
根据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凯旋公司的1-4层以及地下一层的一部分的所有权,从这一刻起转移至微山湖实业。此后,在围绕该案的多份法律文书中,均裁明涉案房产的所有权归微山湖实业。
此后,过户手续陆续开始办理。
2010年2月24日,泰安中院通知济南市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济南市房管局”),要求后者将该房产过户给微山湖实业,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2010年3月4日,济南市房管局在《济南日报》上发布公告,称凯旋公司涉案房产归微山湖实业所有,该局决定公告作废原房产证,同时将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为微山湖实业办理过户手续。
由于济南市曾出台规定,要求房产过户时需提交纳税证明,微山湖实业要想拿到房子,得先向济南市地税局历下分局(以下简称历下地税局)交税。历下地税局当时也核定了税额,总计155万余元,主要应由凯旋公司来缴。因凯旋公司不愿缴,微山湖实业决定替对方缴这笔税,并将155万元的税款打到了历下地税局的缴税账户上。
然而,仅过20天后,泰安中院又作出(2009)泰执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14-4裁定书”),通知济南房管局暂停将涉案房产过户。
直到现在,微山湖实业仍未拿到涉案房产的房产证。
凯旋公司的阻击
转折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
在山东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凯旋公司继续通过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月9日向最高法抗诉。2010年3月9日,最高法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因为最高法的介入,泰安中院又作出上述14-4裁定书。
这样,在凯旋公司通过申诉发起阻击之后,涉案房产的归属出现戏剧性一幕:根据14-3裁定书,它已归微山湖实业所有;但根据14-4裁定,该房产却不能过户。
自那时起至今,8年以来,该涉案房产一直处于这种状态。
而微山湖实业已向历下地税局缴的税,也被原封不动退回。
2010年6月24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裁定撤销本案此前的全部三次判决,将案件发回济南中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被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这意味着,在最高法撤销本案此前判决后,因为没有了执行依据,凯旋公司被泰安中院裁定抵给微山湖实业的涉案房产,还要还给凯旋公司。
但是,最高法规定: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并不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的撤销而撤销。如果新的执行依据改变了原执行内容,需要执行回转的,则法院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
也就是说,在新的生效判决作出之前,泰安中院的14-3裁定书仍然有效,房产所有权仍归微山湖实业。凯旋公司只有最后打赢官司,才能通过“执行回转”程序拿回房产。
2011年9月20日,济南中院第二次作出再审判决,与此前它的两次判决截然相反——这次它认定微山湖实业不能证明其取得历下工行对凯旋公司的债权,驳回其诉讼请求。
微山湖实业不服判决再度上诉。2012年2月14日,山东高院作出第二次再审判决,仍判凯旋公司偿还微山湖实业借款本息,并认定微山湖实业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与该院上一次判决基本一致。
又一份终审判决生效后,一度中止的执行程序重新启动。但不知何故,前番因济南中院长期无法执结而被山东高院指定由泰安中院执行的本案,又被山东高院指定回济南中院执行。
济南中院为此曾向山东高院交了一份申请,表示因裁定将涉案房产抵偿债务的民事裁定书是泰安中院作出的,由济南中院审查同级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没有法律依据,由山东高院提级执行或指定由泰安中院执行“更为方便”。不过,该申请未被山东高院批准,此案仍由济南中院执行。
2012年5月3日,济南中院再次就该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2)济中执字第126号。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仅带126字号字样的执行文书,济南中院就出了8个,分别用126-n指代。其中126-8用来补正126-7,后者用错了一个法律条文。
为了阻止微山湖实业得到房产,凯旋公司继续向最高法申诉。2013年2月5日,本案再度出现转折,最高法作出(2012)民再审字第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最高法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最高法判决之后
2013年8月16日,最高法对微山湖实业诉凯旋公司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山东高院的第二次再审判决。至此,该案诉讼走到尽头,微山湖实业最终胜诉。
此后,伴随着房价迅速上涨,双方在执行中的角力更加激烈。
2014年6月6日,济南中院作出126-2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26-2裁定书”)。这份由审委会研究后出具的裁定书中明确写道:泰安中院裁定以房抵债,系清偿执行标的额的行为……涉案房产抵债后,该房产所有权即转移给微山湖实业,最终认为凯旋公司所欠微山湖实业的债务已全部执行完毕,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终结。
126-2裁定书作出之后,凯旋公司不服并提出异议。被济南中院驳回后,又向山东省高院申请复议。山东省高院裁定由济南中院重新审查。
2015年11月16日,济南中院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126-7执行裁定书,撤销了此前作出的126-2执行裁定书,同时还撤销了泰案中院的14-3裁定书。
结果,微山湖实业与凯旋公司双双提出异议,均认为济南中院作为同级法院无权撤销泰安中院的裁定。
2017年12月6日,山东高院作出(2016)鲁执复48号裁定书,又撤销了126-7裁定书中济南中院撤销泰安中院14-3裁定书的事项。
程平认为,这表明泰山中院14-3裁定书又恢复了法律效力,涉案房产最终仍然归微山湖。于是他又向济南中院申请恢复执行。
早在2014年11月25日,济南中院就曾为涉案房产向济南市房管局发函,通知其因为涉及一起关联案件,鉴于案情需要,“目前暂不要向微山湖实业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之后未再向后者出具新的法律文书。后者也以此为由拒绝给微山湖实业办房产证。
微山湖实业曾将济南市房管局告至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但历下法院以“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
微山湖实业还向历下法院起诉了历下地税局。该案于2018年6月8日第二次开庭,历下地税局当庭表示,其曾就“以房抵债”是否恢复执行一事向济南中院提出问询,但济南中院未予答复,故认为“目前尚不具备征税条件”。
最高法判决生效之后,程平曾两次组织上百员工试图去凯旋公司“占房”,但均被接到消息后赶去的济南中院法警劝回。其中2015年的一次双方冲突激烈,凯旋公司员工曾开车撞向微山湖实业的人,导致两人受伤。
2018年4月2日上午,济南中院执行庭一位法官和两名法警来到凯旋公司门口,将一份法律文书贴在了后者大门口,通知凯旋公司不得出租、转让,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法官一行刚离开,这份盖有法院红章的法律文件就被撕掉。
刘青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公司从没收到法院不准出租的通知,涉案房产仍属于凯旋公司,现在仍在出租。
自打官司13年来,微山湖实业的经营每况愈下。程平说,如今他是靠借贷维持公司运转。刘青洋说,凯旋公司因为打这场官司已经损失了几千万元。
关于微山湖鱼馆案的执行问题,南方周末记者曾联系济南中院提出采访,并应其要求于6月13日发了采访函,济南中院新闻办负责人表示了解情况后会及时回复。但记者截稿前尚未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