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税务管理对策

2016-11-10 00:16徐鹏林
商业会计 2016年18期
关键词:税务管理国企对策

徐鹏林

摘要:税务风险是现代企业管理中重要风险之一,由于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规模大、税种多,多为一个地区重点税源单位,接受税收评估、检查、稽查几率明显高于一般企业,税务管理上稍有不慎,往往会造成补罚税款、声誉受损甚至司法干预,会对企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因此,要做好税务管理工作对于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来说非常重要。

关键词:国企 成品油销售企业 税务管理 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18-0073-03

随着经济环境变化,税收管理难度加大。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机关不同程度加大了大中型企业的检查频率与范围,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由于税收贡献大,又是地方经济重要引擎,自然成为税务机关重点监管对象。本文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法相关条款为准绳,结合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特点,对该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问题及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希望能为该类企业税务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一、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税收特征

(一)企业税收种类“大而全”

成品油销售企业是以加油站、油库为依托,主要经营汽油、柴油、润滑油、燃料油及CNG天然气等大宗油气产品。另外,随着多元化发展战略需求,便利店、汽服、场地租赁、快餐等非油品业务也成为成品油销售企业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经营范围较广、自有资产规模大,企业涉及的税种范围有增值税、营业税(“营改增”未全面实施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以及税务机关代征的水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另外不排除将来消费税转移至消费环节征收的可能。可以说成品油销售企业涉及到国内绝大部分税种。

(二)企业涉税类别即有普通法也有特别法

受石油行业重要性影响,国家专门对该行业出台税收法规相对较多,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现行有效的税法有:国税函[2001]882、国税函[2002]424号、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2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财税[2015]85号,等等。另外,还有不少有关成品油税收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成品油销售企业既要遵守税法中的普通法,也要遵从一些特殊法。

(三)税收征管方式多样化

当前国有石油行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成品油销售企业处于终端环节,在纳税主体上有法人和非法人之分,企业所得税征管方式上不尽相同,如属于非法人的则省级预缴、总部汇算清缴;增值税多为以省级单位汇总纳税;流转税附加税费在各市(县)缴纳。税收征管期限上有月、季以及分次缴纳多种方式。

二、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经营规范、内控健全,财务风险管控能力相对较强,但从管理实践、税收检查中反映出,税务风险较为突出,税务管理普遍是企业管理中“短板”,暴露出的问题有:

(一)税务风险意识不强

国有企业有其特殊性,在资源配置、利润分配、人事任免等方面还带有一定的政府行政色彩,因而造成了一种认识误区,以为国有企业纳税与上缴利润对国家而言无非是左口袋与右口袋的关系,换言之,缴多缴少都是国家的。如出现税务违规事项又多习惯于协商解决,国企难免会从心理上降低对税法的敬畏感。

(二)税务管理水平不高

受历史与体制影响,国有企业对税务管理定位不高,惯用企业管理代替税务管理,用情理观念代替税法规定,税务管理水平离现代企业管理要求还有不少差距。

(三)税务内外部环境较为复杂

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经济规模庞大、管理层级多,业务趋于多元化发展,税务管理难度大。石油又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血液”,成品油受众广泛,成品油企业与大多数企业均有业务关联,因而面临的税务检查、协查频率相对较高。

三、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税务问题成因

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既具有国企的“身份”,又是支柱型产业之一,在国民经济发展及税收贡献上举足轻重。对于这样经济体量堪称标杆性的企业,税务管理水平还处于较低水平,其问题成因可以归纳如下:

(一)监管部门业绩考核导向有偏失

长期以来,国资委在对国企的业绩考核中,利税贡献率是项重要指标。国企利税贡献越大,国企领导的业绩越大。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国企领导一般情况下都会悉数缴纳,而不关注该不该缴纳,在补税之后也不深究其中的税务风险。虽然近年来业绩考核不断优化,新增了经济增加值指标(税后净营业利润中扣除包括股权和债务的全部投入资本成本后的所得),但受规模指标等其他综合“博弈”影响,形成了国有企业管理层的风险偏好,税务管理重视度还没有从根本上提高。

(二)税务管理内控体系不健全

按照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监管需要,上市的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一般都建立起相对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而涉及税务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建设还处于低级阶段,在控制力与执行力上都有较大欠缺。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管理层没有从公司战略层面考虑税务风险,对税务风险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造成公司税收策略的制定不到位;二是流程设计不合理,管理体制上未重视税务管理前置,造成税务风险隐患,比如合同审核仅仅是从法律角度考虑合同主体权责风险,审核流程中没有突出税务管理专业作用;三是税务风险管理的约束机制不强,自查自纠工作质量不够,日常工作中埋下的“风险炸弹”得不到有效解除,面对税务机关检查时只能“听天由命”了。

(三)税务管理机构、人员配置不到位

很多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并没有专门负责税务工作的机构,多数设在财务部门。目前该类企业省市两级财务部门承担着预算、核算、资金、资产及税务等管理工作,而税务管理多为税务岗“一肩挑”。税务人员配备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就很难全面有效掌握业务端及核算会计账务信息,只能应付申报纳税、发票管理等日常的基础税务工作,远没有被赋予控制风险、创造价值的功能。

(四)外部税收检查风险增大

按照税收专业化管理思路,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管理模式,征管模式不断优化与成熟,但财政收入导向型的税收计划制定模式,加剧了税务机关完成既定税收计划的趋利性,税务稽查或评估变为完成税收任务的“利器”,像成品油这类国企基本纳入检查范围。在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名单,以及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地方税收检查名单中,该类企业往往“上榜”。现行税法体系不完善、执法尺度不一、税法解释不明确等因素,加大了企业承受税务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滥用风险。

