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适”到“差异”:译者职业伦理“本地化”走向刍议

2018-06-21 01:36:20
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普适性译者伦理

杨 迪

(四川外国语大学 翻译学院,重庆 400031)

翻译是一项社会活动,具有跨文化性质。在不同社会和文化中人们对伦理的要求各异,翻译为了达到交际目的必然触及到伦理层面,遵循各种约束。随着翻译服务市场化、翻译组织形式多样化、译员成分复杂化和受众的多元化,翻译活动的不可控因素不断增加,涌现一些棘手问题:如不可控因素的控制、翻译行为的约束以及翻译活动的规范等。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对翻译的技巧和方法做一些硬性的规定之外,还应该有一些软性的约束,即翻译伦理方面的约束。中西方翻译研究一直关注伦理问题。相比而言,西方的翻译伦理研究起步更早,集大成者是切斯特曼(AndrewChesterman)。2001年,他在“圣哲罗姆宣言”中首次提出来的翻译九大价值,可谓“普适性”翻译伦理的代表。本文拟从切斯特曼九大伦理价值出发,考察中西方翻译伦理“普适”的内涵,并从中国本土翻译市场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两大翻译公司作个案分析,总结“差异”职业伦理的特征,最后对未来职业伦理建设阐发一定设想。

1 “伦理”之概念解析

人类的群居生活为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产生创造了条件。维系一个社群的稳定需要社群中各个成员之间保持一定的人际关系、规定一系列的行为准则,由此伦理步入人们的生活。对于伦理的讨论,西方始于苏格拉底。他提出“美德对人有利”[1],认为有美德的人拥有真正的幸福,拥有富足的精神世界。之后的学者从苏格拉底的观点延伸出两大伦理学派,即快乐学派和犬儒学派。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对伦理的讨论最为丰富。孔子倡导“仁”,老子讨论“道德”。值得注意的是,战国末期荀子《礼论》中的一段论述:“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2]可见,在荀子看来,伦理道德的提出是为了约束人的行为。遗憾的是,中西方的伦理研究纷繁复杂,对伦理却鲜有界定,对一些相关问题,如伦理学和道德的内涵、伦理和道德的关系,各伦理学家也因视角不同而导致回答各异。值得庆幸的是,“伦理学是研究人类如何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以及实践智慧的人文学,这一点是可以成为共识的”[3][4]。“自由与秩序的关系”表明,伦理学正是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人们常说“翻译是带着脚铐跳舞”,其中也蕴含了翻译的忠实和背叛问题。这里的“跳舞”蕴含了译者作为舞者对“自由”的向往,而“脚铐”代表的则是“秩序”。对秩序的“背叛”是“自由”的表现,对“忠实”的追求体现的是对“秩序”的渴望。因此,翻译是“自由”和“秩序”的平衡,具有显著的伦理特性。

尧新瑜认为,在中国,“伦理”指“血缘亲属之间的礼仪关系和行为规范”,具体表现为“五伦”——君臣、父子、夫妇、长幼和朋友[5]。《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将“伦理”释义为“人与人相处的各种道德”。“道德是人的得道之行或主体性建构”[6],可见,中国的“伦理”是“道德”的上义词。但是在西方,伦理与道德的分界并不清晰,两个概念常常混用。但细较之下,二者之间还是有一些区别。“伦理”研究道德,意为个人或集体所遵守的道德准则。《朗文当代高级英语辞典》解释“道德”为“关于对错的判断和人应该如何做”。由以上分析可知,伦理是比道德更高一级的概念。“道德所表达的是规范和理论,而伦理所表达的不仅包括规范,还有现象、问题及规律,伦理指涉的范围远大于道德。”[7]不过,两者均存在价值判断,即“好与不好”和“该与不该”。如果将两者割裂开来显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可以形成的结论是:伦理含括道德,两者相互依存。

