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因工作受伤后,曾在一家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前,我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要求医院提供相应的医疗诊断证明时,医院一再推托。后来才告知,我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均被遗失,因而无法向我提供工伤认定所需要的诊断证明材料。请问:在我不能获得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读者:黄美玲
黄美玲读者:
你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一方面,医院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三、第五条分别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也指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则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医院在短时间内就丢失了你的全部病历资料,并导致无法向你提供,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医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正因为医院遗失病历,导致你无法提供医疗诊断证明材料,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从而意味着遭受不必要的损失。鉴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四条已分别规定:“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所涉医院存在过错或者说可以推定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自然必须为你所受到的损害“买单”。
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