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王坤
中国湖泊数量多、分布广、类型多样、成因复杂。根据第二次全国湖泊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面积1.0 km2以上的自然湖泊共有2693个(不包括干盐湖),总面积为81414.6 km2,约占全国国土面积的0.9%。湖泊作为中国重要的国土资源,具有调节气候、防洪灌溉、提供工业和饮用水源、提供水产品、旅游等多种功能,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九五”以来,中国在重点湖泊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编制和实施重点湖泊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重点湖泊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研究,建立包括湖泊在内的水环境监测网络,中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专项中设立湖泊主题等,实施了一系列治理工程,湖泊保护工作得以进一步深化,重点湖泊污染加重的趋势得以初步遏制。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及人口不断增长仍然对湖泊生态系统形成了较大的压力,湖泊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本文在分析中国湖泊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湖泊保护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对湖泊保护管理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为中国的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湖泊作为中国优质水资源库和种质资源库,保障了全国约1/3的城镇人口饮用水供应,并对约1/3的工农业产值和1/4的粮食产量提供基础支撑,湖泊生态环境的好坏,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生态安全。
根据《2016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纳入中国重点监测范围的112个重要湖泊(水库)中,Ⅰ类水质的湖泊(水库)有8个,占7.1%;Ⅱ类28个,占25.0%;Ⅲ类38个,占33.9%;Ⅳ类23个,占20.5%;Ⅴ类6个,占5.4%;劣Ⅴ类9个,占8.0%。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108个监测营养状态的湖泊(水库)中,贫营养的10个,中营养的73个,轻度富营养的20个,中度富营养的5个。
近年来中国政府和社会等投入了大量财力,对湖泊开展了大量保护工作,包括对重污染湖泊的治理及对水质较好湖泊的保护等,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太湖、巢湖、滇池等重污染湖泊水质逐步改善,抚仙湖、太平湖、马踏湖、三峡库区等湖泊持续维持较好状态,但也有部分湖泊因为保护措施不到位,出现水质下降的情况,如大通湖、沙湖等。总体来看,中国的湖泊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依然面临以下问题:
一是湖泊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不完善,未实施雨污分流等,污水处理能力不足,影响湖泊及入湖河流水质;二是湖泊流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滞后,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未得到有效收集和处理;三是流域畜禽养殖污染突出、农田面源污染严重,大量污染负荷直入湖体;四是湖内网箱养殖仍然存在,大量饵料等入湖,导致湖泊总磷等超标,湖泊水质下降。
部分湖泊围湖围垦、水产养殖以及无序的旅游开发等大量侵占湖滨区域和湖泊流域缓冲区,水源涵养林遭到破坏,河岸生境受到影响,湖荡湿地面积萎缩、湖滨缓冲带生境破碎,导致湖泊清水补给能力下降;部分湖泊水生态系统退化严重,水位下降,水面缩小、洲滩出露面积增加等,导致湖内水生动植物种类和规模显著减小,经济鱼类种群呈现低龄化、小型化,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一方面有的湖泊保护与资源开发之间缺乏有机结合,如一些防洪、水资源利用工程造成河湖格局改变和水流隔断,改变了河湖系统结构,对湖泊生态系统健康和服务功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另一方面部分湖泊在开展保护工作时,仅仅从湖泊本身开展保护工作,未能从整个生态系统完整性、系统稳定性出发,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有的湖泊重污染源治理,轻生态修复,湖滨湿地、岸线修复,退渔还湖、植被修复等生态修复措施不到位,使得湖泊生态环境不能持续改善。
湖泊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一个体系化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应形成由基本法律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组成的严密体系,目前,中国在湖泊保护方面缺乏专门的法规,湖泊保护的法律依据不足,执法效率大打折扣。同时,中国湖泊管理适用的标准主要为湖泊水质方面的标准,包括水质评价标准、水质采样标准以及水质保护标准等。涉及湖泊生态系统的标准,如湖泊水生生物相关标准、沉积物相关标准、生态健康及安全标准等尚属空白,需进一步完善。