四、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税务管理对策

随着“营改增”全面推广、税收环境管理需要,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还将处于“风口浪尖”监管行列。该类企业要把税务管理工作提升到必要高度,从大局、全局去加强税务管理质量,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监管部门考核指标是企业无法改变的,“打铁还需自身硬”,抓好内部管理是关键,具体应对措施包括:

(一)建立完善的企业税务管理组织架构

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位列大企业行列,应当在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的税务管理部门,统筹处理企业内部所有涉税事项,这样有利于与税务机关下设的大企业管理司(处)等部门工作对接。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要求,“内部机构设计不科学,权责分配不合理,可能导致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或缺失、推诿扯皮,运行效率低下。”只有在组织架构上科学设计,才能更好整合、提升税务管理运作能力,筑造一道税务风险“防火墙”。

(二)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

1.建立成品油企业税务风险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提出的“税务风险识别与应对”是个很好的借鉴,但执行上还过于粗放。成品油销售企业要按照企业实际,从“点、线、面、体、外”着手对业务流程梳理,全面整理税务风险点,形成有效控制措施。

2.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税务工作是综合性工作,而远非一个岗位或者一个部门独立事情。因此需要在流程上完善,减少税务管理工作被动性。比如:核算岗加强对取得发票审核工作,对一定金额(如300元以上)发票逐一甄别真伪,通过税务网站或12366税务热线查询,消除虚假发票隐患;业务部门定期传递投资进度给税务岗,以便于及时掌握房地产办理进度,做好已签合同未取证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工作;建立申报表岗位分离审验流程;建立合同关键条款税务审核流程,等等。

3.设立税务风险自查机制。借助税务中介专业力量,建立风险自查评估模型,通过定期“排雷”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藏在过去经济事项中的纳税风险,在税务机构检查前赢得时间,把风险降低到最小。

(三)提高税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1.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信息系统。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所得税事项点多面广,包括工效挂钩薪酬、资产折旧、安全生产费用、商业保险、油品损耗、劳动保护以及企业办社会政策、节能减排优惠政策等要点,企业所得税是该类企业管理难点,存在较多税企争议。企业需要完善税务会计信息系统,以税法规定为依据,通过“税务调整”凭证账务处理,适时实现财税差异调整,最终系统化、规范化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

2.抓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值税税专用发票是“高压线”,管好此类发票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乃至增值税征管秩序重要性不言而喻,要肯下功夫。一是必须严把专用发票开具“出口”关,做好客户开票资料审核,可以利用互联网查询组织机构代码中的行政区域编码与客户地址是否一致,辨别客户是否有套取发票之嫌;同时重点加强发票开具、审核岗位分离,防止内部人员犯罪。二是要严管专用发票取得“入口”关,判断进项税发票能否抵扣,防止发票逾期未认证,以及做好财务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销项差异核对等,确保增值税管理不出差错。

(四)妥善化解税企争议

国企没有“偷、漏、逃”税款的动机,要敢于、善于应对税收检查,在加强税务管理质量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法对于解决争议与化解矛盾很有意义。

1.从税法背景及立法意图中寻求有效支持。比如:对于成品油销售企业出售加油卡开具普通发票事宜上,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即出售加油卡如果开具发票的(无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就应该计提销项税。成品油销售企业要处理好这个问题,应当引用40号公告文件意图与之交流,之所以强调开票即产生纳税义务,是因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如果允许销货方在既没有收讫销售款项也没有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但开具了发票的情况下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却很难限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货方不去抵扣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自然会造成有进项税而无销项税的税收流失,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内在统一。而国家税务总局在2002年2号令(以下简称“2号令”)中指出 “发售加油卡……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从2号令可以体会增值税制的严谨性,它要求加油卡发售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就不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错位,因为成品油销售企业发售加油卡不会造成税收秩序混乱,实务工作中仍将2号令视为特殊法而优先普通法使用。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令《税务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中可以确定,2号令依然有效。所以,成品油销售企业出售加油卡开具普通发票是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

2.防止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滥用。由于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还不完善,有些是税法规定含糊、有歧义,再加之国企的特殊身份,税收执法人员很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对企业多征税款。企业应当灵活运用税法基本原则,核心是“法定原则”,即“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另外,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本级机关的内设机构或下级税务机关。”可见,对于涉税事实认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地方税收执法人员也无权主观臆断而“胡乱判案”,企业要学会利用政策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培养素质过硬的税务管理人员

国有成品销售企业要做好税务风险防控,还是要以人为本,培养一支专业的税务管理队伍必不可缺。要从企业发展的高度去重视、选拔、培养与企业发展相匹配数量的税务专业人才,深入研究与企业关联的税收政策法规,提高税务基础工作质量。同时多通过网络或现场培训方式,对财务或相关部门进行必要的税收普法宣传,减少无意识违规事情发生。

(六)营造诚信合作的税务环境

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有成品油销售企业也步入创新发展机遇期,企业税务管理内外部环境也处于不断变化中,企业税务风险自担程度增加。企业应当在合理合法框架下,主动加强与税务机关沟通协调,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纳税管理经验,降低纳税风险,为公司发展营造和谐的税务环境,也有利于提高企业透明度,进而提高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认知度与信任度。

参考文献:

[1]朱才厚.刍议国有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及对策[J].当代会计, 2014,(6).

[2]郑兰亚.浅议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的产生与管理措施[J].当代经济,2014,(12).

[3]邓亦文,姜明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成因与对策[J].商业会计, 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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