伦理规定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作为一种跨文化交际行为,翻译同样需要规范,因此有必要将伦理引入翻译研究之中。吕俊是国内提出“翻译伦理学(Translative Ethics)”的第一人,他将翻译伦理学界定为“跨文化活动中的道德规范”[4][8]。而后,王大智将翻译伦理定义为“翻译行为事实如何的规律以及翻译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7]。西方翻译伦理研究首倡人是贝尔曼(Antoine Berman)。其“翻译伦理”概念深受伊曼努尔·列维纳斯(Emmanuel Levinas)的“他者哲学”影响。 “他者哲学”的核心强调“我”的意义不在于“我”本身,而在于“我”的行为作用于“他者”,对“他者”产生影响。由此,诞生了贝尔曼翻译伦理的核心“去我族中心主义”,强调保留原文的异质性,尊重原作和原文作者,翻译方式采用“异化”。贝尔曼对原文异质性的“忠实”彰显的是对异语文化的开放态度,倡导用异语文化丰富本国文化。由此可以看出,贝尔曼提倡的“求异”,其目的是为了彰显原作的地位。之后,翻译理论家凯萨·考斯基宁(Kaisa Koskinen)对翻译伦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她将翻译伦理分为集体、职业的层面和译者个人层面。在考斯基宁看来,“共同构建的伦理准则应包括行为规范,法律义务(版权、翻译合同),社会对‘好的’翻译的期望以及一定情况下主导翻译行为的规范”[9]。这是考斯基宁对集体、职业的翻译伦理的界定。由于目前西方翻译理论界并没有对译者的职业伦理予以清晰的界定,我们可以将考氏的上述界定视为译者职业伦理的定义。在中国翻译领域中,“职业伦理”定义为“翻译行业的工作人员在翻译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10]。由定义可知,翻译伦理属于“体”,译者职业伦理属于“用”;翻译伦理研究“形而上”的伦理问题,而译者职业伦理则研究“形而下”的翻译工作者的具体伦理问题。

王大智认为,译者职业伦理是翻译实践的“道德保障”,在翻译伦理框架下探讨译者职业伦理意义重大[7]。其一,全球化的加剧使翻译活动日渐频繁,译者将大量处理不同类别的文件,会面临如何翻译、采用何种技巧翻译等伦理抉择。其二,为了规范翻译职业,翻译的职业化趋势必然呼唤译者职业伦理的出现并日益彰显其重要作用。其三,随着各种后现代翻译理论,如后殖民翻译研究、女性主义翻译研究和食人主义翻译研究等的不断涌现,译者的主体性得以彰显,翻译的“伦理”问题会变得更为突出。在后现代翻译理论的冲击下,“操纵”“改写”和“协商”等翻译行为相继进入人们的理论视野,译者不断挑战传统的翻译“忠实观”,译者的主体性逐渐扩大,译者在翻译过程中的灵活度也渐渐扩大,翻译技巧的选择随之增多,这一切都与翻译的伦理息息相关,很难逃出翻译伦理的指涉。

2 译者职业伦理的整体框架

尽管中西方的翻译伦理研究林林总总,但是还是存在着一个广为认可的译者职业伦理框架。方薇认为,德国的功能主义目的论、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的职业伦理观及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均可归于职业伦理范畴”,三种理论帮助译者解决了在翻译实践中如何选择翻译技巧和如何应对翻译道德抉择等问题,共同构建出整体的译者职业伦理框架[4]。

汉斯·弗米尔(Hans Vermeer)的目的论指出,翻译要为特定的目的服务,实现一定的目标。弗米尔将达到目的作为翻译的第一要责,而后确保译文内部的连贯,最后是译文和原文之间的连贯。“特定的目的”或“目标”体现译者的主体性,说明译者为实现某一特定目标会采用特殊的翻译技巧并可以根据译文用途进行选择性地翻译。目的论使译者“显形”,而“译者显形”正是属于翻译伦理范畴,所以弗米尔的目的论为翻译进入伦理视野做了铺垫。之后,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进一步将目的论推向伦理范畴。诺德用伦理特性很强的“忠诚”一词取代了“忠实”,并强调“忠诚属于人际范畴,指的是人的社会关系”[11]。因此,译者不仅要从事翻译活动,还需要处理人际关系,如处理与发起人、原作者和译文读者的关系。

