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全磊 张红明 皮雪辉 孟辉
摘要:面對与航空器适航审定申请人审查资源共用冲突、起落架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起落架研制任务与审查成本增加等压力与挑战,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发展企业适航委任代表既有助于提升企业适航能力,更是履行法定义务支持适航当局适航审定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本文采用态势分析法(SWOT分析法)对民机起落架适航委任代表自身内部优势、劣势和面对的外部机会、威胁进行分析,提出了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适航委任代表发展和管理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适航委任代表;起落架;SWOT分析;适航审定
0 引言
随着现代民用航空器研制技术与管理复杂性的不断提高,受制于自身适航审定条件的限制,适航当局采取基于对工业方信任程度给予适当授权的适航审定和管理机制,以真正落实工业方对应的适航责任,这种授权和管理的其中一种模式即为委任代表制度。适航委任代表已成为我国适航审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2]。
作为民用航空器的重要部件,起落架在保证航空器适航性上发挥着直接且关键的作用,历来是适航审查关注的焦点之-嘲。随着现代起落架技术的发展,起落架产品特别是大型民机起落架产品的使用需求、功能、结构等愈加复杂和系统化,适航性要求日趋综合。集设计、制造、试验、服务于一体的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将深入参与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维修许可审定等初始适航和持续适航阶段的设计保证体系审查、工程审查、制造符合性检查、质量体系审查、维修体系审查等过程,相应过程中适航审查范围交叉、审查工作内容繁杂、审查技术要求较为综合、审查时间和空间占用多。
基于自身适航审查需求特点,面对与航空器适航审定申请人审查资源共用冲突、起落架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起落架研制任务与审查成本增加等压力,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对本单位委任代表的需求开始浮现并不断增强。为探索其委任代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委任代表在民机起落架研制中的促进作用,本文基于SWOT分析法对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内部优势、劣势和外部机会、威胁进行定性地分析,并提出了发展对策,以指导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健康发展。
1 国内适航委任代表发展现状
在民用航空法和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框架内,我国民航规章借鉴美国联邦航空条例(FAR)的先进成果,在体系建立之初即纳入了委任代表制度[1-4]。随着我国民用航空工业和民用航空运输业快速发展带来的对现有适航审定人力资源、适航审定专业技术能力、适航审查效率等的挑[5-6],基于委任代表在完善适航管理体系和促进民机项目研制中的现实意义,航空公司和民用航空产品研制单位均高度重视企业委任代表的作用,并在实践与经验积累过程中就委任代表的发展与适航当局达成新的共识[7-9]。
国航、东航、海航、川航等航空公司纷纷设立航空器适航检查委任代表组并获得了适航当局批准,中国商飞、航空工业西飞、航空工业通飞等民用航空工业企业均设置了委任代表室参与民机项目研制,委任代表个人则采用专职或兼职形式,组织上或业务上隶属于委任代表组/室进行管理。
作为国内民用航空工业重要的参与者,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发展企业适航委任代表,机遇与挑战并存。
2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适航委任代表SWOT分析
2.1 优势(Strength)分析
1)双重身份优势
根据适航规章规定的既定属性,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具有双重身份:在代表适航当局从事委任工作时拥有适航审查人员身份,除此之外则拥有企业人员身份。这种双重身份既有利于提高其在内部开展适航审查工作的神圣感和荣誉感,也有利于增强其在与适航当局合作中对企业及行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起落架专业技术与工业经验优势
满足适航规章相关资质要求的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一般已成为对应专业的业务骨干,在起落架设计、制造、试验等方面拥有一定的工程或管理技术知识和实践经验,对本单位内部的组织架构、质量体系和产品特征等较为熟悉,在履行适航当局委任职责参与民机起落架产品适航审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和工业经验优势。
3)适航工作空间与时间资源优势
基于我国适航审定组织布局和审查资源短缺的现状[5-6],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作为企业内部人员,日常工作内容限于起落架研制活动,日常工作地点限定在起落架研制活动所在地,与适航当局若干专业审查代表或其他委任代表动辄数千公里的跨区域差旅相比,拥有开展起落架适航审查工作的空间和时间资源优势。
4)适航审查成本优势
基于一定的起落架专业技术能力、工业经验、工作资源等优势,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参与,有助于提高起落架适航审查问题定位的准确性、审查活动沟通的顺畅性、审查计划执行的有效性,从而在保证适航工作质量的前提下提高适航审查效率,加快起落架产品研制进度,降低起落架产品适航审查资源占用成本。
2.2 劣势(Weakness)分析
1)适航规章与程序知识薄弱
