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利军
摘 要:历史上,埋岩是自发的民主政治实践,大苗山社会是埋岩管理下的扁平的社会。清末民国时期,在国家化的背景下,埋岩政治徘徊在地方与国家之间,因此大苗山社会不断在地方社会与国家社会间摇摆。建国以后,埋岩政治被摧毁,大苗山社会演变为严密的国家社会结构。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行,地方历史与内部联系进一步被割裂,大苗山社会变得更为松散,进入了村本位的时代,濒临解体。新时期,传统民俗文化的复兴,一定程度调适并维系了大苗山社会。大苗山的社会结构演变史,是20世纪中国民族国家构建过程的一个缩影。
关键词:埋岩;国家化;大苗山;社会结构
中图分类号:D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7)02-0077-08
张声震主编的《融水苗族埋岩古规》是大苗山埋岩研究的重要著作,书中搜集了大苗山地区丰富的埋岩理词、岩歌和埋岩点信息,对埋岩的由来、程序、内容与社会历史功能进行了总结分析 [1] 。近30年来对埋岩的研究,基本是沿承这本书的套路,将埋岩视作习惯法来进行研究,视角不够宽广,对埋岩在历史上的意义认识不够深刻。历史上,埋岩不仅仅是一种习惯法,更是一种政治社会组织。尽管这种组织较为松散,但对整合地方与稳定地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埋岩自诞生之日起,它就逐步将大苗山纳入“管辖”之中,使桂黔交界地带的大量村寨成为其中的一分子,其作用不仅仅在于“立法”,更是地方社会整合与治理的重要形式。因此,大苗山地区的社会结构深受埋岩的影响,尽管在国家化之后,这种影响逐步减弱。通过将埋岩政治与国家政治进行对比,可以对大苗山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本质有更深的认识。大苗山社会之所以被视为一个整体,有多种原因,但政治原因是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单个村寨的整合可能来自于鼓社、宗族、信仰等因素,但更大区域的整合就与政治密切相关。因此,对大苗山政治史的梳理就显得尤为必要。大苗山在国家化之前,埋岩是主要的政治组织。清末民国时期,大苗山国家化深入推进,埋岩发生了一些变异,开始在地方与国家之间摇摆。建国以后,随着大苗山的完全国家化,埋岩制度政治功能消失殆尽。本文通过分析大苗山从埋岩政治到国家化的这段历史,论述大苗山地区社会结构的变迁过程,进而阐释埋岩的兴起与消亡对大苗山政治秩序与社会结构所产生的影响。这里对埋岩的研究并不是提倡恢复传统地方政治,而是希望通过历史分析来指出国家化后的大苗山社会结构中的一些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历史参考。
一、 早期埋岩:自发的民主政治实践
在大苗山地区流传着这样一则传说,即“务秀”(即元宝山)与“勾根”(断了母趾的公),讲的是“勾根”由人变成一只白虎,然后通过“埋岩”把“务秀”所有的老虎管起来的故事,具体是这样的:
“父亲(即‘勾根)变成一只大老虎,把‘务秀所有的老虎管起来了,不准乱吃牲畜,他召集‘务秀的大小老虎到‘雄即(小桑顶峰)竖岩,分别各管一个地方,自竖一个石头为岩,‘勾根找到一块白石头来竖,竖岩会既开了,但没有什么给他们作竖岩餐。原来有个神经人跟着‘勾根,所以诸虎想把他吃掉,‘勾根讲不行,如果把这人作竖岩餐,那得把我们的岩咬断了,该吃了,‘勾根讲,还有我这个,最后要咬断这坚硬的白岩,弄得那些老虎都咬断了自己的牙,没法吃这人。原来有一只红虎,是过山虎,要与‘勾根(白虎)争做‘务秀的守山王,两虎争夺不休,打到‘松秀(苗语,地名),不分上下。在‘松秀前有一处数丈高的岩山叫‘依努,白虎‘勾根提议,谁能跳到岩顶,谁就当本山大王,红虎早有野心占山为王,要求先跳,结果连跳三下都掉下岩来,咧嘴巴直喘大气。这时‘勾根双前脚着地,两腿并力,一鼓作气就跃上岩顶站住了,战胜红虎,红虎不得不走出元宝山,到庆林山另立山王去了。从此白虎就占元宝山为王。他重申岩规:不伤人畜,不害山中花鸟,竹笋不枯不吃。此后人畜在山中行,再也不愁被伤害了,元宝山年年鸟语花香,竹木茂盛。”① ①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志编写组编,《安太乡志》,融水县印刷厂,1989,第254-255页。
