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中国财产税制的新视角

2018-05-30 10:32李新
关键词:财产税

李新

摘要:中国财产税的改革方向为何,政府与纳税人在新时代的新型关系如何都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英国在财产税制实施过程中,从与纳税人沟通出发,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可以借鉴其经验,通过政府开支预算透明化,建立健全的财产评估制度和建立健全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来加速完善我国财产税法体制的建设。

关键词:财产税;估价办公室代理(VOA);与纳税人沟通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在我国开征物业税以来,有关财产税改革的话题一直是理论界和经济界关注的热点。特别是近几年,过快上涨的房价带来微观经济主体成本的过快上升已给经济增长带来阻力,因此房价成为中央政府近些年宏观调控的重点。而财产税不仅对宏观调控住房市场,而且还对地方财税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财产税的完善是我国财产税制走向现代化、国际化的重要步伐。作为中国地方税制的重要内容,财产税的变革不仅关系着整个税制结构的调整和完善,更是对国家征税权和财产所有权的重新定位,关系着每个公民的资产质量和切身利益,因此在开征财产税之时,如何与纳税人全面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进而降低财产税的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与纳税人沟通为出发点,通过介绍英国财产税方面的经验,寻求完善中国财产税制的合理路径。

一、与纳税人沟通的重要性

财产税,又称“物业税”或“地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财产税是对财产本身征税,并且财产税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税种,而是针对财产的一系列税种的总称。一般而言,财产税是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和其它各种财产合并在一起,就纳税人某一时点的所有存量财产课征。目前我国改善财产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措施虽还未出台,但基本思路应该已经明确。

现代税收体制在要求纳税人完成纳税义务的同时,也逐步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维护,这就需要政府能让税收体制更好的为满足纳税人的需要服务。增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无论是从纳税人自身权利,还是从政府的税收效率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最优课税理沦,在财产税的征收问题上,要尽力实现公平与效率两者兼顾,设计一个合理的征收方案。我国的财产税法能否顺利推出和起到应有的作用,主要在于如何解决好以下四点问题:第一,财产税的税负问题:第二,财产税的征收管理问题;第三,财产税的税率设计问题;第四,财产税的征收方式选择问题。

解决以上四个环节的问题都需要对纳税对象的信息有全面而准确的了解。尤其在以房地产的市场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的条件下,房地产价值评估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财产税收入水平和纳税人的实际负担,应该尽量做到客观、准确、高效、低成本。积极与纳税人沟通,得到纳税人的积极配合,是建立一套公平合理的财产税法体系的关键。

二、与纳税人沟通——英国的经验

财产税在英国的历史,有争论说,其可以追溯到1000年以前的一种中世纪的土地税,有记载表明这一税种在公元868年首次征收,其后偶尔征收。自1990年以来,英国的房地产税税收体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家庭房地产归属于一种被称之为“房屋税”的年财产税:非住宅房地产被归属于一种被称为“非住宅税”的年财产税。可以说,现代英国的财产税体系在历史的基础上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可以更大程度的满足纳税人对服务和成本效益率的期望。在这个过程中英国政府十分注重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

作为英国政府房地产估价服务的主体——估价办公室代理(valuation Office Agency,以下简称VOA)引入了大量的做法来改善与居住和非住宅房地产纳税人之间的沟通。其中,针对非住宅房地产纳税人成立了纳税人专门小组,针对住宅房地产,成立了人民专门工作组来担负与纳税人沟通的主要职责。

(一)纳税人专门小组(Ratepayers Panels)

为了完善商用房地产税制,VOA需要更多地接触房地产税纳税人,以发现他们的需要和如何最好的满足他们的需要。为此,VOA设立了房地产税纳税人专门小组。通过沟通,房地产税纳税人告诉政府他们需要比以前更早、更便捷地得到更多地与重估有关的信息。

为了满足房地产纳税人的这些要求,英国政府于2004年10月公布了房地产税征收草案——比其正式的有效期提前了6个月;同时,对新估价提供了一份硬拷贝(附上解释资料),并在将新估价上网公布,以便纳税人将自己的房产新估价值与相似房地产相比较:在网站上公布政府的新估价值评估计划;在新的征税表生效前6个月设立服务台处理咨询。具体来说,英国税务部门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完成了与商用房地产纳税人的充分沟通。

1.全国房地产纳税人估价论坛(National Ratepayers Valuation Forum,NRVF)

VOA于2000年10月设立了一个纳税人专门小组计划,以便与商业房地产纳税人沟通,明确VOA与谁共同工作,使房地产税税收体系更易懂。NRVF于2000年11月首次召开会议,吸引了全国的非住宅房地产税的纳税人。

NRVF的最初目的是直接接触房地产税的纳税人,但是不久后纳税人的专业代表和政府部门也应邀参加了这一论坛。VOA会以书面形式向会员提供总估价以及关于总估价的解释性资料:会议也会及时告知会员重估进程和其它政策问题,如小型公司房地产税免税政策等。

2.地方房地产纳税人估价论坛(Local Ratepayers Valu-ation Forums,LRVFs)

VOA在英国西南和北威尔士建立了多个LRVF的试点组。每一个LRVF的会员数最低为每次论坛的最少人数20人,最高值为普利茅斯的会员数,40人。除了商业房地产纳税人,所有LRVFs都有代表收费当局、估价审理服务和英国皇家特许測量师协会(RICs)的会员。会员数量和与会者已经很多,但很明显这并不证明其能代表地方房地产纳税人,因为除了极少数个别情况外,大都会员与与会者都是小公司会员。中央政府部门的代表也参加了LRVFs,向会员提供指导。

