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初探

2018-06-06 11:37吴亦九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世界环境 2018年2期
关键词:污染源污染物污水

■吴亦九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硕士

水环境是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201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针对不同的污染源类型进行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其中第一条第四项中明确指出“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船舶运行中排放、泄漏的污染物是水环境遭到污染的一项重要污染源,与工农业生产、城镇生活同样构成水环境的重大威胁。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20条明确指出:“排放污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船舶向国家规定保护的水域排放含油、含毒物质和其他有害废弃物”。1983年4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1983) 发 布,对 船舶等一般概念、船舶的含油、含毒污染物的排放标准进行了规定,为实现船舶这一流动点源污染源的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准则。2009年9月国务院制定颁布《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并于2013年至2017年进行了4次不同程度的修改。2015年,“水十条”的颁布使得中国的水污染防治更加全面系统,针对船舶港口污染的控制,同年,颁布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2016年,随着《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中国针对船舶对水环境污染的管控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为主体的法律体系。

在船舶污染防治的具体实践与操作层面,2018年之前可参考的标准仅有1983年所制定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已经实施30多年。随着时间的推移,标准所依据的基本法律的修订完善以及公众对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该标准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2018年2月7日,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正式批准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并且将从2018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原来施行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新标准在污染物范围、污染控制项目和限值、分类管控要求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新增了船舶含有毒液体物质的污水排放控制要求;在生活污水排放控制方面,增加了pH值、氨氮和总磷等6项指标;调整了船舶垃圾分类方案和排放控制要求;明确了机器处所油污水和生活污水的规范监测方法等。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排放生活污水,并要求记录控制措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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