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析

2018-05-24 10:18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于畅洋
专用汽车 2018年5期
关键词:专用车集团化许可

中集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于畅洋

2018年4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全文共八章四十四条,规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中许可申请、审查、使用、监督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一经发布,犹如春雷乍响,对汽车行业尤其是专用汽车行业影响深远。

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将对专用汽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

一、职责明晰,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

《办法》开篇明义,指出工信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众所周知,汽车准入管理长期存在“多头管众理”这一顽疾,除工信部的“公告”管理外,还有认监委的“CCC认证”、生态环境部的“环保公告”、交通部的“油耗准入”、交通部的“安全准入”。九龙治水,政出多门,一直为行业所诟病,也影响政府的公信力。而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应由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希望明晰了职责的《办法》,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沉疴。

二、鼓励技术创新,推动有质增长。

《办法》规定,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时,对因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导致出现与本办法相关许可条件不完全符合的情形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该情形是否影响了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进行评估。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评估结果和管理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决定。

此项规定,立足长远。客观地讲,专用汽车生产企业遭遇到的很多管理要求,都是用今天甚至昨天的规定来束缚明天的技术,以2004版《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例,其中第五十六条规定:“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受这个14年前规定的条款限制,在欧美发达国家运行成熟的双挂和多挂汽车列车就无法在中国上路行驶,模块化汽车运输的发展更是无从谈起。

相较而言,《办法》却能为鼓励技术创新,设置这么一项豁免条款,对于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导致不完全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和车辆产品,在不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情况下给予准入许可,可谓用心良苦,其本身也是政府管理上的一项创新。

三、鼓励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削减企业认证成本。

《办法》规定: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可以委托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其他成员生产。

此项政策,有利于集团企业发展,进行集团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内部成员间可相互代工生产,可享受一个样车,一次申报,多地址生产。这对一汽、二汽、重汽、陕汽、北汽等大集团企业,无疑是重大利好,对专用汽车行业中的中集集团、中航集团以及规模稍小一些的诸如东莞永强、新宏昌重工等企业也都是利好,可以大幅削减企业认证成本。以拥有三个地址的集团企业为例,按此《办法》约可减少67%(三分之二)的认证成本。可见,集团企业规模越大,拥有的成员企业越多,所能减少的认证成本越多,越受益。那么,是否可以说集团企业越大,就一定能此项政策中受益呢?也不尽然,政策虽好,但也要看集团企业集团化管理的意愿和能力有多强,对于因产品同质化严重、集团化管理强度不够,自身企业成员间尚处于竞争状态而导致集团化管理意愿不强的企业集团来说,恐怕要与此次改革的红利失之交臂了。

四、推行系族管理,鼓励系族申报。

工信部拟借鉴欧洲车辆型式认证管理经验,推行符合中国国情的车辆产品系族化管理要求,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对同一系族车型产品按照系族进行准入申请。

其实,2015年工信部曾组织行业骨干企业及各检测中心就《车辆产品同一型号判定技术条件》和《车辆产品同一形式判定技术条件》进行过修订。可能是囿于当时的认识,2015年的修订工作虽较前有所进步,但进步不大。以“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为例,长达33页的规定,复杂到企业基本无法执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欧洲的车辆同一型式认证的要求相对明晰,以挂车为例,欧盟指令2007/46/EC只在生产企业、种类、轴数、最大设计总质量这几方面加以限制,其余均可纳入同一型式。

希望此次改革能挣脱藩篱,制定出能够切实可行、落实到位的车辆系族判定原则。

五、优化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专用车生产更专业。

《办法》规定,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

普通运输类货车产品,包括栏板、平板、仓栅、厢式、自卸等载货汽车,不包括作业类专用车,或者具有专门装置、运输特定类别物品的专用运输类货车,以及挂车产品。

此项《办法》一经实施,对专用车生产企业尤其是以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为主的生产企业影响巨大。拟制定的具体措施中,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产品由整车企业直接申报,其生产及产品质量由整车企业负责。对已获许可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取消相关许可。

简单说生产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的企业,两年后将没有自己的公告产品可用于生产销售。今后,专用车企业将更集中在“专用类”产品上发展。

综上,此次改革不仅仅是在汽车产品准入环节削减了认证成本,更为重要的是为新产品、新技术的发展拓宽了道路,为汽车产品平台化设计、系族化申报、数字化生产指明了方向,同时,也为集团化发展,行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贡献了力量。2018年,时值改革开放40年,也是习总书记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元年,借此东风,愿工信部此次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改革更为彻底,愿汽车工业这颗工业制造业的明珠绽放出更璀璨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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