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雨嫣
【摘 要】法律具有预防、教育的作用,而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我国刑法中有关于罪责刑的相关规定,即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在实际案例中,百分之百得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不现实不完全的,本文提出通过立法和司法两方面进行优化,即在立法方面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在司法方面“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既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能最大化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维护人民的利益。
【关键词】罪责刑;立法;司法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法律更重要的是在于预防作用,即事前的预防和教育。而众多法律中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总是在其他调整方式手段无能为力时发挥作用,具有广泛的调整范围。犯罪分子通过刑罚得到一定的惩处,可见刑罚的目的除了具有惩罚罪犯的作用,还可以进行警示教育从而预防其他人犯罪。因而,刑法既具有社会保护性特征,也具有人权保障的作用。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完成了第九次修正,这正说明了我国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中。我国刑法本身所固有的原则正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同时在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刑法和其他法律要求,下面本文将简单介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基本要求,以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状应用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基本要求
在我国刑法中提出,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与刑罚的轻重相适应。很明显可以看出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犯的犯罪程度、承担的刑事责任、所接受的刑事处罚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具有相互适应性,即根据罪犯犯罪程度,就要承担相应大小的刑事责任,同时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给予犯罪分子相应轻重的刑罚。在分析罪犯的罪行是重是轻和刑事责任是大是小时,需要将犯罪行为的客观性和罪犯的人为主观性进行结合,根据犯罪的客观性和主观性进行综合判断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进而来确定罪犯的刑事责任程度,然后进行适用的与社会危害程度和刑事责任一致的相应轻重的刑罚。通过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定义的解释,可以看出犯罪与刑罚通过刑事责任进行调节,形成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三位一体模式。
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主要包括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的基本要求,其中立法方面的基本要求为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行设置,主要体现在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在刑法中已经确定了的科学的刑罚体系;第二部分为已经规定了的区别对待处罚原则和刑罚制度;第三部分是刑法的不同轻重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是不同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也分为三部分,分别将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以及不同法院的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进行纠正,使得量刑和定罪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进而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最终以实现执法公平公正。
运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直接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利益,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中的要求,法律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的,其稳定性是相对稳定的,即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同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主观性和客观性来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的应用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初的体现在奴隶社会的“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中,韩非子也对法有所理解,即“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百分之百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有一定难度的,在实际中,总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多樣,客观情况复杂多变,犯罪分子的犯罪特点,心理特点、行为特点等主观情况也很难统一化、量化,因而在实际案例中,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不同性,要做到真正的百分之百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是具有一定的难度的,同时就现实情况来看要百分之百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可能的,那么在现实案例中,如何使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实现呢?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来实现。
在立法方面,根据现实情况的犯罪分子的犯罪形式的不断更新、变化和升级,以及社会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在客观方面,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从单一简单的手法变为复杂多变的手法,很难辨别,其形式在不断升级,在主观方面,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智能化时代的到来,人们的生活方式、主观心态都在发生变化。主客观方面的变化会影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实施,因而在立法角度上,要根据现实的发展,不断更新法律体系,与时俱进,做到真正的稳定性,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能实际使用中能做到99.99的应用。
在司法方面,首先司法是公平公正的,这就要求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有公平公正意识,要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意识;其次,办案人员要全方位深层次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简单地字面理解,要深入掌握和了解应用;最后,办案人员要应用法律来分析案情时,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由于案件的复杂多变性,法律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就要求办案人员的应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将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机灵活结合,能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针对性的结合应用既不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能应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总结
综上所述,由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由犯罪的客观性和主观性两方面决定,因而在实际案例中,要实现百分之百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不现实的,通过在立法方面根据社会生活发展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与时俱进,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加具有稳定性,更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同时在司法方面要求办案人员在分析案情时将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进行有机灵活结合,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针对性的结合应用既不失法律的公平公正,又能应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 丁其兆.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浅析[J].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6, (12).
[2] 伏艳芳. 浅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0, (6).
[3] 梅锦, 张晓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之倡导[J].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 201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