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

2018-06-11 16:10黄敏
智富时代 2018年3期
关键词:证明责任债务

黄敏

【摘 要】在今年的一月份,最高法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2018夫妻债务新司解》),虽然新司解得内容不多,但却迫切回应了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如何认定及证明责任的如何承担问题,本文通过以一个案例的假定存在的方式来进一步阐明新司解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共同债务;证明责任;债务

一、问题的提出

(一)案例假定

2018年4月,张某某两次向吴某某借款,后陆续偿还,但尚欠8万元人民币到期未予偿还。吴某遂将某甲与张某夫妻二人诉至到人民法院,且认为借款行为即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张某与张某妻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张某的妻子觉得,这笔债务资金属于张某某用于赌博,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看作是夫妻共同债务。另外一个假设的背景就是,案件审理的时候,此时《2018夫妻债务新司解》已经公布并施行。那么法院如何认定这笔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在理论与实践中往往存在两种不同的主张

(二)案例分析

第一种主张觉得,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予以一定的支持,其原因如下,在本笔债务纠纷中,其标的额并不是很大,只有不到十万元,另外这项债务发生的时间属于在夫妻关系所存续的时候,此外,虽然张某某的妻子对吴某某的主张有抗辩存在,但根据民诉法传统的举证责任来看,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张某某的妻子并没有对此提出足以反驳吴某某的证据,因此综合判断来看,其应当支持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主张觉得,应当支持张某某妻子的诉讼请求,其主要原因如下,2018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其有着明确的规定,虽然传统民诉举证责任是谁举证,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看,是由债权人对债务人配偶一方提出不是共同债务的抗辩进行抗辩,具体到本案中来,债权人吴某某应当对张某某的借款是不是用于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或者为维持夫妻关系存续而进行的必要支出进行举证,在本案中,吴某某也未能就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提供行之有效的证明,所以,应当承担证明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综上,法院应该支持张某某妻子的诉讼请求。

(三)问题提出

根据上面我们所假设的案例,对于最新颁布的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争议的焦点问题还是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虽然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得出其由债权人进行举证,但是笔者需要讨论中,从实践中看,对于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存续期间必要的开支等,债权人举证是由困难的,因为这些证据往往处于债务人夫妻之间所掌握,而根据新司法解释,很容易导致这样的裁判后果,即大部分的债务其实还是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单独债务,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比例较低。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在理论与实践中,往往都倾向于第二种看法,笔者将根据上述案例,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法律适用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进行简要探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立法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其规定的并不详细,只规定了夫妻共同为维持生活之必要的借款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但这种是不明确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多少问题并没有涉及,换句话说,倘若一方奢侈的自我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尚未明确。

大多数学者也觉得,是不是用于夫妻必要之共同债务应该由权利方进行举证说明,即,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的时候以单个的名义所负担的借款应当推定为属于个人借款,倘若债权人可以举证,这笔借款确系属于夫妻共同生活之必要,但,若根据这种的观点,则很容易得出与《婚姻法》解释规定完全不一样的结果,但最新的夫妻债务司法解释却是这样规定,分不同的情况加以区分,笔者觉得,其对于借款的用途问题,应当由法院去查清,而不应该在债权债务双方进行互相举证。

当然这也会产生这样的困惑,倘若将借款的证明赋予法院一方,如果法院不能查明,此时是否还有举证责任的问题?

笔者认为,这样的困惑是多余的,因为所谓的法律事实,其实本质是社会经验事实,当某个事情发生以后,我们不可能在百分百还原事情,我们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和留下来的痕迹去推定,在此基础上事实的结果只是高度的盖然性的高低,倘若,法院在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确实无法确切的查明债务的实际用途,其实也可以根据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个人习惯、消费行为、消费习惯、借款数额等综合判断,比如举个例子说明,一个高收入群体中,其月均消费达到了近十几万的水平,但如果他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借款,只借了数万元,作为一般人的认知经验来看,其应当是个人合理的生活消费,但是,如果其个人收入并不高的人,其借款在不能证明身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时候,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往往不是日常之必要支出

(二)理论研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观点

分析目前最高法所发表的有关文章,其中有这样的内容,对于司法解规定的夫妻为家庭之必要所承担的债务,一般我们认定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为,需要对基本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存在进行一定的高度證明,当然,夫妻之间的任意一方具有证明足以认定不是共同生活之必要的债务的,则法院会判定,此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这篇文章笔者是比较赞同的,因为,其符合婚姻法中的有关夫妻地位的平等性和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分权的立法目的,这样,也有利于减轻债权人的举证负担,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司法结束和有关学术论文,是否属于家庭日常之必要之支出,是不能仅仅由债权人进行负担,因为这会加剧债权人的举证负担,应当在根据正常人对一般经验的基础上,而且夫妻一方有足够强的证据反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这样才能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总的来说,笔者认为,我们不能把《2018夫妻债务新司解》简单认为是一种个人债务的法律推定,因为从解释的内容看,其严格区分了不同情况下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因此不能一律要求债权人对共同债务的主张进行举证。这不仅不符合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分配标准,此外,从现实出发,这些证据债权人在搜集的时候也比较困难,无疑会加重债权人的诉讼负担,也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查明事实出发,要求双方共同对借款用途进行举证,并根据举证结果情况合理判断借款用途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三、结语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发展来看,司法实践必须与社会现实相适应,“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英美法更注重经验判断的司法思路值得我们借鉴。在近年来民间融资爆发性发展的背景下,因为夫妻一方的一时贪婪,让越来越多的家庭背上了巨额负担,如果机械按照《婚姻法》解释二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将势必让绝大多数不知晓实情的夫妻一方背上沉重负担,既不利于家庭和谐、子女养育,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2018夫妻债务新司解》能够从社会实际出发,遵从于《婚姻法》立法本意,合理将查明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问题赋予法院承担,让原被告双方对等举证,共同查清事实,体现了法律追求的平等与公正价值。

【参考文献】

[1]陈法.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检讨与重构[J].法商研究,2017,34(01):126-133.

[2]孙若军.论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规则[J].法学家,2017(01):146-154+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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