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强 姜俣
[摘 要]近年来,媒体介入司法领域的案件层出不穷,“媒体审判”已经成为影响判决结果的重要因素。媒体利用自身的传播优势,有意或无意地发布有失真实、客观与平衡的报道,激发公众的非理性情绪,对司法部门造成巨大的压力,进而危害司法公正。本文将以药家鑫案为例,分析媒介审判的特点与危害,并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规范进行探讨。
[关键词]“药家鑫”案;媒体报道;媒介审判;司法公正
一、案例描述
2010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学生药家鑫将张妙撞倒并连刺数刀致受害人死亡。10月23日,药家鑫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此案件引发了大量媒体报道和公众讨论。2011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2011年5月,二审判决宣布维持原判。2011年6月7日,药家鑫被依法实行注射死刑。
二、“药家鑫案”中的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是指传媒和新闻从业者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定量刑、胜诉和败诉的结论。大多数学者认为,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是媒介利用其公开报道或评论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和影响。在药家鑫一案中,许多媒体(上至官方媒体下至自媒体)都做出了媒介审判行为,其在社会舆论中产生的巨大影响力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案的判决,影响了司法独立。
首先,许多媒体机构在该案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倾向性,違背了客观、真实、平衡的报道原则,对该案进行了媒介审判。例如环球网在2011年4月23日转载了以《药家鑫一审被判死刑 受害者丈夫庭外鞠躬致谢》为标题的报道;CCTV《新闻1+1》在此案件中所受争议最多的报道《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则主要是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出发,分析药家鑫年幼时遭受的心理伤害对其造成杀人行为的潜在影响。这些报道无论是主张重判还是轻判,此类带有倾向性的报道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舆论影响,进行了媒介审判,威胁司法独立。
其次,在自媒体中也出现了大量进行媒介审判的行为。在“药家鑫案”一审、二审判决前后,在天涯论坛中出现了大量支持药家鑫判死刑的帖子。这些帖子的言辞激烈,较为情绪化,煽动性强,舆论影响力极大,在司法部门公布最终审判结果之前,形成一种药家鑫必须判处死刑的舆论热潮,对司法部门产生了巨大的舆论压力。
三、媒介审判的特征
(一)审判事件挑战道德底线
从“药家鑫案”到“于欢案”、“江歌案”,这类“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都因挑战了道德底线而广受公众关注与讨论,这也是媒体对其趋之若鹜的重要原因。这类案件往往人命关天,涉及城乡、贫富、官民之间矛盾的敏感话题,触碰社会公平正义,挑战道德底线,能够引发激烈的情绪和广泛的辩论,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关注度。
(二)媒介发布内容失实、失衡
司法机关和媒体在对待案件时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是截然不同的。司法机关需要在维护当事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媒体则更倾向于迎合受众的关注点,追求轰动效应,在操作过程中极易出现报道失实、失衡的现象。如张妙一方代理人张显在4月23日在微博上发布“药家有四处房产,药家鑫生活奢华,买五千块手机,花巨资整容,开十四万私家车,药家资产超出药父母收入水平数倍”等不实信息,通过给药家鑫贴上“富二代”等标签激化矛盾。
(三)审判运作过程中公众情绪的广泛参与
药家鑫一案公众关注度极高,一些与判决无关的非理性公众情绪(如仇富等)在各类报道中被不断调动,使舆论形成了一边倒的局面,理性的声音被淹没。这是司法机关舆论压力的主要来源。
四、媒介审判的危害
(一)影响案件公正判决
药家鑫存在自首行为,且由父母陪同,药家鑫的杀人行为属于临时起意而非预谋;即使死刑罪有应得,但当罪犯是独生子女时,在某些案件中,可以略微减轻罪犯的惩罚。综上所述,药家鑫被判死缓也具有合法性。但从该案最终审判结果来看,司法机关在庭审中很难忽视旁听媒体与公众情绪,媒介审判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独立与判决公正。
(二)侵害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药家鑫犯错,其父母却不应被株连。而张显在其开设的多个微博中多次捏造其父药庆卫是“官僚”“富商”等谣言,屡屡用“杀人犯的父母”称呼药家鑫的父母,招致网友对药庆卫夫妻二人的大量谩骂和诽谤,使其二人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遭受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名誉权受到了极大侵犯。
(三)危害公众的理性思考
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如果媒体过度挖掘案件背景以激发公众的情绪,促成轰动的效果,则只能营造出一个情绪满天飞的舆论环境,少数理性的声音将被淹没,理性思考的力量将越来越弱,极其不利于理性舆论环境的形成,也不利于法治精神的树立。
五、从“药家鑫案”看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规范
(一)重视客观真实,平衡呈现涉案各方的事实和观点
在司法案件的报道中,媒体不应当一味迎合受众情绪呈现内容,也不应当只体现一方的合理观点,应尽量做到客观、真实、平衡。
(二)保护涉案当事人及其亲属、办案人员的隐私权
在药家鑫案件的海量报道中,存在着大量的隐私权侵犯的问题。这都给当事人及其亲属、办案人员造成伤害和压力,进而影响审判结果。
(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发表评论
媒体在报道司法案件的过程中,由于记者掌握的相关证据资料有限,审视案件的能力和审视视角的专业性也有所欠缺,因此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应重点呈现案件事实,在案件结果确定,对案件有了全局把握后再发表评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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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凯.“药家鑫案”中的舆论审判及其影响[J].现代交际,20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