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水治理体制 严格制度措施

2018-06-06 11:37林丹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世界环境 2018年2期
关键词:排污口区划河湖

■林丹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5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博士

水是生命之源。水污染防治,保障水生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近二十多年来,中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2018年2月,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整合了分散的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职责。就涉及水生态环境而言,机构改革将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等职责整合到生态环境部,这将更好地加强和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职能。

中国现行与水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 《水法》 《水土保持法》和《防洪法》等,还包括几十余部配套法规规章。

完善水治理体制,需要在机构改革方案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完善现行水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措施,需要修改、调整和整合部分法律条文的应尽快修改,需要制定的新法律应适时提出立法建议。

具体包括:

一、完善流域管理制度。应当以流域为单元整合各种涉水规划,实现流域多目标综合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流域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进行综合管理,承担流域性问题的综合协调与管理任务。明确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

二、明确陆海统筹、海河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以整治陆地水源污染为重点,遏制海域、河湖环境的不断恶化,促进海域、河湖环境质量的改善,既提高环境治理投资的综合效益,也提高海域、河湖环境治理的可操作性。

三、防治地下水的污染。在法律中明确制定地下水勘查规划、对地表水、地下水等实行总量控制,严禁取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产业,制定地下水开采利用的管理规范和治理地下水的科学标准等。

四、衔接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能区划、统筹排污口设置等其他可能需要完善的制度。国家机构改革优化了职能配置,将有力于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同时,也为水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的完善夯实了体制基础。应当借机构改革的东风,推进完善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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