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少涌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的政治、经济、技术进步等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者自身经营不善等内部问题,都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破产情况。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企业的破产,其自身的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企业职工作为较弱势的一方,其权益经常因为企业破产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本文通过对职工权益的介绍,描述较常见的一些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详细描述现存的对员工权益保护法律信息等,并给予一定的改进建议,希望对破产中的企业职工权益保障有一定的促进意义。
【关键词】破产法;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劳动合同法》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面临的政治、经济、技术进步等外部环境的变化,或者自身经营不善等内部问题,都可能导致公司出现破产情况。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破产是一个并不少见的经济现象,是商品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企业员工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着企业的破产其自身的权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是,目前企业职工作为较弱势的一方,其权益经常因为企业破产会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
所谓的职工权益,指的就是合乎法律條文规定的职业所拥有的利益和权利,具体包含宪法及法律条文中所规定的政治权利、教育权利、经济权利、民主权利、人权等,更详细地可以表现为职工作为企业劳动力资源的就业和收入分配权利的权利,健康和安全的权利等。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作为经济社会中最基础和最为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关系保持的稳定性、融洽性不仅和企业也和广大职工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更有甚者可能会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进程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尽管如此,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维护工人的权益仍然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本文主要对破产法与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二、我国企业职工权益在破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颁布了《破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对于劳动者权益和权利等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但是在目前情况下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的企业在很多方面无法达到这些法律法规的要求,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这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性相对应,保护我国企业职工权益也呈现出层次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破产中企业员工权益无法受到保护的原因如下。
(一)破产过程中职工的参与程度低
在破产方案中尽管有员工的参与,但是工人的参与程度很低,拥有的决策权也非常的少。绝大部分的雇员是没有权利参与到债权人会议中,所以职工债权人的一些关注点无法得到很好的表达,对于一些债权人会议所商议的结果或法院所作出的裁定的不满意之处,也没有一个有效的机制使得职工进行表达反馈。因此,在破产过程中职工债权人由于自身的弱势通常都处在相对被动的一方。对于企业破产程序行使过程中职工的不满意情绪也会逐渐的积累,甚至会演化出现大量示威、上访等行为,来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如果不合理有效地处理此类情况,伴随着破产制度的推进实施将会引起更多的问题。
(二)破产过程中公众缺乏监督
破产过程缺乏群众民主监督,破产方案的制定,政策的采用,补偿标准、内部退休工伤病退人员的情况公布等存在的问题就是通过对企业的会计文书、档案等进行逐项查证、核对后发现的。在破产过程处理中,因为破产管理人拥有大部分的权利,从而使得部分的债权人,特别是处于相对较弱势的职工债权人,其权益经常无法受到有效的保护。破产政策的执行不充分,部分程序的不足没有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都有可能滋生犯罪的根源。从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如果司法会计可以参与清算程序办理的过程中起到有效监督的功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类似犯罪的发生。
(三)破产过程中职工生活费用得不到及时支付
在现有的破产制度里,公司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是被看做优先债务进行支付,然而破产人欠缴的税款及尚未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则被认为是处于第二位的偿付债权。但破产公司开始走相应的破产程序时,破产管理人则管理着所有的支出。破产程序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够办理完成,在这期间那些依靠企业工资生存的职工无法得到及时的支付,需要等到程序结束,才能收到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欠款。在这个时期职工已经保持了失业状态,企业通常情况下会欠支付失业保险,即使缴纳了也可能没有交够足够金额,如果破产程序清算办理需要花费过长时间,职工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职工所生活的家庭以及社会的稳定性会大大的降低。
三、破产法对保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相关思考
(一)完善相关立法
保护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中的正当权益是破产法的基本要求,这也是最高法宪法中涉及的居民权利。要想保护劳动者所拥有的义务和权利,那么破产立法中我们应当首要关注职工应享有的利益,我们可以通过破产立法的形式来促进政府对员工的保护机制的建立,我们可以利用它来让政府建立起职工债权保障金。政府作为纽带,针对冲突可以让企业、个人和国家三方出资进行来构成这部分的职工债权保障金,使雇员在企业的变化情况下能够得到一层有效的保护。
有必要建立相关制度,有效保护劳动者能够偿还债务,这是政府履行的责任,当出现破产中的全部财产,包括担保财产都需进行债务偿还时,政府在此过程中需要要承担责任,尽快完善社会救济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职工得到保护,有效地提高职工的破产承受能力。
(二)加强职工参与企业决策权
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保障职工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参与权、决策权。员工敬业度日益得到各国的认可和重视,强化企业决策权的提升步伐,企业可以建立职工的责任感,建立职工队伍,积极参与企业决策秩序的制定和实施。员工对企业制度的参与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赞同和重视,加快员工对企业决策权参与程度的提升步伐,这样可以把企业和职工密切地联系在一块,增强职工归属感和责任感,使其积极参与企业决策秩序的制定和实施中来。
工会制度作为一种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了很长的时间,但是到目前为止该制度依然存在着很大的效用,而且有很多国家也一直在应用此项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尽管在不同的文化、政治、经济等条件中的工会制度表现可能会不完全相同,但是其保护职工的利益初衷是没有发生变化的。其最主要的形式是工会组织作为企业劳动者的代表可以与企业对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维护职工权益。除集体劳动合同签订权外,通过工会的形式也可以获得一些企业的决策权,如制定一些规章制度、分红、福利待遇和员工培训等。
法律所赐予给工会的最基本的职责就是对职工的应用权益进行保護,这也是工会存在于发展的最根本的目的。职工对于工会的参与也在于此:工会可以对职工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尽管工会制度是一种较有效的保护职工的方式,但是通过对全国职工的参与工会的调研显示,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职工参与工会的意识较薄弱,遇到一些劳动纠纷等问题也不会主动找工会,或者企业中还没有有效地建立工会制度。
(三)允许破产企业职工直接提起重整申请
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职工有申请企业重组的愿望,重组可以通过债务人和债权人这两个渠道表达提出的要求,但两种方式本身都有缺陷,不能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我国新的《破产法》规定应允许职工直接提起企业重组,以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利益。
对于建立职工债权破产备案制度,在公司破产之前,债权人有权启动职工清偿程序,确保职工债权及时、有效执行。理论上,债权人是有权对企业申请破产,但现行立法却对职工作为企业债权人是否具有申请企业破产的权利明确规定。考虑到职工债权人对企业的经营情况有更清晰的认识,如果雇员有权申请破产将更有利于公司治理,使公司的经营者更加关注企业的运行。因此,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法律法规来明确员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权利,这同员工请愿、罢工等集体维权等方式比较来看,该方式具有革命性。另外应关注职工债权人行使申请破产的权利,应当由代表们行使,以防止职工债权人不当行使该破产申请权。由于员工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一般债权人债权的性质,债权人的破产申请也可以通过担保、和解、重组等程序妥善解决。
(四)对于破产重组建立连带责任清偿债务人支付失业保险费,加强劳动者失业救济
对于破产重组建立连带责任清偿债务人支付失业保险费,加强劳动者失业救济。对于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应交而未交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作为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应当是最为了解该详细信息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履行支付失业保险费的义务,继续经营,存在过失。因此,在立法上应明确连带责任清偿义务和职工失业保险费支付义务。
四、结语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障问题是经济发展的产物之一,它并不是单单依靠融合的职工权益保障政策,或者是依靠专业人员的参与监督破产过程实施操作等就可以做到解决和根除的,它是需要依靠整个社会共同参与面对的系统性工程。法律、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和运用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在政府的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下,工会的力量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我国公司对职工权益所进行的保护也会越来越完善。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减少社会不平等,为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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