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背景下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探析

2018-05-28 09:38吴俊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18年4期
关键词: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公司法

吴俊

摘 要:从2014年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以来,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进行了相应修订。比如完善了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原则,增加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投票制度、退出机制等内容。但总体来看,由于股东的权利行使需要依据其资本的多寡而定,而对于广大中小股东而言,由于其股权比例较少,使得其权益保护处于弱势地位。为此,藉由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展开阐述,分析当前的保护现状,面临的现实难题,并就此提出积极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公司法》 中小股东 权益保护 对策

从当前公司的组织與行为管理来看,新《公司法》的实施,推动了公司及股东权益的保护,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股东权益的保护,主要表现在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从我国《公司法》变革实践来看,尽管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制度层面有了较大转变,但由于中小股东股权比例小,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有效保护。

一、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意义

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成为当前关注的焦点。如在完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上,中小股东也具有申请召集权。董事会做出决议之前,召集股东大会,并与股东大会一起投票参与决议。中小股东拥有召集权以后,当董事会决议与股东大会产生冲突时,中小股东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股东大会,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股东权利是由股东出资后所获得的、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可以参与到公司利益的分配中。过去,《公司法》对股东权利关系的规定,主要依据具体的出资数额来划分权利比例,大股东往往拥有较高的股权。新《公司法》对股东的控制权不能按照股权比例来决定,而是要从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上,来分析其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影响力。所以说,新《公司法》促进了股权分配的多样化,也对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进行了保护。其意义表现在三方面:一是有助于体现股东权利的公平原则。对于股东的公平原则,既有形式上的平等,又有实际意义上的平等。股东在行使自身权利时,既要维护自身权益,还要履行自身义务。公平原则是相对的,也可以在实际经营中来体现。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的平等地位,也为保护股东权益奠定了基础。二是有助于促进社会资本的流动量。从现代企业管理实践来看,当中小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后,才能更好地参与企业管理,才能激发中小股东的积极性,才能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股权流通中,弱化市场投资风险,实现市场主体的多元化目标。三是有助于提升企业的诚信义务形象。诚信义务是当代企业信义职责的具体体现,从维护市场经济发展环境来看,注重企业诚信义务形象的塑造,来提升企业信义。通过法律保障,来推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维护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平衡。

二、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现状

资本多数是参与企业管理、决议的重要基础,对于大股东而言,其股权占比高,拥有较高的控制权,使得企业很容易陷入“一股独大”的危险境地。比如在一些关联交易中,可能会出现侵占企业资金满足自我股权权益的行为,未经股东大会决议即对外进行担保、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新《公司法》将中小股东作为保护对象,从法律条款上来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中: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表决。该条款规定了股东的表决回避,避免股东会与某一股东之间表决上的厉害冲突,有效防范了大股东以个人意志来施压决策或侵犯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样,在《公司法》第22条规定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从而明确了中小股东同样拥有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还有第97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权利,并有权对企业的经营决策提出建议或质询,让更多的中小股东能够获得更为全面的知情权。另外,在《公司法》第74条中,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归其股权。该规定将股东大会的决议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反对决议,在充分获得知情权的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获得合理收购股权的权益。不过,对于该规定中“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未在法律上给予明确。也就是说,当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时,该决议可能侵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些股东权益遭受的损害又该如何弥补,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所以说,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中小股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参与率低,甚至一些中小股东放弃了知情权、表决权,仅仅关心股价的涨跌。而对于公司监事会,虽然由股东和员工代表共同组成,但这些成员依然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无法对监事权进行客观、公正的行使,甚至有时候,监事会的决议可能会依附于管理层,从而造成监管不力。当然,由于中小股东相对分散,其股东代表在发挥监督职责时的作用相对较弱,甚至被无视,更降低了其在维护自身权益中的作用。