基于委任代表顶层管理要求,以及适航规章与程序知识自主学习环境的限制[1,9-11],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无论是初期准入的相应知识基础,还是日常监督与管理中相应知识培训与知识更新,均与其参与适航审查活动的相应知识需求存在差距。
2)适航审查能力与经验欠缺
受限于民机项目适航审查活动的参与程度、适航当局审查指导与适航培训的深入程度、委任代表之间经验交流与分享的广泛程度,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实际掌握的适航标准理解、适航程序执行、适航问题协调处理的能力与经验,均与独立、公正地执行有关的适航规章和程序的需求存在差距。
3)委任授权的限制
現行适航规章和程序对委任代表权限的限制、适航当局对委任代表了解和信任的程度、委任代表自身适航审查能力和经验的水平,决定了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在起落架产品型号资料的评审或预批准、试验目击、工程符合性检查、零部件制造符合性检查等方面授权范围有限,影响委任代表作用的最大化发挥。
4)流动性
由于相应薪酬激励、职业发展、管理与考核机制等政策的外部原因,或任期内原工作岗位变动、委任工作质量、履职表现等的自身原因,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特别是兼职委任代表)任期满两年后缺乏续聘从事适航委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造成同型号不同任期或不同型号人员变动,缺乏稳定性和延续性。
2.3 机会(Opportunity)分析
1)国家委任代表制度政策
通过设计保证系统和适航委任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充分利用航空工业企业的人力资源,确保将适航当局有限的审查资源集中在更关键的技术领域和安全监管关键环节,以切实提高国家适航审定能力和企业适航取证能力,已成为我国适航发展的基本趋[8]。
2)适航审定人力资源需求
我国民用航空工业的发展,特别是大飞机和重大专项的实施,对我国适航审定系统人力资源提出了挑战[5-6]。而民机起落架产品的适航批准采用随航空器适航审定一起批准(即随机适航)的方式,存在与申请人共用紧张的适航审定人力资源的需求冲突情况,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发展对于补充型号适航审定人力资源具有积极作用。
3)专业知识与技术共享需求
起落架专业设计、制造、验证技术多学科交织,起落架产品适航性的实现、表明和审查的困难程度增加,对适航审定人员和申请人工程技术人员的起落架专业技术水平提出了挑战。起落架产品相关型号资料的评审与批准、型号审查会议、符合性检查等适航审查活动,对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拥有一定起落架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的委任代表提出了相应需求。
4)企业研制任务与成本考量
随着国内民机产业发展和企业专业化地位提升,国内不同民机型号申请人的起落架研制任务在向专业化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集中。基于其制造单元分布和次级供应商监督审查需求的现实,起落架产品对适航审定人力资源的需求比较分散,同一位审查代表可能需要在一周之内往返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多个地域,或者分别占用多位审查代表资源,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适航审定人力资源的紧张程度。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拥有可身兼数个型号的称职的委任代表,将是对适航审查资源的有益补充。
2.4 威胁(Threat)分析
1)企业委任代表制度不健全
基于现行相关委任代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内部的委任代表管理体系有待完善:委任代表承担的适航委任工作标准严格、协调难度和处理技巧要求高,但缺乏相应薪酬激励、管理与考核机制、职业交流与合作等制度。这种责、权、利的不明晰,使委任代表归属感、工作积极性、质量和效率均受影响,且影响后续委任代表的资源输入,导致委任代表候选人推荐困难。
2)企业适航理念与意识的培养
行政上隶属于企业内部某单位或部门的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难免会面临起落架产品不满足适航要求时企业短期生产进度压力与适航要求的矛盾处理问题。委任代表在这种矛盾中坚持适航标准和公正立场,既是履行适航当局授权工作的法定要求,也是赢得适航当局信任并获取进一步授权的基本条件,更是对企业提升自身适航能力的督促和警醒。其实,对于航空安全的长远利益,适航当局和工业方是一致的,对此的深刻认识关键在于企业应正确培养适航理念与意识。
3)工作环境有待改善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办公设备设施、信息系统、差旅条件等环境硬件,以及绩效考核模式、合作交流、经验共享等环境软件都有待进一步改善。民机起落架委任代表工作环境的改善,是减轻委任代表工作压力、提升适航工作质量的润滑剂。
4)兼职委任代表的双重工作压力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兼职委任代表面临本岗位工作与委任授权工作时间资源的冲突,既影响了本岗位工作和委任授权工作的工作质量,又难以有效保证委任授权工作计划的如期执行。另外,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兼职委任代表在履行委任职责时,要审查的对象往往正是本职工作单位,在进行身份转换和公正执行有关适航标准时面临一定的压力。
5)适航当局的培训和指导不足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从适航当局获得的培训和指导与其承担的委任工作需求存在差距,在管理与监督、培训与研讨、重大问题探讨、具体岗位指导等方面需要获得适航当局的支持[9],更有待相关适航管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便确保委任代表履行授权职能的能力,提高适航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6)委任代表间交流与合作有限