皮姆在《翻译与文本转换:跨文化交际原则论》(Translation and Text Transfer:An Essay on the Principles of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一书的第七章中写道,翻译伦理包括忠实论和译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两个部分[12]。皮姆提倡将译者工作职业化,形成群体而非个体,有共同的诉求和准则。其翻译职业准则强调,译者应该对翻译任务和翻译过程负责,翻译的决策应该双向决定,译者的翻译不应该带有文化偏见,同时,译者应该努力促进文化交流。

相比皮姆的翻译伦理而言,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在中国的影响要大得多,原因之一是切斯特曼在自己的伦理体系中提出了“圣哲罗姆誓言”。虽然切斯特曼将其理论命名为翻译伦理,但他并没有过多关注高屋建瓴的理论建构,反而更加关注译者职责的建设层面,所以其翻译伦理可以理解为职业伦理。就理论的发展而言,切斯特曼的职业伦理之形成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可视为初始阶段。他在《翻译模因论》一书的第七章中首先提出了翻译的四大规范——期待规范、关系规范、交际规范和责任规范,分别对应明晰、真实、理解和信任四大核心[13]论;第二阶段为批判阶段。切斯特曼批判了现今翻译伦理的四种模式,即再现伦理(Ethics of Representation)、服务伦理(Ethics of Service)、交际伦理(Ethics of Communication)和规范伦理(Norm-based Ethics),指出了这些伦理模式存在的缺陷:再现伦理过于理想化,无法完全再现原作风貌;服务伦理和规范伦理削弱了译者的主体性,交际伦理要求译者在文化交流间保持中立,对译者要求过于苛刻;而且四大伦理无孰轻孰重之分,当冲突发生时译者很难在四大伦理间抉择[14]。由此,切斯特曼迈向了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他提出了责任伦理 (Ethics of Committment),将译者职业伦理回归到了“译者的德性”层面,并在“圣哲罗姆誓言”中提出了翻译的九大标准,即“承诺、忠于职守、理解、真实、明晰、可信赖、诚信、公正和追求完美”[4]。

3 中西伦理的普适性诉求:中西实例对比分析

通过对西方译者职业伦理整体框架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一直致力于翻译“普适”伦理的建设,“圣哲罗姆誓言”的提出便是最鲜明的例证。“圣哲罗姆誓言”是把翻译视为一种职业的“普适性”誓言。为了让结论更具有说服力,本文选取了最能代表中国和西方翻译职业伦理的三个文件:国际译联的《译者宪章(The Translator’s Charter)》、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 《内罗比倡议(Nairobi Recommendation)》和中国翻译行业 2014年出版的《中国译协语言服务行业规范》,并根据这三个文件对译者要求的相关表述,结合切斯特曼“圣哲罗姆誓言”中的译者职责框架,进一步说明中西方在译者职业要求方面的共同之处(即中西方共同认可的“普适性”原则)与相关区别。

3.1 西方翻译伦理的“普适性”特点

国际译联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属于国际性组织,其制定的规范具有通用性、一般性和权威性的特点。两个权威文件的共同点可以说明西方对译者职业伦理的“普适性”要求。通过对比国际译联的《译者宪章》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内罗比倡议》在切斯特曼译者职责伦理框架的九大标准,总结归纳如下(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忠于职守”“理解”“真实”“可信赖”和“公正”是《译者宪章》和《內罗比倡议》共同承认的标准,只是侧重点各有不同。在“忠于职守”一栏,《译者宪章》的要求更为细化,具体体现在保有拒绝权、翻译领域选择、薪金标准和职业形象四个方面,但《內罗比倡议》只涉及薪金标准,不过两者都将翻译计费列入了“忠于职守”的范围之内。在“理解”一栏,两者都强调精通译入语,要求译文易懂并且读者友好化,译文所带来的阅读体验感与母语文本体验感相同。在“真实”一栏,两者将忠实置于重要地位,还具体要求忠实的内容,即忠于原文。但对忠实的要求有一定弹性:忠实不等于字对字的机械式翻译;忠实于原文特征和思想内容,译者可做变通。“可信赖”要求译者保密,不透露过多信息,包括翻译内容和客户信息。“公正”实质是一种“忠诚”,要求不曲解,即“不歪曲原文”。同时译者有义务向原文作者汇报和商榷更改的内容。这里包含两个层面的“公正”——原文本层面的公正和原作者知情权的公正。

