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该如何作为?

2018-06-11 09:12郝妙
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贫困地区贫困户精准

郝妙

摘   要:农民合作社是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扶贫的重要载体,是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中坚力量,应积极引导扶持。然而,由于农民合作社实力弱、规模小,在参与产业扶贫的过程中面临着运作机制不规范、益贫效应不充分、带动增收不显著、人才支撑保障弱等问题。推进农民合作社有效参与产业扶贫,应加强合作社规范建设,理顺扶贫机制;强化合作社利益联结,完善扶贫功能;提升合作社经营实力,提高扶贫实效;壮大合作社人才队伍,提升扶贫软实力。

关 键 词:农民合作社;产业扶贫;精准扶贫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率先完成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计划,实现7亿多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任务。然而,当前脱贫工作已到最后攻坚期,面临时间紧任务重、贫困程度深、脱贫标准高等一系列严峻考验。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要因地制宜,把培育产业作为推动脱贫攻坚的根本出路”。产业扶贫作为“五个一批”中的第一批,涵盖面大、涉及对象广,不仅要解决7000多万贫困人口中3000多万人的脱贫问题,还要支持其它“四个一批”的实现①。

农业弱质、农民弱势、农村落后,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匮乏的资源禀赋,导致贫困地区贫困程度深、脱贫难度大。农民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与互助,具有较强的益贫性,能满足贫困群众自我发展和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需求。要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必须走特色高效农业产业化道路。农民合作社具有明显的生产组织优势和经济带动优势,是当前精准扶贫重要载体[1]。

一、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的探索与实践

2007年,我国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合作社法》),当年合作社数量约为2.6万家;2017年底,合作社数量突破199.9万家。十年间合作社数量增长超过76倍,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2]。农民合作社发展迅速,成长为重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为推进产业扶贫,实现农村扶贫脱贫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的理论探索

农民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②,具有就业、减贫、融资、社会保护、灾后救济、和平建设六项社会功能③。“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必须解决好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一方面,农民合作社植根于农村熟人社会,了解贫困户生产生活情况,有助于解决“扶持谁”的问题[3]。另一方面,通过产业项目、统购统销、技术培训、就业务工、土地入股等方式,农民合作社可以为贫困户提供收入来源,有助于解决“谁来扶”、“怎么扶”的问题。

“要脱贫也要致富,产业扶贫至关重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产业扶贫应解决的问题之一,以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带动增收致富的重要载体[4]。郭晓鸣等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比较分析了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合作社三种带动模式,发现合作社带动是最佳的产业化发展模式[5]。黄宗智对比分析了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产业化模式的利益分配机制,认为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村发展的重要力量[6]。由此可見,农民合作社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重要依靠力量,是参与产业扶贫最重要、最有效的新型经营主体[7]。

农民合作社扶贫是由政府主导,协同社会力量,以贫困户为主体,合作社为载体的扶贫模式[8]。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的指导下,农民合作社从发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金融扶贫、科技扶贫四个方面帮助贫困户脱贫增收[3, 9]。刘宇翔[10]在研究连片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扶贫机理、功能和作用的基础上,补充和创新了连片贫困地区扶贫理论和模式,构建“政府+市场+社区+农民合作社”[11]、“整村推进+农民合作社”[12]、“能人/行政部门+农民合作社+贫困户”[13]等的扶贫模式,是推动贫困地区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扶贫机制。

(二)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的实践

陈莉、钟玲以四川X合作社为例,从稳定产业、创造机会、瞄准贫困、创新项目4个方面论述了农民合作社参与以小农为基础的农业产业扶贫的路径[14]。郭新平、赵瑞宁以山西Y乡的若干合作社为例,总结农民合作社是通过扶贫前与政府合作,扶贫中与多个主体互动,扶贫后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运行方式参与精准扶贫[15]。刘俊文以山东、贵州两省数据为例,探讨了农民合作社对贫困户收入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农民合作社带动贫困户增收明显,益贫性显著[7]。

为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益贫作用,目前,全国多个省市已出台相关政策,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鼓励贫困户积极参与或创建农民合作社,将土地连成片、农民抱成团、资金打成捆[16]。例如,安徽对贫困村建立农民合作社的数量,以及贫困地区省级示范社吸纳贫困户的数量都作了明确要求。湖南对参与产业扶贫的农民合作社予以政策支持:一是支持和鼓励农民合作社利用信贷资金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二是投入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农民合作社用于产业基地建设、生产技术(技能)培训、产业发展新技术推广应用、农业保险等与扶贫对象增收相关的项目[17]。

二、农民合作社是助推产业扶贫的重要载体

按《农民合作社法》的要求,农民应当至少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所以农民合作社扎根农村、植根农业,有利于落实国家产业扶贫政策。在各类减贫方式中,农民合作社通过贫困群体的自助和互助,实现益贫、减贫和脱贫[18],有助于精准识别贫困户、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率、提高精准扶贫的脱贫成效[19],是开展特色产业扶贫的重要平台[20]。

(一)农民合作社的天然益贫性

农民合作社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具有特殊的利益联结、增效增收、生产生活、信用互助、稳定保障和主体提升等功能[21, 22],在反贫困方面能够发挥其它新型经营主体难以企及的作用。通过产权联结、合约联结、服务联结的方式,保障贫困社员在市场进入、价格改进、特殊服务、收益返还、市场力量、附加值获得、民主管理等方面的利益[23]。

(二)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高

农户的组织化和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是推动农村改革的中坚力量[24]。传统小农生产,难以有效对接大市场。农民合作社通过对内服务、对外经营,统一购买生产资料、统一提供生产技术指导、统一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将贫困户嵌入产业化链条,分享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增值,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此外,农民合作社能够把一家一户的小农生产组织起来,将小农经济整合成“大农格局”,形成市场化、社会化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提高了农业经营方式的组织水平。农民合作社明显的生产组织优势和经济带动优势,成为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主力军[25]。