这则传说反映了早期苗民的埋岩程序和政治心理,包括竖岩,分岩,吃竖岩餐等。元宝山是大苗山的主峰,白虎“勾根”通过竖岩管理元宝山,象征着苗民使用相同的方式管理大苗山。众虎想吃人,但“勾根”讲必须先咬断所埋之岩,即是在强调岩規的权威:只有破坏掉所有的大岩小岩,才可以违背岩规。白虎与红虎之争,其实就是权力之争,最后“白虎”赢得了胜利,通过重申岩规的方式,使得元宝山秩序井然。
可见,埋岩是苗民心中传统的政治手段,那么早期的埋岩政治有些什么特点呢?从清以前元宝寨发起的这次埋岩会议可以有所了解。
“清代以前,元宝人民与各村寨已互相往来,并有了买卖的关系,田地也可以出卖。但由于文化知识水平所限,当时出售田产的形式非常简单,一般是双方对面议价后付款算完事,没有什么契约,也无见证人。当时,白竹村出售田地多是给元宝寨。他们以无契约为名,经常要买主再次付钱,使元宝寨的人忍无可忍,于是就联合其他村寨一起在元宝举行了埋岩会议。当时会议是在勾哥喝组织领导下进行的,与会者有小桑、培秀、上兰、荣地、安太、小东江、田头等寨的1 000多人。埋岩那天,宰了1头牛和鸡鸭数只,参加会议者全部饮过血酒,并在岩前宣誓:‘我们的兄弟共同埋岩,以后应做到大不吃小,老不吃少,男不欺女,官不欺众,富不欺贫,兄弟要团结一致,同生死,共患难。由于苗族无本民族的文字,因而未能立碑刻文。据说会议结束后,为了使家喻户晓,团结一致,每人都拿了一串肉回去,牛头留在元宝,4只牛腿分在元宝周围的4个村寨里。”[2]171
如上所述,早期的埋岩常常是为了解决紧迫的现实问题,由民众自发,头人组织,然后联络各村寨的民主政治活动。作为岩规的执行者,埋岩头人不是自封自霸,不是世袭,不须选举,也无任命,头人是在社会实践活动中逐渐“崭露头角”,被公认为“好人”的自然领袖[1]234。因此,这个时期的埋岩活动有着很强的自主性,发起埋岩的头人也是各式各样,往往源自于大家的切身问题。又比如安太乡寨怀村石砚朝收录的“井各汪后岩”中关于不食人肉的记载。
“过去人吃人,强吃弱,乖吃傻,高吃矮,雷公乱天,人乱地。过去过节过年,杀(过世的)父母吃肉,养牛只踩粪,牛马死后抬去埋。有个人名叫‘万,去守牛,见牛养仔很吃力,回家后将情对娘还。娘说,我为娘,养你们也是如此吃力,但你们为子女的都把我们大人肉吃掉。万知情受感动。后万母死,万把被子盖好其母全身,借外出讨饭,把门关好。七天后万回家,其母尸体已发臭腐烂。(万)告诉寨老,说母死了。寨上人有的提篮,有的提刀,准备分‘万妈肉,可臭了不能吃。众人说,我们父母你也分吃了,现在你怎么办。万说,我出两头牛给众人分吃来替我妈。众说,牛肉不能顶肝肠。万又出一只猪顶肝肠,众人服了,准万背母去埋葬。万背其母去葬路中,遇见三个打鱼人,拦万要肉吃。万将牛猪顶肉等事讲明,三人仍不肯放。万迫得给鸡鸭三牲给这三人,(这三人)才肯万背母去葬。后万人丁发旺,富贵双全,众人羡慕。众说,万葬母有功德才有今天。从此父母死后不再吃人肉了。万说话众人听,就立竖井各汪后岩,约定:为了安定团结,不准强食弱,乖吃傻,高吃矮,兄乱妹,哥乱媳,乱土场田地,不准勾生吃熟、勾外吃内,不准拦路抢劫、偷盗。万死后,‘机是寨老,重述此岩规。机死后,‘蛇同样重述此岩规。蛇死后,‘享当寨老,重述此岩规。世间安定团结。”① ①岩规故事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寨怀村石砚朝抄录,2016年12月作者调查时收集。
这同样证明,早期埋岩活动的策划者多不是村落能人与权力者,而只是一些深谙旧有习俗苦痛的普通人。他们被逼无奈,只有通过埋岩破旧立新。
总的来说,早期埋岩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即自发性与民主性,是一项自发的民主政治实践。一方面是自发性。早期的埋岩,一般是由普通民众中的“叛逆者”自主发起,然后得到更多人的响应,从而实行。这时期的埋岩没有固定的时间,也没有固定的组织,就是为了解决某个具体问题。另一方面是民主性。这时的埋岩活动基本代表着民意,尽管头人是 “革命领袖”,但是需要多数人参与、见证与同意,需要完成竖岩、分岩和吃竖岩餐的仪式。苗族很多风俗的改革都源自于早期的埋岩活动,比如苗族的婚姻彩礼改革就清晰反映了早期埋岩的特点。
