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问题研究

2018-05-25 08:49潘林林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

潘林林

[摘要]计算机技术顺应人类生活需求不断发展,如今计算机技术已经普及至人类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深刻地影响着大众的工作和生活,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计算机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难以动摇既赖于硬件越来越轻薄,更在于能切实处理为工作和生活诸多需求的软件,其依附于硬件,但已渐渐成为独立的产业。然而,软件迅猛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侵权难题。关键在于相关法律层面不够完善,软件权利人的利益屡受侵害却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打击研发者的创造积极性,束阻碍了整个软件行业的蓬勃发展的脚步。因此,如何有效地发挥法律的手段为软件产业营造健康的发展氛围,成为世界各国备受关注的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8)01-0120-03

一、计算机软件概述

(一)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界定计算机软件的概念,有助于切实完善相关法律,更好的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至于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学术界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界定计算机软件概念时,多采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PIO)的观点,同时结合各自国情。因此笔者深入研究世界上部分有影响的国家和地区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并加以借鉴。WIPO发表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法条例》指出:计算机软件包括了程序、程序说明和程序使用指导三方面的内容。、其中,程序指的是以文字或代码等其它的表达形式与计算机的可读介质结合后,可以使计算机产生某种信息处理能力,来标志具有某种功能并完成某项任务或产生某种结果的指令集合。程序说明指的是用文字或图形等其它的表示形式对计算机程序中所包含的程序指令做出的详细且完整的解释。程序使用指导指的是除程序、程序说明之外,用来理解或实施程序的其它辅助材料。然而该条例对程序的描述尚不全面,未将高级计算机语言汇编的源程序列入计算机软件的定义之中。鉴于此,美国修改了著作权法第101条,重新将计算机程序界定为:一系列旨在直接或间接用于计算机以取得一定结果的语句或指令。之后,又通过联邦法院的判例,把源程序、目标程序、储存在只读存储器中的程序、系统程序和应用程序都归为计算机程序。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软件依附于硬件,两者相互依存形成一个计算机整体。软件有别于硬件,它是计算机程序、数据及其相关文档的抽象整合。其中,计算机程序是研发者依据现实需求而设计指令性序列;数据则是计算机程序在执行现实需要时的一系列数字组合与数字框架,是计算机程序的表现形式;文档是具体计算机程序研发、运用和维护有关的图片和文字等信息材料。计算机软件包括三部分:(1)计算机程序:主要指依附在相关媒介上的原始码、目的码、微码等以英文字符、阿拉伯数字或其他语言文字等符号所表达的能执行命令的序列;(2)程序描述:包括资料结构、演绎法则、流程图;(3)辅助资料:包括程序规格书、操作手册、使用手册。

一方面计算机软件是一种逻辑实体,有别于计算机硬件那种具体的物理实体,正因为它是如此抽象的一种存在,超越以往法律规范范畴,所以该层面法律有待完善。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是研发者依据客观实际的需求,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出来的信息产品。想提高计算机软件的质量控制,可以着重从软件开发方面入手。同时,计算机软件究其本质是智力劳动创造的一系列数字、字符的组合,容易被他人复制抄袭,因此也需要加大对软件产品的侵权保护力度。

二、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

计算机软件因其抽象而虚拟,对它的保护究其本质是专利的保护,通过对各国专利保护的研究有助于了解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

(一)美国专利保护现状

美国在其相关法律条款中界定了能够获得专利的发明的范畴:“只要是发明或者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过程、机器、产品、物质的组成,以及其它对新颖实用进行改进的智力成果,都可以取得专利权。”从法律条文出发足见在美国能够获得专利权的范畴之广。美国最高法院亦采取否定式列举,列举了三大类不能取得专利权的事项,即自然法则、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但是如若抽象概念在实践运用中形成了具体且符合客观实际的成果,则上升归纳至法律所保护的专利范畴。美国相关法律中规定:法定专利事项属于专利法所保护的客体,其利益受专利法切实保护。鉴于此,只要涉及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申请能被认定为法定的专利事项,则能够依据美国相关法律而取得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二)日本专利保护现状

