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子刚
(1.吉林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8; 2.吉林农业大学 粮食生产区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118)
企业发展面临资源和市场的双重约束,要降低二者的约束,需依靠科技创新,而产学研合作是实现科技创新的有效途径[1]179-182。早在2006年,国家领导人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就明确指出要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并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正式确立了产学研合作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战略地位[2]25-27, 随即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共鸣。产学研合作是指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以共同的发展目标为基础,通过资源有效整合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3]240-245。企业、大学或其他科研机构作为产学研合作的主体已经得到众多学者的认同[4]1-6 [5]137-143 [6]253-257。
一般在产学研博弈分析中,主要是分析产、学、研三方主体间的博弈,并没有把政府作为博弈的参与者。但产学研仅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参与是不够的,政府在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推动高效的产学研合作离不开政府支持和参与。政府部门也日益关注其在产学研中应扮演的角色,2015年1月9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讲话中强调推动万众创新,需要政府合理规划科技布局。纯市场行为的产学研合作模式,带有市场行为所固有的失灵风险,需要政府宏观层面的把控。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主要对产学研合作中的技术转让(购买)和共同合作开发两种模式进行探讨。
纯市场行为的产学研合作博弈中,高校、科研机构一般情况下对合作创新模式有着相同的偏好[7]16-20,相对于企业等创新主体来说,拥有知识密集的比较优势,但缺乏企业将科技成果市场化的能力,将其作为博弈的一方,简称学研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须针对潜在客户要求研发新产品,但存在创新能力不足的问题,将企业作为博弈的另一方,简称产方。在对产学研双方博弈分析时,建立以下假设:
1.学研方对双方合作持有真诚合作与机会主义两种态度。学研方持有机会主义态度时,其会选择研发科技含量较低的成果,研制成本记为Cl;而真诚合作时,其就会研制高质量成果,研制成本为Ch。
2.产学研双方合作开发新技术,促使社会效益增加,记为Rs。
4.技术成果本身价值记为V,即:无论产学研双方能否最终实现合作,学研方都拥有技术成果的保留效用。
5.产学研双方选择合作开发模式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均会投入精力物力,自然而言,技术成果成功后所带来的利润应按一定比例分配,学研方的分配比例记作γ∈(0,l),则企业为(1-γ),当学研方在合作过程中持有机会主义行为时,其分配比例会降低,设为γl;产学研双方若选择技术购买方式合作,双方的成交价格记为P。
参与博弈产学研合作各主体主要从预期收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符合自身利益的合作模式。纯市场行为情境下产学研合作中各主体预期收益如下:
1.产方选择独立开发技术成果,其期望收益为R10=Iρ1,学研方的期望收益为成果本身的价值V。
2.产方有合作意愿时,学研方对企业提出的合作意愿可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若不接受,学研方的期望收益为V,产方期望收益为R10。
3.产学研双方选择技术购买合作模式时:
4.产学研双方选择合作开发模式时:
(1)学研方持有真诚合作态度,学研方预期收益为R1h×γ-Ch,产方预期收益:R1h×1-γ;
(2)学研方持有机会主义态度,其利益分配比例降低为γl,而产方利益分配比例将会上升,此时,学研方期望收益为R1l×γl-Cl,而产方期望利润为R1l×1-γl。
在产学研合作中,由于双方信息不对称、技术研发能力差异较大,因此产方并不能完全确定学研方对于双方合作持有机会主义态度,还是真诚合作态度。在本研究中,本文假定学研方对合作持有真诚合作态度的概率为u∈0,1,则其持有机会主义态度的概率为1-u。
产学研双方就合作模式达成一致,产方期望收益为:
技术购买模式下,期望收益E1=uR1h-P+1-uR1l-P
合作开发模式下,期望收益E2=uR1h×1-γ+1-uR1l×1-γl
产学研双方未就合作达成一致,产方期望收益为:E3=R10
1.E1>E2时,即
P>V,学研方有出售意向后,价格P就成为双方需要协商的主要问题,产方不仅期望技术购买可以带来自身科研能力的提升和收益的增加,而且希望合作的收益大于独立投入科研时的收益,即:
由上式可以得出,产学研双方就技术购买模式达成合作意向时,科技成果的交易价格P所处的合理范围。
(1)学研方持有真诚合作态度,双方达成合作的交易价格P的变化范围是:
(2)学研方持有机会主义态度,双方达成合作的交易价格P的范围是:
