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岷峰 葛和平
(南京财经大学中国区域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0005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江苏南京 210044)
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来看,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大致经历了从混业经营到严格规范分业经营再到现在的宽松化混业经营的历程。在混业模式的发展过程中,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更是我国金融业发展模式的重大创新。然而,由于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理论与实践基础都比较薄弱,一时难以适应中国金融发展的市场环境和制度环境,面临着种种挑战,不仅影响金融控股集团自身的发展,也影响着国家整体金融的安全与稳定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现状的分析,对于厘清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脉络,深刻把握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特点与规律,促进金融业的系统性改革,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均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1999年2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虽然不长,但是离不开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变迁的影响,而且在本土化的进程中,不同控股集团的发展也具有复杂性。
杨松、李继云(2006)在对美、英、日等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进行分析时指出,金融控股模式的发展是在经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及混业经营的具体实践之后做出的历史性选择。基于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的原则,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对于混业经营的创新发展具有合理性与现实性。张志柏、田蓉(2001)认为,纵观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格局,分业经营的客观现实与经济新常态下混业经营的巨大契机矛盾不断激化,原有的金融体制性弊端加剧了金融控股这一发展体系的复杂性。杨素兰(2001)基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分业与混业两种经营模式进行比较,其观点是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可以充分发挥混业经营对于金融业发展的正面效应,其对金融业的整体发展具有很好的维稳性。姚军(2015)认为金融控股集团是一种关注度极高的优越性选择,要充分借鉴和融合我国长期分业经营的实践,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其发展活力。
葛兆强(2001)认为,从我国的金融发展实践来看,以商业银行为主体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是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主要方向。张青枝、高候平(2003)基于我国金融业现有的监管体制与法律框架分析,认为纯粹的金融控股公司凭借其股权控制的独特性可以被作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的理想选择。孙国茂(2003)通过比较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并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指出我国应构建起以银行业为主的金融业务架构并大力发展纯粹性金融控股公司。林建军(2016)从相关规范立法经验的基准上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模式应按照优先级的发展顺序逐步推进,发展以大型商业银行为控股母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叶红梅(2016)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实践进行分析,并结合西方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实践,认为纯粹型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具有发展的合理性。
耿楠(2010)基于后危机时代的大背景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现状,从资本管理、风险管理、赢利能力、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剖析了中国金融控股集团面临的发展瓶颈,认为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战略性调整是要进行实质性的产权改革。梁冬寒(2017)认为,当前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风险主要体现为集中度风险,即信用与市场风险的集中,防范集中度风险管控的根本措施是建立与金融控股集团同等战略高度的战略管理体制机制。谢清河(2005)分析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管理立法、风险管控、资本实力、信息公开披露机制四个方面的缺陷,并认为要重点完善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管理体制 。赵启然、杨博琼(2006)通过构建“银证合作”的控股集团分析模型,表明建立“防火墙”机制对于改善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困境尤为重要。
