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分享经济?

2018-06-02 10:05陈伟杨超
中国工业评论 2017年11期
关键词:使用权闲置定义

陈伟 杨超

分享经济是目前我国经济领域最活跃的因素和最炙手可热的名词之一,从共享单车、共享住宅到共享雨伞、共享马扎,分享经济不断出现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眼球。但是对于分享经济的概念,目前学术界和实业界都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学术界对分享经济的看法

学术界关于分享经济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但由于当时经济学理论受亚当·斯密的“理性人”假设影响较大,大部分学者对涉及人文情怀的分享经济持悲观态度,使得分享经济的相关研究长期处于边缘化状态。2010年后,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思想观念的改变,分享经济在现实经济中迅速发展起来,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学者们从理论探索、宏观把控、微观操作等不同层面对分享经济的形成条件、共同特征等概念性问题进行了阐述,也表达了对分享经济概念的差异性认识。

在国外,最早提出分享经济概念的学者是美国经济学家威茨曼教授,他从技术和需求的角度出发,将分享经济定义为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把人与人之间的种种需求紧紧相连的新型经济模式。随后,科恩、费尔逊、斯潘思以及奥尔森、肯普等人从分享平台和闲置资源配置的角度出发,认为分享经济是个人、组织和企业为寻求利润,利用第三方平台实现闲置实物资源和认知盈余的交换和分享,以此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Matofska、Botsrman、Roger和Belk等人提出,分享经济的实质就是支配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并在“你能使用的就是你的”的观念中,实现了商品和劳务的以租代买(表1)。可以发现,国外学者对于分享经济的概念研究由浅入深,其提出的分享经济是包括互联网技术、闲置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转换等要素的新经济模式。

国内学者根据分享经济相关的活动,也对分享经济进行了诠释。目前可归纳为新的经济形态、模式或体系、供需关系3种论述:如刘建军、姜奇平等人将分享经济定义为以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使用而非拥有”为产权基础,利用现代信息平台实现闲置物品集聚,最终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创新的新经济形态;陈鹏全、孙宇等人将分享经济看作是在减少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帮助其他需求主体完成消费的新模式或新体系;凌超、毕夫、顾嘉等人将分享经济概括为通过租赁交易平台实现分享并获得收入的新供需关系。此外,互动百科、智库百科和搜狗百科等网络搜索平台通过整合相关观点,将分享经济的主体进一步确定为个人、机构或组织(表2)。可见,国内学者在定义分享经济的过程中更加注重实质性的内容,一般会在分享经济的定义中加入形成条件、构成要素、运行机制、运行动力、运行方式、所属范畴以及共同特征等相关论述。

政府对分享经济的描述

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宏觀管理者,也从其自身的高度给分享经济做出了概括性和针对性的定义。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更加强调市场、平台和技术等因素,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将分享经济定义为一种新兴的市场或经济门类,英国商务部则更加注重分享平台的构建和对接在分享经济的作用。我国政府部门则是从资源利用效率、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需求与供给等角度定义分享经济,如国家发改委认为,分享经济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的新兴经济形态;而商务部则更加强调分享经济中消费与生产的深度融合。

企业关于分享经济的描述

企业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对分享经济有着更为直观的认识。我国一些企业或企业的研究院从市场的角度给出分享经济的定义,更加强调分享经济的运行机制和作用。例如,腾讯研究院认为分享经济是一种通过市场式分享获得收入的经济现象,滴滴公司则指出分享经济是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创新的新形态。而企业负责人则往往是从分享经济的实际运行和操作出发,着重强调分享经济中的供方服务意识和需求方的满意度。如58集团CEO姚劲波提出了分享经济中的弹性服务理念,优客工场创始人毛大庆将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作为分享经济的重点突破口,《21世纪商业评论》的发行人吴伯凡则将分享经济上升到了熟人社会的高度,并称其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方式(表3)。显然,企业指出了分享经济中的供给方服务问题,为分享经济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大致方向,使得分享经济的定义更加丰富而具有落地性。

根据企业给出的概念,分享经济可概括为利用平台分享社会闲置资源,实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一种新经济形态,不仅包括足够量的有待提升使用价值的社会闲置资源、交易支付第三方信用平台、有交易需求和支付经济能力的交易双方、强大的社会化媒体以及品牌体验、情感联系、互相信任等重要因素,还具有借助网络作为信息平台、以闲置资源使用权的暂时性转移为本质、以物品的重复交易和高效利用为表现形式等特征,并对当前的生产体系、消费体系、就业方式乃至社会关系的历史性变革有明显的推动作用。

从现象到概念

一个经济现象能引起广泛关注,都是由于这种经济现象在经济社会中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分享经济同样如此。尽管对于分享经济的概念,专家、政府和企业都有自己的认识,但其认识的根源都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把分享经济的现象总结并做好归纳,有助于得到一个更符合客观实际的概念。

根据实际分享过程中的标的物的不同,“分享经济”可以分成两类。一是分享产品或包含产品在内的服务,实际上是同一所有者掌控下的特定物品在不同需求者间实现使用权移转,比如拼车和房屋交换。二是分享个人时间或技能,如时间、知识和技能等。根据所处行业的不同,分享经济可以分为四类。一是交通出行,这是目前分享经济的主要形式,包括常见的共享单车、顺风车和停车位分享,如美国的Uber、中国的滴滴、法国的BlaBlacar等。二是房屋,包括住宿空间分享和办公场所空间分享等,如爱彼迎、WeWork、途家网、小猪短租等;三是餐饮,主要是利用富余的做饭能力提供就餐服务,如OpenTable、Kitchit、觅食、烧饭饭;四是知识教育,如知乎、小红书、在行和TED。

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分享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新的特征,其概念也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闲置资源的分享曾经是分享经济最核心的特征,爱彼迎和优步分别是以闲置的房屋和车辆作为分享的对象,而且很长一段时间内分享经济都是构建在这种闲置资源的基础上。但近年来,随着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及共享充电宝等的出现,分享经济中的资源不再是以闲置为唯一的基础,而开始由企业生产和提供专门用于“分享”的资源。本着从想象到概念的原则,我们应把这些新兴的经济形式也纳入分享经济之中。

可以发现,无论何种形式、何种平台、何种标的的分享经济,都存在这样几个共同点。首先,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以使用权的转移为核心。无论是商品、服务还是个人技能的分享,都没有出现所有权的交易,而是在一定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使用权。其次,以平台作为交易达成的媒介。平台作为分享经济中的关键主体,为交易双方提供需求匹配、资格认证和交易担保等服务,是分享经济实现的必要条件,一旦失去平台,分享经济的供需双方就难以撮合。最后,以互联网作为通信手段。分享经济不存在所有权转移,因此多数单笔交易额较小,这就要求每笔交易有更低的交易成本。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存在,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分享经济的交易更容易达成。综上所述,可以认为分享经济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一种以使用权让渡为核心的新经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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