日本因其科技发展水平较为发达,所以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数量较大并成激增状态。根据有关数据显示:日本每年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数量达到了全国专利申请数量的10%。面对日益激增的专利申请数量和专利侵权、维权案件,日本制定包括《特许法》、《意匠》、《实用新案》在内的诸多法律法规对法定发明和创造性加以规范。日本在相关法律载明了法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法则的智力劳动的成果。像计算机软件这种借由硬件实现软件的信息处理,符合利用自然法則进行智力劳动的成果,因此计算机软件属于是日本专利法意义上的法定发明。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现状

面对科技化的社会现状,依法治国的中国已逐步制定了包括《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内的诸多法律,初步形成了计算机软件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基本框架,并逐步完善。着眼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过程不难发现:我们国家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一个从保护作者权向保护经济投资权益的逐步转变的过程,同时版权保护意识也逐渐提高。但是鉴于计算机软件技术的虚拟抽象化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社会生活的普及应用。我们国家已然认识到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只保护版权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正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以规范和计算机技术的各方面权益。

三、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以规范和计算机技术的各方面权益,首先要找到问题的关键,这就要求我们审慎研究当下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通过大量调查初步分析得出以下几个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立法体制难以实现

在物欲横生的市场经济氛围中,为谋求更多的利益,诸多不法分子运用不正当手段盗版他人的软件和技术,为自己谋利。同时计算机软件使用过程中也出现诸多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与计算机使用者之间利益不协调等冲突。鉴于计算机软件使用中的这些现实矛盾,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也针对性的进一步完善。经过完善的旨在保护智力劳动成功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维护软件研发者权益、促进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法律是公平正义的,旨在兼顾各方权益,合理处理纠纷,知识产权等法律法规也是如此。为了切实发挥相关法律法规在保护专利权益方面的作用,必须统筹兼顾,正确处理计算机软件研发和使用过程中的矛盾与冲突。但在司法实践之中,由于受社会环境、文化观念、科技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包护计算机软件专利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难以切实做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全体利益的绝对平衡。怎样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最大化,即是立法工作者重点研究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司法工作者适用法律中最主要的问题。为实现两者权益的最大化平衡,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既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对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维权的规定,又要能依据实际的现状充分分析各项法律制度的优缺点,合理适用法律。学术界亦有学者主张,拟定一部用于统筹兼顾计划机软件研发者和计算机软件使用者利益关系的专门法律,以填补既有法律体系的不足。笔者认为,尽管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难操作性,但该观点也有其可行性,值得借鉴。

(二)审查时间过长

从我国的法律法规出发,清晰可见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是我们国家专利申请的三大必备条件,立足三性足以筛定大部分专利,计算机软件专利亦不例外。实用性和创造性较为容易辨明,但新颖性较之前两个条来得抽象复杂并具有时效性。因为目前计算机业的迅猛发展,往往后研发的技术完全颠覆以往的技术。许多申请的技术在申请时尚具有新颖性,冗长的审查期限过后,其新颖性往往已经被时间和新研发的技术消耗殆尽。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量较大,条件性审查进程缓慢,很多软件和技术为熬到审查通过,其新颖性已经被泯灭,原有的市场也被新研发的技术和软件取代了。

四、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权利人自我提高维权意识

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各方面皆需要保护,软件的权利人,自我提高维权意识,积极参与申请登记是有效保护其权益最切实有效的方法。一方面权利人在取得相关权益时积极向有关部门登记自己享有权利的软件。“新软件条例”第七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如此能够有效切实杜绝大部分不法侵害,避免诸如盗版等侵权纠纷。另一方面权利人发觉自己所享有权益的软件被盗版时,应第一时间主动采取法律保护措施。避免盗版软件在市场上扩散,减少盗版软件在市场上流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二)专利权的界定和辨明方法的完善

我国目前尽管尚非软件开发的超级大国,但仍需未雨绸缪,在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应用的同时,完善对计算机软件的研发等其他方面面专利保护。首先同过修订不具法律拘束力的《审查指南》对相关领域进行指导,以得出社会实践的反馈,让未来的进一步调整计算机立法有的放矢,提高立法效率和立法可行性。其次,邀请行业专家进行研讨会,修补法律解释,通过概念、肯定式列举、否定式列举以进一步明确计算机专利保护的范畴,同时明确辨明方法。界定较为明确的专利保护范畴和辨明方法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更好的区别计算机软件发明是否具有专利性,是否受专利费保护,切实保护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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