“以前苗族结婚时女方要收很重的礼物。据说,最初有一对青年叫享项、佩奶,他們想要结婚。女方要2头牛做聘礼。后来,男方为了显示富有,就送去了5头牛。于是,就开始形成了收重礼的惯例。而这种重礼就使得穷人家无法娶得起媳妇。后来有一个穷苦的男子叫想追,为了娶得媳妇,被迫卖光了所有的田地,但还不够,于是他就设法去找基和、基汉、拉稳等人去埋岩,反对结婚收重礼,决定只给女方的父母1.2两银子,另外是交换糯米饭,数量由双方商量决定。男方挑去好多担,女方也送还好多担,每担还要放2只酸鸭。从而创立了苗族结婚只收较轻财礼的习俗。”[2]175
虽然早期的埋岩是自发的,遇到问题了才举行,但那个时期的埋岩并非松散的政治组织。一方面,埋岩虽是不定期的,但岩规却在不断积淀与更新,慢慢内化在大苗山民众的心中。另一方面,埋岩有分岩制度,即在发起地竖大岩,然后从发起地分小岩到大苗山的各个村寨,通过大岩管小岩的办法,将岩规传递至整个大苗山社会。因此,埋岩虽是由个别村寨的个别人发起,但最后形成的岩规却影响了整个大苗山地区。据《安太乡志》,清末民初,在桂黔边境及融罗两县边境所竖的岩大小共计44个。所决定的事,大至防外患,内部治安,小的防偷盗、婚礼兴革等。大岩与小岩是有从属关系的,小岩根据大岩规定的再作具体规定,竖的岩是竖在当事地点的,而后才有官府参与,将文告铭刻条款于碑的,如安太的民国十八年(1929年)平安团十甲同立的碑文等。② ②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志编写组编,《安太乡志》,融水县印刷厂,1989,第32-33页。可见,埋岩的影响范围很大,几乎遍布了桂黔两省的整个大苗山地区。
这时期的大苗山社会结构是扁平的而不是等级式的。每次发起埋岩的村寨与个人都不相同,因此,不可能由埋岩而形成权力中心。但埋岩却将大苗山的各个村寨团结了起来,岩规也得到了大家的认同。这种社会结构是一种地域民主结构,不会使得个别村寨独大。这种结构也并不松散,因为大家都遵守共同的岩规。
早期的大苗山社会结构就是这样通过不定期举行的埋岩会议与不断积淀更新的岩规而得以维系。大苗山内部的每个村寨是平等的,每个人在政治上也似乎是平等的。这并不是说没有“头人”之类的政治先锋,而是说那时的“头人”几乎都是“民主”形成的。明清时期大苗山的众多村寨,没有建立政治中心,也没有明显的等级分化,却形成了一个区域社会整体。与之相对,在大苗山外面,王朝直接管辖下的社会,则是靠着一层一层的政治中心与鲜明的等级制度来完成统治的。
二、 清末民国的埋岩政治:在地方与国家间摇摆
早期的埋岩是一种原生的政治制度,清末以后,随着大苗山国家化进程的深入,埋岩政治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清末,开始在大苗山地区设立团总,而团总又通过控制埋岩会议来控制乡村。到了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融水县被改编为3个区29个乡。以大苗山地区的安太乡为例,其设乡公所,置正、副乡长各一人,下分民政、警卫、文化、户籍等股,每股设干事1人。乡以下编为13个村,村公所是乡的基层政权机构,设正副村长各1人,(有时设财政一人,则不另设副村长)。村下为甲,甲设甲长1人,执行村长下达的各项任务。① ①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志编写组编,《安太乡志》,融水县印刷厂,1989,第30页。国家在乡村开始设立政权机构,意味着大苗山地区再也不是化外之地。这时埋岩政治不复当初,但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地方与国家间发生冲突时。
大苗山乡村改制以后,国民党开始直接管理大苗山地区,在这里大量征兵、征粮、征税,引起了大苗山民众的不满与反抗。“如征兵时,名义上说是谁抽中签谁去,实际上没有中签的人也被强拉去当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死里求生,各地群众于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年冬,纷纷在寨劳、荣地召开秘密的埋岩会议。会后寨劳群众曾打过乡公所,并声明说:‘现在政府不要管我们了,树蔸底下就是我们的爹妈(意思是说树下埋的石碑就是我们的父母,你们管不了我们,我们自己管自己)。从此后,乡村公所也不敢到处胡闹了。参加这次埋岩会议的有荣塘、荣地、元宝、乌翁、乌吉、吉曼、大田、中寨等村屯的苗、侗、壮族代表约100多人,多是寨中有威望的老年贫雇农和一些中农。经过埋岩会议的讨论后,各地都积极准备组织武装暴动,反对‘三征。”[2]180
