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会角度浅析新生代农民工与民营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

2018-06-11 16:10姚源航侯晨曦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关系协调

姚源航 侯晨曦

【摘 要】中国的劳动关系随着改革开放产生后便一直处于“资强劳弱”的局面,民营企业逐利本性注定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在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中国劳动关系的稳定埋下了隐患。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崛起,其自我维权意识觉醒和追求自身发展的新需求势必对当前的劳动关系产生冲击,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作为劳动者利益代表的工会,目前存在组建率低、维权职能虚化、农民工入会率低等问题,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方面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为了减少劳资纠纷,缓和劳动关系,工会必须发挥其协调劳动关系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维权职能,促进自身规范合理发展,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建立劳资双方平等协商的长效机制,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工会;新生代农民工;民营企业;劳动关系;协调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由高速增长转变为中高速增长,这也意味着中国原来以投资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模式已经不符合我国当前的现实国情,必须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不断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当前,中国产业工人的内部结构已经发生了变化,以80后和90后的劳动者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也就是所谓的新生代农民工。相对于老一代农民工而言,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的素质和需求也已经发生变化,他们接受更多的教育,拥用更多的文化水平,许多没有耕地的经历,又赶上国家计划生育严格贯彻和执行的时期,所以他们群体大多都是独生子女,其自主意识和维权意识较强,并且对于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和环境有了更多的要求。这也给民营企业带来新的挑战,使得民营企业劳资纠纷频发,劳资矛盾不断深化,极大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

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离不开政府、企业和工会三方的相互协调,虽然我国初步建立起三方协调机制,却还不成熟,效果不明显,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三方会议中基本上只有政府在发挥主导作用,工会发挥作用小,其存在定位不清、组织组建率低,维权职能虚化,农民工入会率低,代表性不强,存在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等问题。这些问题使本应是代表劳动者利益的工会组织逐渐远离基层工人群众,阻碍了新生代农民工更好的利用三方协调机制这一渠道进行建言献策和维权。

工会组织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基层企业工会组建率不高。尽管《工会法》第十条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但不少民营企业仍然没有组建工会,以至于劳动者权益受损缺乏求助途径。

(二)新生代农民工入会率较低。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工会中却没有成为工会的主体,这不利于工会真实准确的反映新生代农民工的利益,在劳资矛盾突发是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不能高效地发挥工会的作用。

(三)企业工会维权效应不强。企业工会虽然是三方协调中必不可少的一方,但在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后大多不会主动向工会求助,往往向政府寻求帮助或者个人极端手段。这在一定程度也说明目前我国企业工会维权效应的不足。

(四)企业工会代表性不强。从新生代农民工入会率以及工会维权效应等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企业工会没有体现出新生代农民工的意志和需求,所以在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以及劳动者合法权益受损后的协调方面工会都没有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经过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新生代农民工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也呈现出了新的特征:

(一)自身素质提高,需求发生变化。相比老一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接受了更多的教育。因此,拥有更好的教育水平和技术能力,其需求也发生了变化。在工作的选择方面,新生代农民工除了考虑工资薪酬方面,越来越来重视个人发展、工作环境、企业成长空间等因数,这也意味着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由生存需求向发展需求的转变。

(二)维权意识提高,维权方式增多。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面,新生代农民工全体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有较大的提升。在合法权益受侵犯是善于利用法律、工会、政府部门、新媒体和社会舆论等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三)斗争性增强,个体性斗争转向集体性抗争。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文化程度、法律知识、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现代通信网络的迅速进步,新生代农民工的公众参与度也在不断变化,在信息互通的现实背景下,让利益受到侵犯的群体有条件组织起来进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集体性抗争活动,主要表现在集体罢工方面。

(四)缺乏组织化,实践能力不强。虽然新生代农民工知识文化素质以及法律知识总体上得到提升。但是,仍然有不少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各种原因处于弱势地位,且集体维权活动往往发生在一些劳资矛盾尖锐的规模较大的企业,而一些个别且发生在规模较小的企业的侵权行为往往得不到解决。

根据当前工会现状和新生代农民工的特征,为了缓和民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基层工会的组建率和入会率。工会是代表劳动者的社会团体组织,在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农民工群体的就业主体、现代产业工人队伍的主力军、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的新生力量(王春光,2001)的现实背景下。民营企业应该依法设立工会且积极引导新生代农民工入会,维护该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维权职责,提高集体协商的主导作用。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与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三方协调机制中必不可少的一方。工会应该充分考虑80后、90后新生代农民工利益诉求的代际、代内差异,准确把握劳动主力军的价值需求,以便更好确定工会的职能范围,提高集体协商的主导作用。

(三)推行民主选举,提高工会代表性。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而工会的领导层则是工会战略方针的制定者。因此,对于工会领导阶层的选举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反应了工会的代表性。目前很多民营企业工会的领导选举都采用管理层确定人员,员工进行选举的半选举的形式进行。这种选举方式难以选出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和意志的工会领导,且由管理层确定的选举人员容易對企业管理层形成依赖,在劳资纠纷产生时不仅不能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利益,甚至可能会倒向管理层,严重影响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为了更好的提高工会的维权职能的发挥,和谐劳动关系,必须推动工会组织民主选举制度的完善和健全。

(四)创新与企业管理层的相处模式。相比国外而言,我国的劳动关系的是存在很多不同的,我国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与西方国家工会与资方存在根本对立关系不同,我国劳动关系有条件步入和谐稳定,工会可以采用和谐的劳动关系战略来促进企业管理方式的改善以及生产效率的提高,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举步维艰,也需要一个良好的劳动关系来走出困境。在工会与企业从对抗的相处模式走向合作的相处模式中,也更好地提高企业凝聚力,激发员工工作活力和创造力,提高生产效率,促经济企业利益的扩大。

【参考文献】

[1]努力构建新形势下的和谐劳动关系[J].四川劳动保障,2016(02):1.

[2]陈锋,张胜山.适应经济新常态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15(18):1-2.

[3]林娜.工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的作用[J].人力资源管理,2016(0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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