由于论坛与实际情况有时间差距,LRVF使用电子邮件和公告来确保其成员在事情发生时就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同时通过会员交易期刊为会员提供财产重估的一系列资料。

2005年,VOA曾做过一次调查,以判定LRVF的价值,他们发现大多数调查者感觉LRVF的存在会使会员在充分了解信息的情况下做决策,能加强会员对财产估价的准确性的理解,同时可让纳税人对提出上诉充分了解。大多数会员认为LRVF概念应该向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其它地区扩展。

很明显,这一调查结果显示通过建立LRVFs,提高了纳税人对价值重估的意识和对VOA的认识,VOA与纳税人逐步建立了良好的联系和关系。

3.房地产税纳税人联系评估办公室(valuation OfficeRatepayers Contacts,VORCs)

VORCs是一个计划,通过建立一个与VOA连接的唯一接点,方便在全国拥有或占有多处住宅的纳税人向VOA提供信息。反过来,相关公司也在其组织内部提供一个单一接点以供VOA联系使用。我们可以看出,通过VORCs,便利了VOA与纳税人的沟通。

这一计划运行良好,已经给双方带来了实际利益。它使VOA能够快捷、定期、全面的从多种类型的房地产占有者(以及潜力较大的土地主)那里获得信息,并因此获得了可观的利益。对于加入这一计划中的房地产占有者来说,该计划减少了他们提交表格的数量,他们在提供信息时显得更简便、更快捷。

(二)人民专门工作组(Peoples Panels)

为了完善住宅房地产税制,VOA建立了“人民专门工作组”,这些小组是交纳房屋税的代表样本,用来检验VOA在英格兰的房屋税重估期期间以及接下来的工作中要使用的交流产品的效果。

“人民专门工作组”一方面实际是为英格兰房屋税的纳税人提供咨詢机制,一个关于可能的政策变化和沟通计划的咨询机制:另一方面则用来检验将在2007年重估中进行的沟通计划的有效性。

我们发现,VOA将人民专门工作组作为一个咨询和检验基础,以确保他们为将来的工作开发出高效地、满足实际需要的与房屋税纳税人沟通的产品。

VOA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在房地产价值评估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政府服务于纳税人的作用,使得现代化的英国财产税体制能够得以有效而合理的实施。

三、英国模式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英国财产税体制的实践经验,尤其是体制实现过程中充分体现的服务于纳税人的精神,对于中国建立完善的财产税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政府收支预算公开透明,让纳税人明白纳税

影响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主要因素包括:税率高低、税制公平程度以及政府收入使用是否得当。英国政府在这方面做的很好,因此纳税人意识较高。而我国公民对于各级政府收支情况缺乏充分的了解,对于税款如何使用抱有怀疑态度,容易产生抵触心理。进行必要的预算改革,使“看不见的政府”变为“看得见的政府”。因此,各级人大积极加强预算的审核,并采取更方便社会公众了解的方式进行公布,使政府预算真正公开、透明。(郭弛,2006)让纳税人能够明白纳税,进而提升社会整体纳税意识。特别是对财产税,关系到每一个纳税人的直接利益,所以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就显得更为必要。

(二)建立与纳税人有效沟通的财产评估制度,充分体现财产价值评估过程的公平和效率

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来看,财产税是以市场价值而不是原值作为计税依据。一方面,以市场价值为计税依据,可以使税收更富有弹性,因为税收收入水平与物价水平保持了一致性。另一方面,更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征税原则,因为纳税人的纳税负担完全由其所拥有的土地和房产的市场价值决定,这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问题。

参照英国的经验,我们可以尝试在地方税务局设置房地产评估管理机构,培养和配备评估专业人员,逐步完善评估手段。同时可以借助行业论坛的形式,邀请政府、专业评估技术人员和纳税人共同就评估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广泛的交流意见。通过这种形式的交流不仅能让信息得到及时的更新,更能使征纳税双方实现双赢的局面,有利于推进我国财产税的现代化。

(三)做好与纳税人的沟通,建立健全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优化我国财产数据库

英国的财产登记制度健全,税务部门能够收集到全面的税收征管资料,从源头上严格控制了房地产税收收入的流失。

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很不完善,对纳税人的房地产的登记管理刚开始实施。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开始施行,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这为我国财产税的全面开征提供了基础。今后,应加大纳税宣传,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同时从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和维护覆盖全社会,包括所有房产全面征税信息的数据库,并在为业主保密的前提下,实现政府部门特别是税务、土地、房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这个过程中税务部门人员应该积极作好与纳税人的沟通工作,以达到信息的准确与有效。

总之,财政税收制度要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匹配。每当一个国家的总体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快速推进时,财政税收制度往往适当超前,以便为社会发展奠基铺路。(张平、侯一麟,2016)一般说来,间接税更有利于效率目标的实现,而直接税更有利于公平目标的实现,因此伴随税制结构的调整,效率与公平之间在某种程度上应当存在着替代关系,替代的最优程度则取决于一国政府政策目标在效率与公平之间的权衡。(李华、任龙洋,2012)随着我国GDP的增长,公平问题更为凸显,作为直接税的财产税的全面开征其实是对收入差距的二次调节。针对现在我国现阶段财产税制度不够完善的现状,应该充分发挥纳税人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在税务部门同纳税人之间构建一套有效的双向反馈机制,从而加快我国的财产税制改革,增进全社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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