金融控股集团的创新发展与优越性主要体现在股权控制与业务发展两个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强调的是在统一的控制权下进行经营管理;至少从事两个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业务的服务。由于我国长期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环境的限制,作为综合化、系统化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的历史较短,但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
从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种类来看,多数研究者从股权管理的角度将金融控股集团划分为纯粹型金融控股集团和经营型金融控股集团,这也是国内外普遍认可的分类。从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实情来看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1.股权和管理方面。从股权与管理方面进行区分,可以分为经营型控股集团与非经营型控股集团。这与纯粹性金融控股集团与经营型控股集团分类最大的不同在于集团公司本身是否经营金融业务。如图1、图2所示,在经营型控股集团与非经营型控股集团的特点中都体现为“多个法人、多块牌照、多种业务”,但是不同的是经营型控股集团中集团公司同时经营本身的银行、证券等金融业务,下属的成员公司也开展不同的金融业务。而非经营型控股集团当中,集团公司并不从事金融业务,只进行单方面的股权经营与管理,下属的成员公司各自开展不同的金融业务。
图1 非经营型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图2 经营型金融控股集团模式
2.集团的性质方面。金融控股集团主要可以分为由金融机构为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与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以金融机构为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指由原来从事某种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投资改制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目前,在我国主要有国有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与保险公司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国光大、中国平安、中信集团等。以产业资本为载体的金融控股集团主要指依靠产业资本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按照产业资本的性质进一步划分为国有企业集团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中航资本、中油资本等,以及由民营企业集团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海尔集团等。
3.控制主体实力方面。金融控股集团主要分为中央金控和地方金控。中央金控既包括由国有金融机构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也包括以国有产业资本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地方金控主要指的是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来整合地方的金融资源,形成一定规模的金融资产,最终通过证券化形式实现上市成为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归根到底是金融的创新发展,最终目的是要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金融控股集团依靠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形成一条较为完整的金融产业链,满足企业日益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见图3),从而致力于客户服务发展的深层次创新,形成“客户——平台——资产”的金融闭环生态。在此闭环生态下,将客户与资产有效链接,进而在一个带有垄断性的市场体系内提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实现较高的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
图3 金融控股集团的多元化金融服务
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管制趋于灵活,发展自主性不断提高,以及金融业自身的创新活力不断释放,金融业态的不断渗透与深度融合,越来越需要金融行业内开拓一种适合或顺应整体发展环境的新的、有效的组织模式,这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大力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从2014年开始,我国大陆金融市场上有10家上市公司规划建设金融控股集团;2015年,金融控股集团规划发展的企业数量达到20多家;2015年之后,我国出现了一大批省级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发展势头较盛。以下将从管理体系、服务体系、风险体系、监管体系等方面对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现状进行剖析。
1.战略一体化与层级冗杂的矛盾分析。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市场与企业管理发展的结合物,其自身的发展具有金融与管理的本质特征。金融控股集团的管理组织体系是以公司股权为基础,将各个公司以资产为主的生产管理因素统一起来,在集团公司总部的统一控制与管理下进行综合性、集约性经营。一方面,金融控股集团在整个管理体系上是具有进步性的,在基于混业经营的综合化原则下,控股集团实行一体化管理,进行统一规划、目标指导,最终达到的是整体最优效应。另一方面,一般的金控集团至少持有两个不同的牌照,甚至更多牌照,并根据不同的产业设立不同的下一层级公司,乃至子级公司内不同层级的管理体系。因此,整个集团虽然是在集团公司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但是自上而下的公司管理体系长度过长,层级管理机构、部门设置等呈现出冗杂的现象。冗杂的内部管理体系也影响着各个管理机构与部门间的利益,利益分歧直接影响着整个管理体系的管理成本,使得原有的金融控股集团组织模式的管理效益减小。鉴于此,金融控股集团在管理体系中要协调好集团整体体系管理与各子公司管理之间的矛盾,协调好各子公司之间管理层级的矛盾。