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面临的现实难题

从公司注册资本的来源看,中小股东是构成资本的重要部分,也是很多公司的投资主体。但从中小股东的股权权益保护现状来看,中小股东仍然面临诸多现实困境。

(一)地位处于弱势,权益保护受限

新《公司法》中对股份制公司、有限制公司的规定,使得其设立与运行具有差异性。股份制公司相对更严格,也让一些有限制公司成为更多主流。我们从现有的公司数量结构来看,股份制公司占比有限。从法律层面来看,很多人认为公司的股东在行使其权力时,多从其出资额的多寡来决定。所以,很多公司的决策权往往集中于部分大股东手中,而中小股东因出资额或者股权比例较低,使得其在公司经营决策中没有话语权。最终,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可能在股权利益争夺中成为受害者。

(二)立法体系单一,权益保障不到位

新《公司法》在立法内容上虽然增加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条款。如第101条中“股东大会每年至少一次;对于股东持股比例在10%以上者,可以行使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第102条中对董事会不履行或不愿履行股东大会的,可以由监事会进行临时召集;第106条中有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有助于将选票投给优秀的候选人,相对于过去的一股一票制,更能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等”。从立法规定来看,面对公司的僵局情况,《公司法》中虽然规定“持股比例超过10%以上即可通过法院来请求解散公司”,但在对相关手续条件的规定十分严格。这种单一的立法形式,从根本上并未能够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实务上缺失可操作性

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对于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具有保守性、被动性,特别是对于中小股东权益而言,其保护的可能性更小。法院往往会要求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消除可能的疑惑,反而增加了法院的消极性。同时,面对公司运营中的僵局问题,如何避免僵局的出现,如何终结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救济,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往往难以奏效。可见,我国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经验基础上,更要结合国情实际,来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制度。

四、完善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股权转让制度,构建合理化股权约束机制

从股权的分配与转让层面,来拓宽公司管理的开放性。比如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往往受到多重限制,降低了股权的自由度,也不利于对公司僵局的化解。因此,建议在公司章程中,认识到该问题的重要性,并从引入股权转让制度来设计合理的股权转化机制。比如在公司建立时,就要确立良好的股權结构,优化公司股权的分配体系,特别是在股东权利行使与保护上,要融入相应的监督约束控制,避免一股独大而带来的股权管理弊病。建议设置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来遏制可能带来的股权比例失衡问题。

(二)完善股东大会制度,增加股东权利约束机制

在新《公司法》中有“拥有10%以上的股份持有权的股东,可以请求召集股东大会”。也就是说,对于拥有10%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行驶股东大会召集权。股东大会是决议的重要方式,对于股东大会制度的完善,也需要从召集权上进行细化和完善。比如学习西方成功的经验,将股权比例控制在3%-5%之间,有利于对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者的关注;同时,在批准机制完善上,建议实施分类表决制度。也就是说,对于不利于中小股东权益的表决权,除了50%以上股东表决决定外,还需要通过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中小股东代表进行表决,由此来形成对大股东表决权的有效制衡。

(三)完善股权结构,切实化解股东权益的平衡难题

从公司治理实践来看,股权结构往往决定了治理结构。比如在有限制公司治理中,由于股东人数不多,股权集中度高,使得股东在持股比例上往往以多寡来决定企业的经营与管理决策。由此,建议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在破解一股独大问题上,要避免公司出现僵局的发生概率。如在公司成立初期,要尽量防范平均股权带来的弊端,优化股权结构,提升决策效率;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对控股股东的权利进行监督,切实保护和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纠正和防止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

司法救济是化解股权纠纷的重要手段。比如在一些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中,都增加了“特别调查权”。当公司面临特定困境时,股东有权请求法院派出专门的调查专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调查报告,提交给董事会及请求人。同时,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债务法建设中,当出现大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形成压制时,法院可以规定这种压制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对于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公正、成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中小股东股东权益的保护。

五、结语

从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发展进程来看,构建公平的经济发展环境,既要关注企业就业,还要维护社会稳定。公司作为特殊的经济组织主体,从法律完善上来化解发展困境。新《公司法》从立法层面给予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但还存在不足,还需要逐步完善。

参考文献

[1] 赵志虎.论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J].理论观察,2015(9):71-72.

[2] 孟祥.关于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探究[J].法制博览,2017(24):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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