国家力量进入大苗山后,触动了封闭社会的传统政治格局,影响到了当地民众的利益。大苗山地区被要求承担兵、粮、税的义务,但这些在短时间内很难赢得苗山民众的理解与支持。更何况,当时正值动乱的年代,政策不免偏激,因此招致了大苗山民众的强烈反抗,而这种反抗斗争是以埋岩会议的形式组织的,这时的埋岩是隐藏在国家政治下的基层政治。在此时大苗山民众的心中,埋岩的权威比政府的权威更大,相对于国家设立的团、乡、村、甲,苗民仍然更相信埋岩组织。
但不得不承认,民国时期的埋岩已经不一定是自发的民主政治活动,已经不一定代表地方社会的利益,这是因为埋岩既能被地方社会利用,也能被政府利用。政府通过控制头人、团总及后来的乡村长来控制埋岩会议,进而控制普通民众,使其为国家服务。据20世纪五六十年代对安太乡寨怀村的社会历史调查报告中记载。
埋岩会议刚产生就被头老把持,后来又给团总独揽,头老、团总借埋岩会议对农民进行掠夺。如石源森为头老时,往往在处理纠纷时把小事扩大化,以便从中捞“酬劳金”。石秉祥为团总时,埋岩会议就不再像以前那样有事共同讨论了,而是由他一个人武断。石秉祥是当时安太最“风云”的人物,他勾结封建官吏,约束百姓行动,成为封建大地主。老农们经常说,石秉祥之所以富有,是与他利用埋岩会议来剥削农民分不开的。
……
当团总的条件,是当地的财主,同时也要是原来的头老,埋岩会议的主脑。当时石秉祥就是一身二任。团总是比埋岩会议高一级的统治机构。团总的职权:控制埋岩会议,掌握全团的武装,为官府征粮征税,调解纠纷,有权惩办老百姓[3]158。
这篇文献受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政治因素的影响,埋岩并不是一开始就被头老把持,诚如上一章所介绍的那样,早期的埋岩头人是自然形成的,他们既不是权力者,也不是财主,而是一些敢于改革的实践者。这篇文献反映的是清末民国时期的状况,这时的埋岩会议一定程度上已经丧失了原来的包容性与自发性,成为了政府控制大苗山地区的工具。
还需要注意的是,民国时期的政治环境对埋岩的影响。在建国以前的动乱年代,很难有一个强力的政府来为大苗山社会带来稳定的秩序与和平的环境。因此,苗山民众自然而然就会利用埋岩来封闭自保。
民国八年(1919年)军阀混战期间,黔桂边境兵匪拉生劫寨,各族人民痛苦不堪,为了联合起来反抗不合理的苛捐杂税,抵住盗匪勒索,贵州永从县的伍志安跟林安何朝兴决定在贵州边境的弯里坪洞(苗语叫“整洞”。今属从江县西山区)开会竖岩,从贵州的丙妹(今从江)、黎平,到广西的洞头、林洞、上八甲(今滚贝)等33团(即33岩)的代表一齐会集到坪洞。何朝兴带领林安团10余人马到坪洞参加立岩议事。谁来制定法规条文,伍、何互推一下,伍说:“你是苗族,还是你来。”于是33岩代表一致推举何朝兴为盟主,负责起条文。朝兴责成何汉光、潘宝荣等起草,在大会当众恭读,通过后,何朝兴武官贾公三(培地人)武艺示众。事后,饮血酒以示同心,患难相共,生死相扶。① ①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志编写组编,《安太乡志》,融水县印刷厂,1989,第226页。
在民国动乱时期,没有稳定的唯一权威的政府,大苗山地区的民众势必会依靠传统的埋岩来维持社会秩序。同样的,政府也会通过控制埋岩会议来管理地方。因此,清末民国时期的埋岩政治具有两面性。作为一种传统制度,它既可以被基层民众利用,也可以被国家政府利用。这种情况下,作为中间势力,通常是由本地人充任的头老、团总及乡村长,他们的态度在其中就起到了关键作用。当他们倒向国家政府,就会利用埋岩来帮助国家控制地方,并使得地方为国家服务。反之,他们就会利用埋岩来以对抗政府,推动大苗山社会在动乱年代的封闭与自守。