在适航当局给予的培训和指导有限的情况下,限于委任工作范围和主管审查代表隶属关系不同,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之间以及与其他单位、其他型号的委任代表之间,缺乏相应的经验交流与分享的机制、平台和机会,导致不同委任代表对审查标准理解不一、问题处理方式有别、委任工作质量各异,影响委任代表的形象和适航规章与程序的权威。
3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适航委任代表发展对策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适航委任代表发展对策如图1所示。
3.1 优势——机会(SO)对策
抓住机会,发挥优势,积极开发和利用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资源。
基于“打造集设计、制造、试验、服务于一体的起落架系统一级供应商”的发展目标[12],随着起落架专业化地位的不断提升,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的民机起落架业务逐步进入实质发展阶段,应利用国家委任代表制度政策和适航当局委任代表需求机遇,发挥起落架专业、经验、资源、成本等优势,积极发展民机起落架委任代表,为民机起落架研制提供适航审定人力资源支持。
3.2 優势——威胁(ST)对策
克服威胁,不断开拓,完善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管理机制。
基于型号研制压力和适航经验积累,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迈出了解决委任代表有无的第一步,而建立并完善企业委任代表管理机制,是增强企业委任代表工作动力和后续委任代表资源输入并持续发展的根本。
1)适航理念与意识的宣贯
“民机发展,适航先行”是民用航空事业的基本理念[13]。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构建自身适航能力、完善内部适航体系、保证产品适航性,既是落实适航法定责任的必然要求,更是确保安身立命的产品合法合格,提高研制效率的内发需求,而企业委任代表正是其适航核心能力和适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内部形成上述共识,是完善其委任代表管理机制的文化基础。
2)领导作用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领导作用的发挥影响企业委任代表的发展方向,对委任代表规章制度、管理组织、考核机制等的建立,委任代表工作环境的改善,委任代表独立地、不受干扰地履行适航当局授予职责的保证,委任代表在企业内部地位和荣誉感的提高等举足轻重。
3)专职化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专职委任代表可相对独立地开展适航委任工作,也可对其他起落架兼职委任代表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专职化有助于保持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稳定性,获得适航当局指导与培训的连续性,委任代表间交流与合作的积极性。
4)薪酬激励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专职委任代表可纳入企业人力资源体系,以制度规定其岗位职责、薪酬激励、考核模式等,重点关注其适航职能履行的能力。对于兼职委任代表,可参照工作性质制定相应兼职补贴政策,并在相关工作条件上提供便利。考核激励制度设计中应考虑适航当局的评价因素,以从制度层面避免责任和权利由适航当局规定而利益由企业规定的责、权、利分裂的管理模式,从而提高委任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和履职有效性。
3.3 劣势——机会(WO)对策
提升能力,调整进取,保证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以实力赢得企业内部和适航当局的尊重与信任。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应加强适航规章及程序的学习和系统研究,以及相关专业技术能力的锻炼和提升,加强与其他委任代表、适航当局的交流与讨论,不断提升适航审查能力、协调沟通能力,不论是在现场审查活动中,还是在向适航当局的汇报过程中,均能保证公正客观、有理有据,切实赢得公司内部的信服和适航当局的信任。从而获得适航当局更大的授权和公司内部更多的尊重。
3.4 劣势——威胁(WT)对策
化解劣势,规避威胁,充分挖掘和发挥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作用。
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委任代表管理机制的同时,针对委任代表的工作性质,积极开展与适航当局、航空器适航审定申请人、其他航空工业单位、民航科研院校等的交流与合作,为起落架委任代表的发展和能力提升提供氛围和条件,使得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在适航工作过程中研究知识、积累经验,在对外经验交流与合作中学习先进、取长补短,不断提升其适航审查能力,促进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起落架专业和适航审查双重能力和优势的充分发挥。
4 结论
作为集设计、制造、试验、服务于一体的民机起落架系统集成供应商,发展以适航委任代表为组成部分的起落架适航核心能力和适航体系势在必行。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建立并完善企业委任代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委任代表的作用,既是提升企业适航能力的题中之义,更是履行法定义务支持适航当局适航审定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民机起落架研制单位委任代表的发展将继续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和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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