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2017-03-11 05:38屠小霞
法制与社会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律制度破产法

屠小霞

摘 要 破产法中确立个人破产制度不是凭空想象的,它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理基础。世界上有些国家是市场经济国家,区分一个国家是否是市场经济的特点是破产法律制度,主要是个人破产制度。经济发达的地方基本上建立了个人破产制度,但是我国法律中没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不能跟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脚步,也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我国《破产法》中只把企业法人作为破产主体范围,不包含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我国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法规还有待完善,一个国家是否需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以及采用什么模式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等有关方面还有一些不同的观点。

关键词 个人破产制度 法律制度 《破产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325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个人频繁的参与到市场活动中,逐渐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因此产生了很多债券债务关系。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外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资不抵债的现象经常发生,破产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还有待完善,建立健全的个人破产制度能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个人破产制度逐渐完善才能让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主体地位平等,有助于市场经济下,市场经营者能公平、公正的竞争,最大限度保障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

在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个人,每个人都会多多少少的参与经济活动中。事实上,个人的商业活动一般规模不大、注册资金不多、技术支持薄弱等。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竞争日益激烈,让个人经营者怎样在市场活动中生存?怎样才能使企业在资本抵债的情况下,不受到债权人的索债?这些问题都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议论的话题。为了避免上述问题,最佳的方案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利益的需要

市场经济由许多经济主体组成的,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经济交易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很复杂。假如没有恰当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和债权债务相关的其他关系就没办法处理。事物之间是相关联的,相互制约,在发展过程中会逐渐形成难以解开的“债务链”,这种现象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切斷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联系。个人破产制度会让债务人永久摆脱债权人的追债,使债权人在同等的条件下公平受偿。从历史发展角度看,这种安排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利于让人们遇到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真正意义上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与国际法律接轨的需要

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我国和国外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目前,我国是否承认国外的判决,以及是否承认和使用破产法,一直都是司法界争论的焦点和难点。《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制定和实施,对我国建立和使用破产法有很多帮助。对我国建立《破产法》有很大的帮助,同时有助于我国借鉴世界各国的优秀经验,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建立良好的基础。《破产法》中不增加个人破产法的内容,在交易过程中会带来很多不便。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个人主体参加加入到外贸活动中,当出现个人破产的情况时,没有法律依据,我国规定,不能保护我国经营者利益,让国人实现和国外破产人同等的待遇。

二、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个人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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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

近年来,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的个人诚信制度正在逐渐建立起来,其他商业银行在积极的贯彻实行这种模式,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实践中,个人诚信制度逐渐被人们所接受。目前,国家机关干部刑事财产申报草案和财产公示制度,个人财产明细化逐渐被提上日程。为了避免一些人利用个人破产实施非法行为,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其一,撤销破产之前的讨债行为。其二,要求每一个债务人真实申报个人财产。其三,严厉制裁财产申报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

个人破产制度需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破产人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后,仅仅通过自有财产不能走出困境,同时,破产人的人格还受到一定限制,不能从事一些职业,建设社会保障体系是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保障。我国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设立的时间较短,立法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目前还没有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方的立法分散,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社会保障的衔接出现困难,促使在执行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安定的“安全网”,有利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推行。

三、我国建立破产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个人破产的原因和条件

破产法的重心问题是破产原因,债权人、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宣告破产的重要依据,破产原因是指破产人确实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法院可以依据上述原因宣告其破产的法律事实。我国的个人破产原因有很多方面,但主要是因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以及“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这两方面。其一,停止支付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以默示或者明示方式表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用实际行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其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权人通过各种办法请求债务人清偿到期债务的办法,还是不能使债务人清偿债务。事实上,债务人没有清偿的能力。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的存款、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这里所说的不能清偿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随意捏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前提是债务已经到期,如果是债务还没到应该清偿的期限,债权人不能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不会导致个人财产破产。所以,在个人进入到个人破产程序中必须符合个人破产的原因,只有这样,在实践中,才能灵活的使用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中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债务人形成债务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债务形成之后有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次,根据我国法律的普遍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的人可以使债务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再次,债务人就自己已经到期的有效债务丧失了支付能力,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恢复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最后,当债务到期时,经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还款提示三十天后仍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

(二)自由财产制度

个人破产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是自由财产制度,它是个人破产法的重要内容。破产法出台之前,实行的是破产有罪制度,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发展逐渐出现了自由财产制度,立法者在立法时逐渐重视债务人的生活状况,以及破产之后债务人的发展情况。自由财产保障制度看似只是给债务人提供了最低的生活保障,其实,它给了债务人再次重生的机会。无论是采取商人破产制度的国家还是采取一般破产制度的国家,基本上都规定了自由财产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在执行财产过程中,对债务人的生活用品或者家人的生活用品不能执行,对必须有被执行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必须保留生活费用。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务人的财产不被清算的范围,自由财产的范围应当能够满足债务人和被抚养的亲属有最低的生活需求,和债务人相关的财产也算在清算的范围内。自有财产的范围很广,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立法时不能明确规定,这样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自有财产的原则下,让法官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灵活掌握自由财产权的范围。

(三)破产免责制度

目前,破产制度越来越完善,在实践中人们可以看出,债务人不使用破产程序,就不能摆脱沉重的债务,产生的直接影响是:职务人没有申请破产的动力,假如债务人害怕加重自己的负担,不及时申请破产,在很大程度上损坏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债务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不积极的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破产免责制度的出现会让债务人免责,但是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怎样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实现利益最大化,一直是世界各国争论的焦点,有些国家选择不免责主义,有的国家实行免责主义。因为免责适用于每一个债权人,假如允许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了后继续向债务人追要债务,那么免责制度和建立的初衷不一致,并且对于其他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人也不公平,因为只有债权人参与到破产程序中,破产人会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其权利消灭。如果债权人没有参与破产程序,他们的权力不会因为破产程序的终了而终了,假如破产程序终了后再向债务人主张债务,那么将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那么将和破产制度的立法目的不一致。

(四)失权和复权制度

当债权人遇到无故不偿还债务的情形,只能认栽,既不能使用公权力实现自己的债权,也不能让债务人获得应有的惩罚,于是人们经常借助私利救济,如:黑社会讨债、讨债公司、行政权力讨债应运而生,这些讨债方式转变会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破会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失权制度只能在个人破产制度中使用,不能在法人破产中使用,因为法人的人格随着破产宣告而消失,没有失权之说。复权制度是相对于失权制度而言的,是指在破产程序终了的一段时期内,限制破产人的权利和身份将会解除,恢复到以前固有的权利和平等法律地位的制度。复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失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两者达到平衡,它是人格失权的终点,又是人权的回归。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相信经过众多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终将建立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制度。本文希望能够喚起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共同努力研究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以及实施方案。我国建立行之有效的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有完善的法律制度相辅助,还需要借鉴他国的实践经验。需要我国加大研究个人破产制度,不但分析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史,还要结合国家的国情,尽可能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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