埋岩会议在这时常常是在地方与国家间摇摆。民国时期,大苗山外部的政治环境动荡不安,埋岩会议难以被国家政治完全替代,而形成了国家政治与埋岩政治并存的局面。受此影响,大苗山地区的社会结构也在震荡。当国家强势时,大苗山社会趋向于接受国家的集权等级结构,大苗山内部的团结程度就会被削弱。而当地方强势或地方受到国家剥削时,则趋向于接受传统的村寨民主的社会结构,内部更加团结,而对外部排斥。这类似于利奇在《缅甸高地诸政治体系》中所描述的贡萨与贡劳摇摆的状况,动荡的政治环境是这种状况产生的根源。清末民国时期,大苗山虽然逐步被政府纳入管制,但并未真正的国家化,大苗山社会仍然在埋岩式的地方社会与等级集权式的国家社会间摇摆。
三、 国家化后的政治秩序与社会结构
大苗山的真正国家化是在建国以后。这时的苗山社会稳定下来,乡村纷纷选举设立了党委、政府、人大、妇女联合会、农会、工会等组织。这些组织机构的设立,使得国家对大苗山的控制大大加强。这时的埋岩活动已经很少见了,即使有,也基本集中在建国初尚不够稳定的时期。后来随着农业合作化与人民公社化运动,埋岩几近消亡,埋岩的权威也几乎不存在了,在过去所埋的岩被苗民视为界限,是不能随便拔掉的,否则会被诅咒。但在20世纪80年代,立于寨怀老寨村背的著名的芽朝竖岩,就已被寨怀旧寨人将石抬到寨边水圳架作洗衣之用。② ②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志编写组编,《安太乡志》,融水县印刷厂,1989,第224页。据本人最近调查,寨怀村的埋岩地已经空无一物,之前所立岩石均被拔掉挪作他用。据本人在安太乡寨怀村调查,村里的绝大多数人已经不知道埋岩是什么,少数几位老人清楚,并保留了古岩规本。
通过梳理前人文献,几乎没有见到建国后的埋岩活动记载。新中国成立后,强大稳定的国家力量几乎在数年间就摧毁了埋岩政治的根基,埋岩政治再也没有在大苗山社会抬头。尽管一些传统岩规仍然影响着苗民的交往行事方式,但这时的埋岩显然已经不能被视作一种政治力量,而只是一种文化习俗了。埋岩仍然影响着苗民的心理,但埋岩已经无法整合大苗山社会。大苗山社会已经实实在在的成为了国家政治体制的一个层次。原来“完整”的大苗山社会因为行政区域规划,分散成为广西贵州两个省的几个县的不同乡村。国家自上而下的严密的等级管理方式代替了原來的埋岩式的区域社会民主管理方式。
改革开放,尤其是村民自治以后,情况发生了一些新变化。较之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对大苗山村寨的深度控制,村民自治以后,村寨又如民国时期那般,重新有了一定的政治发挥空间,开始仿照过去的岩规制定了一些村规民约。例如安太乡为贯彻《森林法(试行)》所制定的村规民约。
1979年《森林法(试行)》公布后,乡政府组织4个宣传组巡回在96个自然屯进行宣讲。通过贯彻《森林法》,全乡群众遵照《森林法》加强了森林管理,落实了生产责任制。1983年至1987年春,全乡造林27 800亩,乡办林场10 000亩,各村屯根据《森林法》制订了“村规民约”,对放火、毁林、盗伐者罚,对保护森林有功的给予奖励。三合村原来乱砍滥伐比较严重,村规民约制订后,凡盗砍一株杉木罚款50元,其中奖给检举人10元,10元给户主, 30元交付(屯)作集体费用。使乱砍滥伐现象逐渐减少,群众增强了造林护林的积极性。③ ③融水苗族自治县安太乡志编写组编,《安太乡志》,融水县印刷厂,1989,第68页。
从岩规到村规,是村落社会仿照传统埋岩的新实践。尽管过往的埋岩式的形式已经不存在,但其内涵得到了部分传承。村规民约也继承了以往岩规充满包容性和不断更新的特点,针对衍生的新问题,每隔几年就会更新一次,补充新内容,淘汰不合时宜的旧内容,例如当前安太乡寨怀村的村规民约就是每次村委换届就会更新的(限于篇幅,仅列部分)。
寨怀村“村规民约”① ①寨怀村村规民约,2016年12月作者调查时收集。
总则
为快步创建和谐民主新农村,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安定团结和发展经济建设,根据村民自治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村民约。
第一、 土地管理
村民建房用地,应用劣地和旱地,不得占用水田,如占用一部分水田应征得生产队同意后,占用一份本户须新开2份水田兑换,归集体所有,不得强占。
第二、 计划生育、公共卫生
对外嫁的男女不作本村户籍人口范围统计和各方面分配支配。男方入赘的必须转到我村户籍中,否则女方一律列为外嫁处理。对已死亡人员应及时注销。
第三、 水利、公共设施
