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婷婷
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已全部完成组建,这标志着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17年深秋,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上发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号令。党的十九大闭幕前一天,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紧接着,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仅用时3个多月,除先行试点的北京、山西、浙江外的28个省(区、市)的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就全部完成组建,各地推进改革的速度令人惊叹,一张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体制改革蓝图徐徐展开。
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党中央打响改革“发令枪”后,各地迅速行动,精心组织,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动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中央确定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各省区市党委主动担负主体责任,成立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扛起改革“施工队长”的重任;省纪委负专责,全面抓好改革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各成员单位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推进改革试点各项工作,形成党委负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格局,把改革蓝图转化为一项项具体实践成果。
2018年1月26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自治区党委常委、纪委书记罗东川当选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开后的首个省级监察委员会产生。一周时间内,在各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上,各省级监察委员会密集组建,至1月31日,31个省(区、市)均已选举产生省级监察委员会主任。2月11日上午,随着青海省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产生,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委员会领导班子已全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与此同时,各省(区、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审议通过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市县一级“施工进度”的督导。各市县按照中央部署和省(区、市)党委要求,借鉴先行先试地区成功经验,周密组织实施,统筹协调推进。各级党委负总责、纪委负专责,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强化责任担当,按图精准施工、合力协作攻坚。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首家监察委员会一一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挂牌,至12月27日,全区所有82个市辖旗县(市、区)监察委员会全部挂牌成立,完成人员转隶并实现集中办公。此后,随着改革步伐不断加速,新疆、江苏、陕西、海南等地相继全部完成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
党委承担主责纪委负有专责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只有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才能有序推进。党委能否靠前指挥、扛起改革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这不仅意味着党委是领导主体,同时也是落实主体、推进主体。
将改革试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是各省区市推进改革试点工作的共同特征。首先,按照中央要求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其次,各省区市党委书记带头当好“施工队长”,站在第一线靠前指挥,保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走样、不跑偏;最后,有了党委的集中统一领导,人大、组织、政法等有关单位协调配合更加顺畅,既抓好职责范围内任務的落实,又能服务全局。
各省区市纪委负有专门责任。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通过细致谋划、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从试点方案的起草到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明确、办公场所协调、问题线索办理衔接、各部门间的统筹等,都需要纪委一一安排、协调。为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高质量推进,各省区市纪委还采取实地调研、检查基础台账、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改革进展,现场提出针对性意见,逐一答复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突出工作重点把握关键环节
从各地实践来看,监察体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取得实效,转隶是关键。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需要成熟一个组建一个,而不是“一刀切”“一窝蜂”。转隶之后,通过人员混编、统一调配,确保机构合理、人岗相适;以新老搭配、交叉搭配的方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熟悉法律文书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审理部门。
在调查手段的集中性和制度化方面,以“留置”取代“两规”是一个重要变革。应当看到,对留置审批程序、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等予以严格的法律限制,意味着留置的审批权力是特定的,留置措施的期限是确定的,留置的条件也更加明晰。这不仅解决了长期困扰反腐败的法治难题,有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而且还将倒逼监察机关把调查基础工作做扎实。同时,监察委员会与公安机关分工合作,前者负责留置讯问,后者负责留置安全。留置过程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为依法开展监察提供了有力规范和保障。
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运转通畅
监察体制改革涉及监察权的整合与统一,改变了过去监察权分设在政府、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避免了“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状况。监察体制改革之后,调查权、公诉权、审判权各自独立运行,相互配合并相互制约。同时,监察委员会作为执纪、调查机构,本身也面临执纪和执法衔接的问题。
在改革落实阶段,通过政法委的组织协调,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作,能够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有序对接、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相互制衡。通过完善监察委员会与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的协调衔接,有利于推进线索处置、证据转换、案件移交等环节顺畅运转。此外,还有必要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规矩,确保监察委员会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监察委员会的成立,仅仅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万里长征第一步。踏上新征程,各地将深入贯彻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尽早实现各级监察委员会正常高效运转,确保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