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张筱梅
4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管理方面做了较大调整,因此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对汽车产业,尤其对专用汽车行业来说影响深远。
据了解,出台《管理办法》的主要原因和目的有以下几点:
一,现有生产企业和车辆产品准入管理制度过于复杂,目前有《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10个许可管理文件,条款和要求过多,导致企业甚至政府主管部门及服务机构人员都不能够深入透彻的了解。因此,《管理办法》对这10个管理文件进行了整合,最终归纳成一个管理文件。同时,该《管理办法》改变了以往不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规则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情况,并删除了管理过细的内容,以方便企业申请许可。
二,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工信部在系统梳理和优化有关车辆公告管理文件的基础上,完成了该征求意见稿的编制工作,提出了简化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类别、优化车辆产品准入管理程序和方式、推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完善改装车管理、充分利用社会检测资源、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创新及应用、推进车辆产品准入系族化管理等具体的改革措施。
三,随着社会和技术的进步,以往的准则或多或少存在不适用之处,该《管理办法》针对这些不适用的管理规则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四,结合目前国家发改委的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协调适应改变。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之下,该《管理办法》的相关细则在近几年不断推进和补充,最终形成了现在的征求意见稿。在去年11月,工信部装备工业司就此《管理办法》召开了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一汽集团、东风汽车、上汽集团、长安汽车、宇通客车、中国重汽、中集车辆企业代表等重点企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据了解,座谈会上参会企业代表一致赞同《管理规定》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并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深入交流讨论,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为下一步履行发布程序奠定了良好基础。
对于《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让我们随着文件从上至下逐一对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中第一条,“为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规范和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其中的“保障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指明了国家工信部将对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环保、节能和防盗性能这四大方面进行管理,其余的如可靠性等产品性能将下放至企业自行进行管理。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车辆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车辆产品)准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是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许可审查相关工作”,在这里,省级及以下工信部主管部门如何配合国家工信部进行准入许可和监督管理,并没有更明确地指出。据有关专家介绍,因为实际上各地具体的准入许可审查工作不尽相同,因此可以适当弹性处理。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中的第六条第二点,“所生产的车辆产品能够满足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这里需要重点指出的是,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据有关专家介绍,今后工信部可能会对检测机构具备的相应资质有所放开,极有可能不需要具备全项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进行检测。
第十条,“申请人自行选择取得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具备所检车辆产品类别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对申请准入许可的车辆产品进行检验。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送检的产品应当由申请人制造,该产品相关技术参数和配置应当与申请准入许可的产品一致”,这里需要重点提及的是“开展整车检验的,应当选择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这一条需要企业了解。而检测机构需要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则对很多检测机构来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因为检测门槛提高了。
第四章使用和变更中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出现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更情形的,应当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备案”。这一条与以往不同之处在于,“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产品商标发生变更”只需要向工信部进行备案,以往还需要对这几项进行审查。
第四章特别规定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均对专用汽车行业的管理有重大调整。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实施企业集团化管理,对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和监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集团,其内部成员之间可以共享研发、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在申请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时,对准入许可审查要求予以简化;其某一成员取得许可的车辆产品,可以委托取得同类别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的其他成员生产。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这一条国家明确鼓励了企业集团化发展,并提出了对集团企业非常有利的政策,即“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后,企业集团可以试点开展产品自我检验”,对于专用汽车行业来说,中集车辆集团作为企业集团代表无疑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又比别的企业多了不少优势,成本优势是其中比较明显可见的。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逐步推行车辆产品系族管理,鼓励车辆生产企业对同一系族车型产品按照系族进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许可申请”,这里的系族管理对于专用汽车行业来说也是一项重大改变,其目的是减少产品公告型号,减少检测次数。据了解,一旦该系族管理实施,将对专用汽车生产企业是一大利好,企业成本将有所降低。
第二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化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应当对采用本企业底盘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承担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准入许可申请工作,负责产品质量。货车类整车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完成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上装生产作业,也可以委托专门的上装生产企业生产”。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优化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生产管理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减少企业数量以及减少产品型号。据统计,实际我国真正只做普通运输类专用车的生产企业只有几十家,对于上千家专用车企业来说这一个数字微乎其微,并不能真正起到减少的目的。另外,这里所说的上装生产企业包括那些没有公告资质的企业,整车企业也可以进行委托生产,其今后对专用车生产企业将产生多大影响目前还无法估量。
总的来说,该《管理办法》本着“合并现有管理文件”、“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减少产品类别”、“放开落实国务院的‘放管服’”等目的制定实施。对此,业内一致认为,管理办法将对专用汽车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不仅将给整个专用汽车行业带来更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同时也是我国道路机动车辆管理的一次重大改革。
综合上述《管理办法》中的重点内容,业内人士认为,它对专用汽车行业产生的重大影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极大地缩减少了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的成本。具体体现在大幅减少企业准入类型和大幅减少产品准入类型两个方面,即企业获得某一个类别的准入许可后,在该类别之内依据市场情况生产新的产品的时候,不用再次申请企业准入,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在车辆产品方面则是通过鼓励企业进行系族化管理来实现产品的准入,预计系族管理全面推广以后,产品准入的类型降幅约三分之一。
二、优化了许可管理流程。这一点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许可变更流程变更为备案管理;检测市场将被有序放开;普通运输类专用车产品将实施统一管理;推行企业集团化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可经评估豁免部分或全部要求。
三、减少了审批时间和提交的材料以及管理文件。这主要体现在中机取消检验方审核、CCC认可的零部件报告无需转为公告报告,以及减少了产品审批时间,并且将现行的10大管理文件归纳整合为了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