全体村民都有责任做好三个文明建设:以公益事业投工投劳及守寨、村民小组开会为定户头;旷工每日50元计、无条件故意缺会每晚10元计;款交到各组作集体收入,不交户由本组分红扣除,过于违抗户今后不得享受到国家政策扶、济发放。
第四、 森林和防火
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按每兜照价罚款,杀生猪120斤以上(由兄弟家族处理,并发放到群众家中),物归原主。竹子每兜罚款50元,凡重犯或夜间盗伐的加倍处罚,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 社会治安
严禁进入他人或集体竹山盗挖冬春笋,违者每次罚款50元,没收非法所得。
为更好的使村规民约得到严肃性和连接性的执行,维护好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财产安全,村委对举报者实行保密,并将所得罚金按50%奖励。对违反村规民约者情节严重的公开通报。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村规民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未经修改长期有效。
寨怀村民委委员会
2012年4月26日
从寨怀村村规民约之中,可以看出很多岩规的影子。与明清民国时期不同的是,当前的村规民约不关注政治问题,主要关注经济问题,重点处理村中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间的经济关系。而国家化后的村落,国家法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因此才会有“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的说法。事实上,大苗山地区所有的村规民约均需经过乡里甚至县里的审核才能通过。
但这时的村民自治并没有起到旧时埋岩政治整合地方的作用。村规的覆盖范围仅限于本村,而旧时岩规适用于整个大苗山社会,不仅仅可以调节村落内部的关系,更可以调节村与村之间,乡与乡之间,区域与区域之间的矛盾冲突。村民自治范围也仅限于本村,与历史上的埋岩政治不可同日而语,而且村民自治所强调的村本位思想某种程度上甚至不利于地方社会的稳定。
国家化后的大苗山有着更为集中稳定的政治秩序,村民自治又弥补了国家政治对村落政治不擅长的方面,但大苗山社会却基本解体了。国家化后的大苗山社会变得松散,尽管不同村寨间有着共同的历史渊源,但随着国家化,也渐渐被遗忘。这种松散的以村落为单位的社会结构,更适应一层一层的国家管理体系,却割断了大苗山内部不同村落间的感情与联系。例如“贵州省从江县斗里乡根里村与广西融水县良寨乡大里村‘富培山山林土地权属纠纷”中就体现了这一点。
从江县斗里乡根里村卡岛自然寨(根里村八组)居住旧址是“富培山”一带,由于当时受老虎、野猪等猛兽袭击等各种原因,于1952年至1960年陆续搬迁到现在的居住地卡岛(地名)。同时也由于历史原因,在当时贵州划拨大年區(现大年乡、良寨乡)给广西融水管辖时,原来的“富培人”(先卡岛人)与大苟人(现融水良寨乡大里村大苟屯)渐渐感情生疏。到1972年,全国号召绿化祖国,卡岛寨群众在自留山上零星造林,到1980年融水良寨乡大苟屯群众也就开始进入“秋信”( 即富培山一带)等地进行植树造林。1982年根里村委组织群众300余人到“花牛、富培山”一带大面积造林。当时就遭到大苟屯部分群众的损坏,之后到1983年,就开始造成相互间你造林我毁林,至今已造成500余亩土地没有造林,一直是荒山,从而产生矛盾,在此期间,两屯群众相互争抢土地,由此引起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涉及面积达到1 008亩,至今已有33年时间。从1983年开始引起山林土地权属纠纷至今,经双方两县共组织调解8次,均未能达成协议。在这33年当中,先后有8次利益较大的冲突,每次纠纷的冲突,双方的群众人数都达200多人以上,有时造成你方偷砍杉树,我方抢树,并将偷砍杉树的人捆绑到本村寨交给群众处理等情况的发生。虽未造成重大群体性械斗和重大流血事件,但两村的矛盾积压越来越深。① ①节选自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潘永忠的《贵州省从江县斗里乡根里村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良寨乡大里村“富培山”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情况工作纪实》报告,2016年12月作者调查时收集。