2.“伞状模式”与“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矛盾分析。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对于中国金融业来说是一个“舶来品”,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在国外长期采用“伞状模式”——即控股体系内由集团公司负责整体的规划与资源的分配,以集团为大中心,各成员公司只围绕集团公司的规划进行各自专属负责的金融业务。但是,“伞状模式”下的体系化管理效益并不明显,特别是各成员公司只在规划下进行各自的金融业务,自我利益与集团利益的冲突性容易凸显,违背了金融控股集团的综合性原则与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因此,要具体结合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实,坚持矛盾分析法,既要把握好全世界范围内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经验,又要自我审视独特的金融发展特征,不能机械地把“伞状模式”运用在中国金融企业当中。中国金融业的发展进入了改革深水区,特别是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越来越注重整体效益的提升与动能转换。因此,在具体运用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中,要审慎选择,综合考量“伞状式”“内嵌式”“垂直化”等多种模式的特点,再结合中国具体国情,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模式。
1.金融发展与产业服务的融合建设矛盾分析。在国家政策利好的情况下,不乏有一批趁机扩张自我资本的集团进行改制,违反了金融发展的本质要求。目前,金融控股集团热衷于各类金融牌照的申领,以扩大集团的管控服务范围,但在真正对接企业产业服务需求时,却无法全面有效地实现良好的服务。金融发展与产业服务并不矛盾,关键在于金融控股集团要把握好经济新常态下的共同价值取向,把握好金融发展服务于企业实际发展的本质,科学合理地推动金融发展与产业发展的有机融合。金融控股集团要审慎地进行规划,不应盲目着力于扩张经营牌照,而应将发展的着力点回归到服务实体经济中来,坚持“以金融带动产业,以产业促进金融”的发展理念,不断调整发展结构,促进整体发展效能的提升。
2.“融智”与“融商”的矛盾分析。金融控股集团就其发展的实质来看是金融机构或类金融机构的一种资产运作方式,其发展主力集中在融资服务方面,但在助力企业开拓生态产业链、提升企业总价值方面却鲜有建树。而海尔金融控股集团的“产业投行”模式通过有机的链条将企业服务需求与市场主体对接,进一步实现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的柔性融合。其综合化服务不仅仅局限于资产的服务,而是通过将“产业投行”的模式深度融合,对接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资本运作为“抓手”,全面发掘企业的价值链活力,在资本大市场中实现企业价值的增值。
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体系内,以集团公司为统一领导主线,各成员公司拥有自己的业务管理系统,在日常的集团业务处理中,存在着内部关联交易,由此带来的风险不可小觑。由于在统一体系内,内部关联的交易连接下潜在的交易风险容易不断积累,甚至发生传导。金融控股集团追求的是整体利益的最大化,那么各成员公司就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妥协甚至是利益冲突。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来看,金融控股集团在进行各成员公司的资产等资源整合时,以集团的统一规划为中心,忽视了各个成员公司之间在原体系内的利益主体地位,各个公司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结构性差异、利益差异、功能性差异很难得到较好的解决和协调,进一步引发系统内部各层级的利益冲突风险。
1.金融服务牌照与跨部门交易监管缺失的矛盾分析。金融牌照被视为评价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实力的重要指标。而且随着金融控股集团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控股集团也热衷于申请更多金融牌照,却忽视了金融牌照之后真正的金融服务,出现了金融牌照收集的不理性现象,这既不利于金融控股集团的实质性发展,也不利于金融真正落实到服务企业的金融需求之中。
此外,从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来看,金融控股集团能够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得到迅猛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牌照管制的宽松,这可以从我国资格最老的中信控股集团等三家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过程看出。在现今的金融控股集团建设大潮中,越来越多的金融控股集团为了金控布局,积极拓展多元化金融业务,这就涉及到银行、支付、保险等不同业务部门的交易,这样跨部门的交易也是金融控股集团中最重要的业务运作。在企业转型金融控股集团的过程中,金控体系中的业务掺杂着复杂的股权利益关系。同时,由于监管的缺失,由此造成的经营风险也会进一步加剧,其中就包括金融控股集团体系内的关联交易与跨部门交易。
2.“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与金融混业趋势凸显的矛盾分析。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一行三会”为监管主体的分业监管体制,但当前中国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成为一种趋势,长期分业经营下的分业监管体制与不断发展的混业经营现状的矛盾也不断凸显。因此,金融监管需从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转变,否则监管的有效性会大幅降低。
