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妍
【摘 要】中国工程承包企业走出去已有30多年的历史,见着中国从改革开放到走出去到一带一路的全过程。企业在海外经营中财务风险管理能力随着市场的扩大和模式的更新逐步提高。在众多财务管理工作中,税务管理相对复杂,税务管理的成功与否对项目盈利能力和经营的合法合规均产生着重要影响。此文将浅析中国工程承包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等问题。
【关键词】国际承包;税务筹划;税务管理
一、税务信息收集
税务工作不仅仅是实务工作,在现代信息化发展的大背景下,税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分享和使用至关重要。税务工作不是孤立的财务管理工作,而必须要配合海外发展战略同步实施,在公司预计铺设相关经营国别时,就应针对相关税收法律制度进行梳理。税收法律制度的整理也是对国际税收法规熟悉了解的过程。在营销人员进驻新国别并设立公司前,税务人员即应针对公司设立形式应承担的税务成本进行详细分析并作为公司设立的参考依据。公司设立后,应积极与当地税务局和事务所取得沟通,落实税务操作的具体流程,避免出现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税务稽查风险。
二、属地化税务管理
(一)营销阶段
属地化税务管理是走出去企业所要做的最基础的税务工作。由于各国税法差异较大,税收法律环境千差万别,属地化税务管理不容忽视。属地化税务管理首先应避免几个误区,一是简单翻译当地税法,由于税法通常相对复杂,加之语言障碍,往往会对税法尤其是小税种理解有误;二是只懂税法,不掌握实际操作。目前中国企业走出去多为欠发达国家,这些国家的税收法律环境相对恶劣,税收操作和税法规定差异较大,需要借助税务所或与其他中资企业交流形成管理经验。
(二)经营阶段
进入实质项目经营阶段,中国企业需要按照当地税法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中国企业惯常的思维方式是尽可能将项目成本放大,尽可能将税务成本降低。但实际上,对于非法人形式的分支机构,由于按照中国税法每年都需要将分支机构利润结转至母公司,由于在国外无税票或税票金额较小,回国后母公司需按照25%全额纳税,从整体来看并没有节税;对于法人形式的分支机构,虽然可以通过不做利润分配的形式将利润留在经营所在国,回到中国不需要补税,但是存在两方面风险,一是中国税务局对于常年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分支机构可能会对其进行税务核查,甚至会按某一分配比例核定补缴税款;二是通过税收情报交换机制,中国与经营所在国可以互相交换中国企业在两国申报的利润,如出现较大差异会引起当地税务机关的关注,可能会要求补缴税款。
在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2017年[84]号文)(以下简称84号文)中规定,纳税人对来自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可自行选择综合抵免法或分国抵免法,综合抵免即可在整个集团公司进行抵税,因此海外经营企业需要在成本和风险间统筹考虑属地化税务管理方式。
三、确认税收优惠
中国企业在与国外政府业主谈判税收优惠时,都会尽可能的在法定税收优惠之外争取额外税收优惠,并将税收优惠写进总承包合同中。但是由于欠发达国家政局相对不够稳定,政府更迭后,新政府有可能并不承认上届政府在合同中承诺的减免税条款,因此会对项目盈利能力产生影响。建议中国企业在合同中确定税收优惠条款的同时尽量争取由政府议会以法案的形式发布或由财政部出具税收优惠令,提高税收优惠的证明等级力度,避免由于政府更迭产生的不可预计税负。
在合同中不应仅仅注明该项目为免税项目,还要与业主一一落实免税税种,并在合同中逐一进行明确,避免因为含义过于笼统造成免税误解。
四、税收对现金流的影响
在统筹节税的同时,需要考虑税收对现金流可能造成的影响。比如选择免除增值税还是先征后退,如果经营所在国退税流程复杂繁琐,退税期间占用的资金就会产生资金成本;BOT/PPP项目由于建设期只有进项增值税,等到运营期才会产生销项增税抵扣,那么建设期的增值税就会占用资金;预扣税也会对项目现金流产生影响;因此,在项目前期现金流测算时,需根据经营所在国具体征收办法考虑税负对现金流的影响。
五、税务筹划浅析
在充分了解国内外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基础上,在公司和项目运营的过程中统筹进行税务筹划。
(一)运用税收抵免。项目公司投资设立阶段,可以考虑在低税负、与中国和经营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设立中间控股公司,一方面从法律角度看可以设置法律屏障,隔离海外经营风险,一方面利用税收协定较低的股息预提税降低利润汇回的税务成本。根据8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抵免层级由三层四级扩大至五层六级,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税务筹划空间。
(二)深入解读免税条款。在税收优惠谈判时,并不是所有免税都是对中国企业有利的。
在免除关税时,往往免除的是项目永久设备的关税。但实际上,永久设备的进口方为业主,实际上免除的是业主的关税成本,此时需要与业主探讨除免除永久设备外,还应免除临时施工机械设备。
在免除增值税时,中国企业往往会忽视是否是项目全链条免除增值税,如果项目的分供商不能免除增值税,那么中国企业将会产生进项增值税,而业主付给中国企业的工程款因为免除增值税为不含税价款,会导致无销项增值税抵扣,增加了项目成本。
针对BOT/PPP项目,要关注政府给予的前期的所得数税务优惠是否真实可以享受到。如项目建设期三年,而免税期也是三年,建设期间项目公司利润为负,自然不会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政府给予的免税条款并无实质意义,因此,要与政府争取延长免税期,尽可能的多覆盖运营期。对于此类投资项目,如果争取增值税免税,则应向政府申請全链条免税,确保全过程增值税有效免除。项目公司、建筑公司和运营公司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应落实到特许权经营协议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