這场纠纷表明,国家化使大苗山原有的社会结构有了改变,村寨原有的感情与联系渐渐疏远。在处理纠纷时,两个村寨也不再如历史上埋岩那样一起民主商讨解决,而采用了损人不利已的激化矛盾的方式,这正是国家化后村本位的大苗山社会的关键问题。这场持续33年的纠纷在2016年3月终于得到了解决,而解决的途径其实就是部分恢复了历史上的扁平的社会结构,使得“大苗山”重新成为一体。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的报告里是这么说的。
加强两村群众交流,同时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一是通过开展民族文化活动交流,利用两村一年一度传统苗族芦笙节,互相邀请参加苗族芦笙节,大家齐吹芦笙共庆佳节,使群众得到面对面交流,增加兄弟村寨感情;二是利用“吃相思”、举办苗歌会的平台,双方群众自选苗族歌手齐聚欢唱,群众感情进一步得到交流与沟通,组织相关人员多次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对土地纠纷化解问题达成共识;三是双方加强对群众开展思想动员工作。通过多次的交流,两村互对群众开展思想动员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多次做群众工作,最终群众也了解到接边村寨要互谅互让才能和谐稳定。② ②节选自融水苗族自治县司法局潘永忠的《贵州省从江县斗里乡根里村与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良寨乡大里村“富培山”山林土地权属纠纷化解情况工作纪实》报告,2016年12月作者调查时收集。
芦笙节,“吃相思”等民俗活动推动了村与村之间的沟通与理解,这些区域民俗活动其实就是起到了过往埋岩政治所起到的整合地方的功能。大苗山社会在国家化后,伴随着埋岩政治的消亡,其实已经基本解体。改革开放以后的村民自治进一步使得大苗山社会变得松散。村民自治不似埋岩政治,缺乏对地方社会的包容,因此大苗山社会结构逐步走向了松散的村本位。村与村之间在土地、林地和水利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纠纷,这些纠纷进一步使得大苗山社会变得松散。当前,传统民俗活动的复兴,尤其是芦笙节、坡会、歌会等传统文化的复兴,对松散的大苗山社会结构进行了一定的调适与维系,使得大苗山社会不至于彻底解体。
四、 结论
历史上,埋岩是大苗山社会整合的关键。早期的埋岩是自发的民主政治实践,大苗山内部各个村寨间的关系基本是平等的,埋岩头人也多是那些敢于打破常规的实践者。那时候,埋岩并未形成统一的组织,却自然而然的将大苗山社会联结成了一个横向扁平的整体,民主治理,共同抵抗外侵。此时的大苗山社会总体上是一个封闭自守的区域社会。清末民国时期,国家力量开始强力进入大苗山,地方社会与国家的矛盾开始加深。埋岩政治在地方与国家的博弈中不断摇摆。它既可能被地方社会利用,也可能被国家政府利用。大苗山社会结构也在这个时期处于不断的动荡之中,有时它是扁平的横向社会结构,有时它是金字塔式的纵向社会结构。建国以后,严密的机构设置与疾风骤雨般的政治运动,彻底摧毁了埋岩政治,但同时也摧毁了传统的社会结构,建立了金字塔式的严密的纵向的国家化社会结构。改革开放,尤其是村民自治以来,大苗山的政治格局逐步走向了村本位,村落内部政治空间变大,但村际纠纷却增多了。这种村本位的社会结构,较之于传统的扁平社会结构与金字塔式的纵向社会结构,都要松散得多,大苗山社会正在走向解体。当此之时,传统民俗文化的复兴,在一定程度上调适并维系了大苗山社会,部分恢复了村落间的感情与联系,使得大苗山社会不至于完全解体。