表1 西方权威译者职业文件对译者职责的伦理规约

3.2 中国的伦理诉求:“普适性”基础上的“差异”

中国是全球翻译活动的参与者和组成部分之一,中国的翻译活动必然具有全球翻译活动的共性,但也有其个性。其共性主要体现在《翻译服务国家标准》中。该文件主要包括三部分:《翻译服务规范 第1部分:笔译》《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和《翻译服务规范 第2部分:口译》。文件旨在对翻译行业进行规范,采用全国通用的国家标准,也规定出翻译活动的普遍标准。在《翻译服务国家标准》中,中方体现出与西方相似的“普适性”原则——“忠于职守”“理解”“真实”“可信赖”和“公正”等。具体如表2。

从表2可以看出,《翻译服务国家标准》对五大“通则”阐述得更为详细,特别是“忠于职守”这一项,明确了笔译和口译服务类型和各类报价基准,统一的计费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业的市场价格,要求译者提供翻译服务时应收取合理的价格,受服务方应支付合理报酬,不应扰乱市场规范,维护译者权利。

表2 翻译服务国家标准

尽管中国翻译行业跟西方一样,对“忠于职守”“理解”“真实”“可信赖”“公正”等译者伦理准则存在“普适性”的诉求,但中国也有自身的特色,表现出基于以上“普适性”原则的“差异性”。如北京思比锐翻译公司是一家以多语种口笔译服务以及更多增值服务为主的专业语言服务供应商,涉及的翻译领域有外事政治、法律法规、金融经济、移民留学、涉外公证、文化体育、科学技术等,在翻译领域具有较高资质,是中国翻译协会理事单位和“优秀会员单位”、中国翻译协会翻译服务委员会单位会员、中国国际公共关系协会单位会员、中国“语言服务行业品牌企业”、中国语言服务行业首批诚信承诺单位,同时还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外交学院、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的实习基地和CATTI指定培训机构。厦门精艺达翻译服务有限公司是一家提供笔译、口译、视频、网站和软件的翻译和本地化、多语言桌面排版、同声传译和同传设备租赁等服务的翻译公司。该公司是中国翻译协会会员、美国翻译协会会员、美国语言公司协会会员、中国翻译协会理事。作为两个具有较高资质的行业公司,北京思比锐翻译公司和厦门精艺达翻译服务有限公司可谓中国翻译行业发展现状的缩影,以两公司为例研究中国的“差异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表3是两公司在中国翻译行业现状下的特殊伦理要求。

表3 两公司在中国翻译行业现状下的特殊伦理要求

由表3可知,中国翻译伦理的“差异性”分为两大板块:其一是对“感”的内在要求,即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自豪感;其二是对“实”的外在要求,即法律道德底线、质量监控、行文一致、翻译速度和知识更新。对“感”的强调表明将翻译看作是一项神圣、严谨和富有使命的事业。在译者权利不断扩大的如今将翻译职业崇高化和提升职业荣辱感,可以起到制约作用,减少乱译和删译现象的产生。对“实”的强调反映出翻译行业特有的行业特征。翻译类似一个“大杂烩”,译者会接到各个行业的翻译任务,这就表明译者不仅是一个“专才”,更多的是一个“全才”,这就要求译者必须不断地学习、不断地更新知识库。译文质量是译者的“生命”,所以严格的质量监控和翻译速度控制至关重要,这也是职业伦理的体现。翻译公司对译文的质量控制流程主要为:项目分析—遴选译员—翻译—编辑—二次校对—质量分析—审核,译文在翻译后将会通读审译至少两次。翻译速度是对译者的个人要求,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不宜过度工作。