按照湖泊生态环境现状进行分类保护,一是对于现状水质优于Ⅲ类、生态系统较为健康的湖泊,如抚仙湖、丹江口水库等,这些湖泊资源环境承载力尚有一定空间,应守住环境质量底线,进一步在当前基础上,通过功能区划分、生态红线划定等加强约束,减少污染排放,避免出现水质下降,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性。二是对于现状水质较差、生态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湖泊,如白洋淀等,应进一步加强调查和分析,大力减少入湖污染负荷,并在污染负荷得到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加大生态环境的修复力度,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和恢复生境,实现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加强湖泊流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提高自然生态系统利用和保护效率。根据主体功能定位,以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等为约束,建立硬约束机制,优化生产、生活、生态“三个空间”,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合理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将用途管制扩大至流域所有自然生态空间,有序开发、保护并重,打造地区生态安全格局。
湖泊流域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系统内水体、土地、植被和水生生物等各种要素都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它们以复杂方式相互作用、相互依存而实现良性循环,人为割裂自然要素进行分别管理,势必会破坏生态系统的循环能力。因此要以生命共同体理念为指导,从生态系统完整性角度出发,补齐生态系统各要素的短板,生态系统内部各要素和谐共生,提高湖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系统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保护在生态空间上体现在源头水源涵养、生态拦截、生态净化,点、线、面结合,在保护内容上应水质、水量、水生态兼顾、突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的协调联动,在保护手段上,应源头控制、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相结合,各过程中工程与非工程措施优化组合,并综合采用经济、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手段等,系统推进保护工作,提高保护效率。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下,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以人水和谐理念为指导,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任务部署,实施湖泊生态环境调查与安全评估,开展生态环境问题诊断及成因分析,在此基础上,根据规划发展需求合理设定保护目标,针对问题采取具体措施,“一湖一策”开展具体工作,提高湖泊生态安全水平。
以主体功能区等为约束,倒逼优化湖泊流域产业调整,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从源头上减少污染负荷的产生和排放,降低人类活动对湖泊生态环境压力。以水资源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制定流域、区域水量分配方案,实施覆盖流域、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发展节水产业,完善生态补水机制,保障生态需水。开展流域土地资源评价,根据湖泊流域各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进一步强化国土空间管控,对流域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布局进行优化配置。
加大对流域内点源、面源和内源等污染负荷的治理力度,加大城镇和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镇及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加强畜禽养殖及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强化控源减排,适当提高敏感地区的水质排放标准,继续清除湖内网箱养殖等,减小入湖河流水质对湖泊水环境的压力。
按照自然修复为主的方针,围绕“一湖四圈”加强生态保护及生态系统建设,实施退耕(退圩)、退塘还湖还湿,恢复湖泊自然岸线,实现河湖连通,增强湖泊自然修复能力和稀有物种保护等,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生态功能稳定。
完善湖泊保护标准体系,逐步提高废水排放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等,做好相关标准之间的衔接等,提高入湖水体水质。完善中国重点湖泊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环境卫星加强遥感监测,形成水陆空“三位一体”监测网,加强湖泊蓝藻水华预警平台建设,强化湖泊水生态监测网络建设,实时掌握湖泊水环境变化情况,防止生态退化或灾变。
通过“湖长制”“河长制”“排污许可证制度”“流域生态补偿机制”“部门联动机制”等制度建设,创新湖泊投融资模式等,以行政手段、经济手段限制湖泊资源不合理开发,约束地方政府加大保护力度。研究出台湖泊保护法规,明确湖泊保护的主体、范围、基本生态流量等,加大处罚力度等,解决湖泊管理中责任主体不明、违法行为界定不严、处罚力度不强等问题;强制开展湖泊生态红线划分,依法取缔湖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从法律上给予湖泊综合管理坚实的后盾。
湖泊污染治理与保护是一件复杂的长期任务,且与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方式紧密相关,流域是湖泊的源,湖泊是流域的汇,湖泊环境问题归根于流域发展问题,因此,应在生态文明理念的指导下,优化发展、绿色发展,实现湖泊生态安全,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