大苗山社会结构的演变史,表面上是地方与国家的互动博弈史,实质上是20世纪中国民族国家构建过程的一个缩影。在这个构建过程中,传统社会结构必定会受到冲击破坏,但民族国家式的社会结构也未必能够完全占据上风,所谓现代的社会结构割裂了地区的历史与内部的联系。事实证明,当前大苗山地区的社会结构,既有着民族国家式的社会结构,也在慢慢恢复着传统的社会结构。现代化的尝试应该加入更多传统的有益元素。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主编.融水苗族埋岩古规:苗族古籍[M].南宁广西民族出版社,1994.
[2]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 广西苗族社会历史调查[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3]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广西侗族社会历史调查[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吴 平]
From Maiyan Politics to Nationalization: A Study of the Social
Structure in Damiaoshan
WU Lijun
(Guangxi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Nanning, Guangxi, 530006,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political evolutive history from Maiyan to nationalization in Damiaoshan and analyzes the social structure and its changes.In history, Maiyan was an initiative democratic political practice, and the society in Damiaoshan controlling by Maiyan is flat.In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under the background of nationalization, Maiyan politics lingered between thelocaland the nation, so the society in Damiaoshan swung between thelocal society and national society constantly. After the founding of PRC, Maiyan politics was destroyed, and the society in Damiaoshan evolved into rigorous national social structure. With village self-governance, the local history and internal relationwere isolated further, and the society in Damiaoshan which became more loose entered into the village era on the brink of collapse.In the new period, the revival of traditional folk culture, adapts and maintains the society in Damiaoshan in a certain extent. The evolutive history of social structure in Damiaoshan is an epitome of Chinese nation-state building proces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
Key words: Maiyan;nationalization;Damiaoshan;social struc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