如果将切斯特曼提倡的九大价值标准与上表逐一对照,我们会发现,中国行业公司对译者职责的具体要求无法归入九大价值标准之中,体现出基于“普适性”原则基础上的“差异性”特质。这种特质要求:(1)履行社会责任,增强个人荣辱感和使命感;(2)坚持原则,坚持道德底线,翻译“锱铢必较”,有理有据;(3)认真负责整个翻译项目,包括译前准备、翻译、改稿、回馈和总结;(4)发挥译者内在德性,自律和他律双管齐下。这些特质之所以出现,完全是由于翻译的全球化、市场化和本地化趋势引起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切斯特曼的责任伦理过于宏观,其对译者跨文化交际责任的强调导致其对翻译行业的总体要求概括不足,无法解决“应该如何译”的伦理问题。

4 从普适到差异:新时期的新阐释

自从翻译活动开始规范化以来,如古代出现的翻译场,翻译渐渐演变成为一种职业。在现代社会,翻译活动开始步入市场成为经济活动的一部分,由此产生一个新名称——翻译服务行业。客户是翻译服务的受众,译者与客户沟通,了解其个性化要求,量身定做翻译方案,最终产生符合客户要求的译文。在这个过程中,译者的“职业活动的根本目的在于使自己的职业活动获得成功,而消费者对于自己的产品的认可与信赖,就是自己的职业活动得以成功的一个关键因素”[15]。译文的成功与否将由顾客决定,译者在顾客的要求下或增译、或删译、或编译、或改译以译出符合要求的译文。除了客户的因素之外,由全球化引发的本地化也是翻译伦理出现“变异”的原因。“在全球市场时代,信息经济将本地化和翻译联系在一起。”[16]跨国公司传统的通用式文档已经无法满足不同地区的需求,取而代之的是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量体裁衣编写文档,由此翻译量增加,翻译的针对性也加强。可见,新的时期对译者提出了新的要求,译者的责任和义务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开始负责译前的学习准备、译中的个性化要求和译后的修改和客户回馈分析等。那么,新的时期翻译从业者应如何把握翻译的度,这一问题的回答随着人们对翻译行业认识的深入将会有不同的答案。可以肯定的是,新时期对译者的要求会更加具体,权责会更加分明。切斯特曼的九大伦理价值标准要求译者负责翻译过程,但市场化和本地化则要求译者负责或参与整个的翻译项目。

新时期的翻译服务给予了译者职业伦理新的诉求,译者职业伦理在继承前人的精髓下还需继续向前发展。“普适性”的职业伦理是一个宏观指导,中国的“差异化”特性是基于“普适性”诉求的区域性体现,也是翻译市场化、本地化、具体化和细微化的具体表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差异化”的职业伦理还会涌现出新的特点并不断向上发展,在这个过程中,翻译行业自身也会不断完善与成熟。

5 结语

本文在廓清翻译伦理概念的基础上,以切斯特曼为代表的整体性伦理框架为参照,对比分析了中西方三个权威性翻译职业规范文件并发掘了其对“普适性”翻译伦理准则的诉求,通过对比中国本土翻译公司的规章制度和译员要求准则,归纳出中国译者职业伦理的“差异”特性。文章认为,西方翻译伦理虽然提供了一定的宏观指导,但在解释具体现象上略显乏力。因此,本研究在吸收西方翻译伦理的“普适性”原则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译者职业伦理的新特征,指出在面对译者职权扩大和德行约束力度因人而异等问题时,译者存在职业伦理解释力不足的状况,所以急需深入发展,树立译者正确的职业操守,建立适应翻译行业发展的翻译职业感和荣辱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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