2.E1 ① 当然产方在向学研方表达合作意愿时,也会考量学研方利润分配系数γ的大小,只有γ不超过其多能承担的上限时,双方合作才能达成。即需满足条件②: ② 产学研双方达成共同研发合作模式时,利润分配系数γ应同时满足条件①和条件②,即: 本部分笔者将政府作为博弈的一方,对产学研合作中的技术转让和合作开发两种模式进行探讨。在政府介入的产学研活动中,因为涉及税收等收益及相关惩罚机制,博弈模型假设也有些差异,现将不同部分给予说明: 1.政府鼓励产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并给予适量资金支持其科研投入,资助额记为S(S>0)。政府对产方科研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时,产方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收益率记为r,则其技术创新活动收益即为(S×r)。 2.学研方开发的科研成果通过与产方合作实现成果转化,政府给予学研方一定资金支持,记为e;倘若学研方不愿意与产方合作以实现成果产业化,政府就会给予学研方惩罚,记为e′。 3.政府会对产方征税,税率记为t;一般情况下,在税收方面,政府会给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一定的优惠,优惠税率记为t′,且t>t′。 4.学研方持有机会主义态度时,政府会给予其一定的惩罚,惩罚体现在政府对学研方的资金鼓励降为d。 政府介入情景下的产学研合作过程中,产学研及政府的预期收益如下: 1.产方独立创新时,政府不给予税收优惠,产方的期望利润为R10=ρ1Sr+Iρ1,政府的期望收益为R10×t-S,学研方的期望收益仍为成果本身价值V。 2.学研方不接受产方合作要求,产方依靠自身增加科研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不利于社会效益的增加,政府会给予学研方一定的惩罚e′,则学研方的期望收益为(V-e′),产方期望收益为R1(0)=I(ρ1),政府期望收益为(R1(0)×t-S+e′)。 3.产学研双方选择技术购买合作模式时: 4.产学研双方选择共同开发的合作模式时: 政府介入的产学研合作中,产学研双方选择技术购买或共同开发合作模式时产方的收益分别为E1和E2,若产学研双方未就合作达成一致,产方期望收益为E3,有E3=R10。 E1=uR1h-P+1-uR1l-P E2=uR1h×1-γ+ 1-uR1l×1-γl (1)当E1>E2,即 在讨价还价过程中,产方希望通过技术购买合作实现科研能力的提升和收益的增加(相对于独立创新时),有: 学研方持有真诚合作态度,交易价格P所处的合理范围: 学研方采取机会主义态度,交易价格P的范围: (2)E1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在合作开发模式下,真诚合作与机会主义态度利润分配系数范围分别是: 2.政府介入情景下学研方与政府预期收益增加,调动学研方与政府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合作开发实现成果转化,增加社会经济效益。真诚合作时,学研方在纯市场行为下所获得的期望收益R1h×γ-Ch,而在政府介入的情景下,其合作预期收益为R1h×γ+e-Ch,显然政府介入下,学研方的期望收益更大,更愿意与产方进行合作。尽管在纯市场行为和政府介入情景下,产方预期收益均为R1h×1-γ,但学研方的真诚合作态度,有助于提升其创新能力,驱使其与学研方建立合作。 本文以政府介入情景下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为主线,分别对技术转让与合作开发两种合作模式在纯市场行为和政府介入下产学研合作模式做博弈分析,试图为产学研主体做模式选择决策时提供一定依据,提高合作效率。相对于纯市场行为的产学研合作模式选择,政府介入下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中的利润分配系数的范围发生了变化,取值范围相对于纯市场行为时变大,表明合作与否所带来的产学研利润幅度变大,有利于调动产学研双方合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双方更加愿意通过建立合作,降低利润浮动性,实现研发能力的提升,增加自身和社会效益。 [参 考 文 献] [1] 吴素春,项喜章,刘虹.农业科技产学研合作博弈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1(13). [2] 张卫国,李江.基于演化博弈的产学研合作稳定性分析[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9(5). [3] 王玉晗,苗耀祥,魏航.产学研合作主体利益协调机制构建的新进路——利益当量视角下[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5). [4] 蔡冬松,毕达天,周浩.产学研共同体信息供应链的演化博弈分析[J].情报理论与实践,2013(9). [5] 刘明广,李高扬.产学研合作创新的演化博弈分析[J].工业技术经济,2012(10). [6] 马彧崧.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实证研究——基于面板数据随机前沿模型[J].科技管理研究,2010(9). [7] 王子龙,许箫迪.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演化博弈分析[J].科技与经济,2013(4).三、政府介入的产学研博弈分析
(一)模型基本假设
(二)产方、学研方及政府的预期收益
(三)合作模式博弈分析
四、结论及启示
(一)研究结论
(二)政策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