(三)农民合作社带动增收明显

一是农民合作社带领贫困户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二是统一购买生产资料,降低贫困户生产要素的投入成本;按保护价统一收购农产品,保障农产品销售收入[26]。三是积极拓展农业产业链,探索与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通过盈余分配帮助贫困户获得价值链增长收益。此外,还通过提供技术培训、就业务工的机会,进一步带动贫困户增收致富。

三、阻滞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的困难与问题

理论上,农民合作社与生俱来的益贫性,能够助推产业扶贫。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制度供给不足、资源禀赋约束、金融服务滞后、贫困户认识能力的影响,以及农民合作社自身规模大小、实力强弱、运营好坏,农民合作社的益贫性难以充分发挥,抑制了产业扶贫效应的发挥[27]。以恩施州为例,武陵山连片特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受合作社发展水平低、产业链和价值链“双短板”的制约,导致扶贫力不从心和效率偏低、贫困户受益有限等问题[25]。

(一)运作机制不规范

一些农民合作社没有严格按照《农民合作社法》的章程来管理运营合作社。很多情况下,监事会、社员大会的作用发挥微乎其微,“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决策没有实施到位,合作社实质上沦为少数人管理。在多元参与背景下,异化的治理结构对贫困户的相关权益形成排斥[21],而吸纳贫困户的农民合作社,大多未对贫困户如何以土地、资金、技术以及设备入股合作社形成详细的工作方案和评估体系,未能真正构建起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27]。更有甚者,为套取国家对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或完成上级关于农民合作社建设的指标检查,贫困地区充斥着大量“挂牌社”、“空壳社”[28],严重浪费国家资源,扰乱农业生产秩序。

(二)益贫效应不充分

多数农民合作社的内部利益联结机制薄弱,与贫困户的对接机制还不成熟,示范性不强,群众参与意愿不高,贫困户与农民合作社之间很难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降低了农民合作社的益贫效应[29]。同时,入社贫困户还处于利益分享的底端,不足以使贫困户实现脱贫和自我发展。贫困社员在合作社决策、利润返还等方面还不具有控制权,自我发展能力极为有限。此外,大部分农民合作社还难以做到像发达国家农民合作社那样,为社员提供良好的社会保障。

(三)带动增收不显著

一些农民合作社由于规模小、实力弱,销售、加工、运输、储藏服务能力滞后,覆盖农户范围少,抵御风险能力弱;合作社产品附加值低,带领农民创收能力有限,存在“扶农不扶贫”“产业不带贫”的问题[30]。由于缺少现代经营管理模式,部分农民合作社市场半径仅局限在乡村范围内,未能与有实力的龙头企业联合,势单力薄,销售渠道难以保证。甚至,一些产业项目在实施前市场研判不充分,到农产品投产时,价格断崖式下跌,农产品严重滞销,贫困户增收致富困难。

(四)人才支撑保障弱

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普遍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人才。农村贫困人口大多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素质低,缺少资金、科技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内生发展动力不足[31],很难胜任农民合作社的运营管理工作。加之,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大多处于发展初期,环境艰苦,待遇不高,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导致农民合作社严重缺乏既通晓合作社政策法规,又善于经营管理的人才[32]。

四、推进农民合作社有效参与产业扶贫的建议

加强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培育,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带动作用,强化其与贫困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強农业与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让贫困户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和价值链的更多增值收益。

(一)加强合作社规范建设,理顺扶贫机制

严格按照《农民合作社法》的章程规范合作社的建设,引导合作社健全“三会”议事、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等内部规章制度,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发展。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经营活动的审核力度,依法吊销“空壳社”“挂牌社”的营业执照,促进农民合作社提质增效。此外,建议把农民合作社纳入扶贫工作内容,制定有效的扶贫考核机制,开展农民合作社产业扶贫试点工作,推进农民合作社和产业扶贫有机结合。

(二)强化合作社利益联结,完善扶贫功能

合理界定和保护贫困户在产业链中的地位和利益,建立合作社的内部利益联结机制,让产业发展真正惠及贫困户。一方面,积极推进“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鼓励贫困户以扶贫资金、承包土地、人力资本入股农民合作社发展特色产业,并量化为贫困户在合作社的股权,保障贫困户的合法权益,解决贫困户的可持续生计问题。另一方面,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理顺合作社内部利益关系,在保障普通社员和核心社员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提高贫困社员的利益。

(三)提升合作社运营水平,提高扶贫实效

打铁还需自身硬!通过对上争取政策红利、对外引进社会资本、对内推进现代公司治理,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的规模和实力。农民合作社参与产业扶贫首先要做到因地制宜,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做到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其次,拓展农民合作社的产业链,降低市场风险。还要积极引导帮助合作社注册商标、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促进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鼓励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农超对接”、“农企对接”的销售网络,农村电商的销售渠道,增加农民的收入。此外,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提升竞争力,降低市场风险,实现抱团发展。

(四)壮大合作社人才队伍,提升扶贫软实力

利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的资源优势,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培训,培养一批合作社管理运营人才。重点提升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人员、种养能手的业务素质和综合技能,为推进农业产业扶贫提供坚强的人力资本。招聘职业经理人经营合作社;鼓励和支持农村大学生、退休农村干部、返乡创业农民工等各类乡贤,创办经营合作社,为发展壮大农民合作社注入新的活力。同时,还要发挥好农民夜校的作用,向广大社员宣传农业科学生产知识、培训农业生产技能技术,提升农民合作社社员整体素质技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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