当然,对于分业监管体系也不能全盘否定,分业监管是我国在金融与经济发展的特定时期进行的必要选择。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新常态下的监管体系重构尤显重要,对推动混业经营的良性发展与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如今,互联网技术与经济的融合不断加强,逐渐形成自我的产业链条与独特的生态环境,越来越多的互联网公司通过“互联网+金控平台”的手段建设金融控股集团。相比较于传统的金融业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过程,互联网金融公司在打造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中的优势显而易见。首先,互联网金融公司本身的经营和投资有显著的多元化特征;其次,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大数据分析、区块链技术等,为综合化、一体化建设提供了现代化信息技术资源,使得体系化建设的速度、水平、质量等都有了很大的提升。以蚂蚁金服为例,其发展是对互联网思维与互联网技术的深度融合运用,其打造了全面的金融服务,建设了完整便捷的产品服务链,建立了高效优质的一站式客户服务体验,这也是传统金融控股集团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从发展基础来看,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的建设在技术上有着严重的依赖性,只要在技术更新与维护上稍有滞后,就会形成巨大的技术漏洞,从而危及整个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的安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法与既有的监管体系实现全面的对接,在互联网金融中存在着监管空白,无论行业自身的市场发展标准规则,还是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都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互联网+金融”的建设还有一个明显的特性,即普惠性,这也是金融业真正落实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以及“三农”的必经之路。当前,随着一系列规范制度的出台,以及互联网专项整治工作的推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入重要的调整期,通过一段时间的自我调整,将有利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深刻反省自我发展的短板,促进互联网平台与金控平台的无缝对接。
金融控股集团的建设是一个综合化的系统性工程。基于体系化、集成化的特点,我国金融控股集团应积极建立多层次、多体系的维护系统,从而克服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难题,推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良性发展。
1.强化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促进制度基础建设与理论创新。金融控股集团对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是一次较为重要的创新。在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建设中,金融控股集团的建设尚处在初级阶段,发展体制及相关制度理论还不完善。因此,要不断强化金融发展的顶层设计,做好国家金融发展战略规划,企业要完善自我制度建设以及在行业内协同开展金融控股集团发展理论研究,不断促进金融控股集团的制度基础建设与发展理论创新。
2.加强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丰富具体的建设内涵。金融控股集团的建设是现代金融组织模式创新,属于现代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当前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面临的诸多发展问题在金融发展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借鉴与参考,也体现出我国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上的缺失。因此,要加强金融控股集团的内控机制建设,大力完善现代化金融企业管理制度,不断丰富金融控股集团在发展中的具体内涵。
3.组建综合性金控集团研究智库,推动本土化特色创新发展。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迅猛趋势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有着密切的关系,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世界混业经营大潮的影响,但其发展终究需要与中国金融市场相适应。同时,金融体系建设属于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在行业服务多元化的影响下,金融控股集团体系的建设更具有复杂性。在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控股集团建设中,有必要打造一个综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团研究智库,为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建设提供高效、高质信息以及理论基础服务,提高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质量与水平。
1.创新管理体系。金融控股集团是一种基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创新管理模式,这里的创新管理体系是着眼于金融控股集团体系内部管理进行的创新。
第一,在综合性管理指导下,加强管理主动性。金融控股集团的明显优势在于其对产业资源的优化整合,实现投资与资本利用的最优化。在金融控股集团内,经营着多元化的金融业务,在具体的管理体系中,集团与各成员公司之间要不断加强内部管理与内控机制建设,自上而下形成一个主动性管理的“活力”管理系统;要切实加强管理的反馈机制建设,实现管理的联通联活;在综合性管理的指导下,加强层级管理系统的建设,从基础管理系统上有效发力,从而维护好整体的系统管理。
第二,统筹集团与层级管理,注重管理的协同性。金融控股集团发展区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特点即协同性。金融控股集团在多元化业务与综合服务的双重支持下,实现金融发展的协同效应,进而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不断提升金融控股集团的核心竞争力。对处在发展初期的金融控股集团,要从管理的协同性入手,积极统筹好控股集团与各层级管理之间的管理协同性,在管理资源上进行有效整合,用切实高效的管理促进资本、品牌等因素的协同效应发挥。
2.创新监管体系。监管体系的创新发展具有促进管理体系改进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双重意义。对于监管体系的创新,不仅要考虑好混业经营的发展大势,还要综合考虑好中国在长期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分业监管实情,要辩证地、具体地进行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监管体系的创新。
第一,辩证应用分业监管模式,推进多方位监管建设。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将长期的分业监管体制与现实的混业经营状况加以综合分析,做到合理性改造。分业监管确实在金融控股集团的交叉性业务的监管方面存在一些“盲区”。此外,随着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大力建设,分业监管的滞后性等弊端也不断凸显。无法忽视的是,在金融控股集团实现综合化、多元化金融业务的整合过程中,多元业务体系中的风险传递对整个金融控股系统具有“链式反应”的巨大破坏性。如果在层级体系内加以层及系统分业监管,设立层级防火墙,可以有效地实现对不同业务间的针对性监控,从而提高整个金融控股系统的安全性。
第二,坚持循序渐进的创新原则,稳步实现统筹性监管。分业监管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其无法有效地对金融控股集团综合性业务体系内的交叉性、关联性业务进行监管,由此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缺失的问题不断凸显,这会大大降低监管的有效性,不利于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防控。前期的监管要与金融控股集团的推进步伐保持一致,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要刻意追求混业经营下纯粹的混业模式监管,要注意监管的统筹性建设,将监管落实到具体的发展环节。
第三,拓展监管范围,建设效益性监管体系。监管是基于企业的风险,重点是加强对风险因素的监控与管理。在创新监管体系的过程中,要立足于金融控股系统的整体性和全局性,统筹考虑控股集团与成员公司之间的监管效益。同时,从监管的综合效益出发,注重监管的效益与水平。
集成化、综合化是金融控股集团的显著组织优势,在建立金融控股集团的整合协调体系中,应继续发挥好金融控股集团的这一优势。
1.建立高层协调管理体系,推动利益趋同建设。在我国金融控股集团体系建设中,由于产权制度的模糊,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没有实现同步的跟进,存在着控股集团股权过于集中的现象。股权的集中容易导致利益的冲突,进一步影响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管理体制建设。因此,要积极协调好集团公司与成员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尝试建设包括集团公司在内的高层综合管理体系,在规划集团的发展总体规划时,考量各层级利益,使得集团的规划或者决策体现的是各层级的意志,既有利于决策的实施,也有利于内部的管理与控制。
2.建立“金融超市”的服务协调体系,不断强化顾客服务。当前,金融市场的发展朝着一个“脱虚向实”的基本方向,政府越来越强调金融的发展要回归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上来。金融发展的最终目的是为企业提供全面优质的金融服务,切实解决企业的各项金融需求。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结构的转型升级,企业的金融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特征。基于此,金融控股集团要大力发挥整合金融服务、提供多元化业务的优势,不断强化顾客服务,大力拓展服务渠道,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高质高效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3.建立信息协调体系,降低整体管理成本。在现代化市场体系中,客户群信息资源是一个企业的重要资产,对于金融控股集团这样体系化较强的企业来说,信息资源是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所以,金融控股集团首先要建立起一个综合性信息数据库,实现集团公司与各成员公司之间信息数据的共享融合。此外,各层级的成员公司也要在金控集团的统一规划下建立有效沟通的共享数据库,自上而下形成一个“倒T”型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节省各层级的信息开发与管理成本,更有利于金控集团的战略规划。
4.设立不同层级的“防火墙”,建立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风险防控是金融控股集团业务开展中最为重要的环节。由于业务等协同使得风险也存在一个“反面协同”,为避免风险的“反面协同”,比较可行的方式就是建立层级“防火墙”,推进内部控制机制建设。首先,要在各层级的成员公司建立业务防火墙,这里的业务防火墙是为了避免关联交易的灰色存在,从而避免引发业务关联性风险;其次,要建立信息防火墙,信息防火墙的建设并不影响协调信息体系的建设,信息防火墙的建设旨在整个金融控股集团体系内建立起保护客户信息与隐私的机制,避免信息泄露风险;最后,要建立起一个体系化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防范内部管理交易风险,做到公开化、透明化,推动系统性的内部控制体制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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