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松和
(韩山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广东 潮州 521041)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作为经济人的俱乐部、职业足球运动员、经纪人等利益主体,及当地方体育局拥有俱乐部股份作为经济人时,都希望通过有效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安排来实现他们自身效用的最大化。而当中国足球协会和地方体育局作为代理人时,所追求的是多元效用目标,一方面努力为国家培养竞技足球人才,实现奥运目标和发展整个职业足球联盟,促进联盟运动员的优化配置等以实现整个国家和社会效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形成不同的产权结构和不同利益主体的博弈规则使得垄断租金最大化。国家和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实现可以发展整个联盟,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福利,符合所有委托人的目标取向,有利于所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最大化。但是,当中国足球协会和地方体育局作为代理人时,为实现自身垄断租金最大化,就会像一个歧视性的垄断者那样,设置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规则,从而导致低效率制度安排的长期存在。可见,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之间效用函数不一致性,很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特点进行分析,找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所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及这些委托代理关系所具有的具体特点,为有针对性地制订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委托代理问题的有效治理机制提供依据。
委托代理理论探讨的是关于如何设置合理分担风险、如何有效激励及如何进行监督的问题,并重点突出代理人在追求个人效用的同时也能实现委托人的预期效用,同时认为由于产权所有者无力管理或因为由他们自己直接管理资产的成本太大,使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成为可能[1]。西方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委托人是风险中性者,并且剩余索取权具有可转让性[2]。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是在管理方的管理下进行,存在行政命令代替自由选择,剩余索取权由管理方撑控,造成契约主体之间委托代理关系不是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的基础上,拥有剩余索取权的管理方作为委托人是风险厌恶者。因此,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时,除了需要借鉴西方自由经济委托代理关系外,还应该考虑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具有公有性质的具体实情。张维迎等认为公有经济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表现为两大等级体系,一是从初始委托人(全民)到国家权力中心的自下而上的授权链,二是从权力中心到最终代理人(企业内部成员)的自上而下的授权链[3]。从张维迎对公有经济委托代理关系的划分可以看出,实际上是按照公有经济管理权力等级高低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对委托代理关系划分。根据张维迎对公有经济委托代理关系的划分依据,在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当国家取得职业足球公共产权的代理权后,建立职业足球管理纵向的授权链不可避免,国家授权给中国足球协会和地方体育局作为管理方对职业足球进行管理,管理方再通过往下逐级授权,形成从权力中心(中国足球协会)到最终代理人(公众)的自上而下的授权链。为更准确找出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各利益主体所组成的主要委托代理关系,精心设计相关访谈提纲,对足球协会、地方体育局、各俱乐部等领导以及高校学者共9名专家进行访谈,提炼出专家对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为研究提供支撑。因此,在借鉴西方委托代理理论的基础上,结合专家访谈结果和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实践,把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自上而下纵向的委托代理关系授权链描述如下图所示:
图1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委托代理关系授权链
整个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委托代理关系授权链是一个环形的链条,管理方处于授权链的最高层,通过逐级往下授权,形成一个从管理方→俱乐部(和经纪人)→职业足球运动员(和经纪人)→公众自上到下的委托代理关系授权链,其中管理方包括中国足球协会和地方体育局,经纪人既是俱乐部的代理人,也是运动员的代理人。从而形成从管理方到公众之间不同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主要委托代理关系有如下几种。
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过程中,对于公众而言,公众出于自已的自由意志与国家缔结契约,意味着他们做出了一种郑重的承诺,要为所缔结的契约承担应有的义务,并接受由此而来的约束。对于行使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公共管理权力的管理方而言,所行使的公共管理权力既然源自于公众意愿的委托,就应该主动承担维护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公平、公正的义务,管理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这一“公共事务”,如有背离行为就应被视为破坏契约,公众抵抗便存在理所当然的正当性。由此可见,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管理过程中公众与管理方就构成一对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国家为培养足球运动员和发展职业足球联赛,授权给管理方对职业足球运动员的转会事务进行管理,管理方试图通过制订各种运动员转会制度来规范运动员的转会行为,不断促进职业足球运动员的优化配置以达到发展职业足球联赛的目的。管理方作为管理机构很少参与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具体事务,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没有信息优势,所以在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管理方称为委托人。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主要发生在不同俱乐部之间,俱乐部是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主要承担者,直接参与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具体过程,所以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俱乐部拥有明显的信息优势,称为代理人。当然,在管理方与俱乐部的委托代理关系中,还存在管理方内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中国足球协会与地方体育局的委托代理关系,另外,俱乐部与俱乐部之间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俱乐部与经纪人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典型的雇佣关系,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由于俱乐部与职业足球运动员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俱乐部不知道转会市场上需要转会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具体信息,如职业足球运动员技战术素养如何、运动能力如何等信息,也不知道具体哪个俱乐部有哪些运动员急需转会,等等。经纪人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中介,专门从事收集职业足球运动员的情报,能够很好地了解俱乐部在运动员转会过程中本应知道却不了解的信息,因此,俱乐部在转会时需要雇佣经纪人解决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形成了俱乐部与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经纪人拥有信息优势,称为代理人,而没有信息优势的俱乐部则称为委托人。
职业足球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典型的雇佣关系,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由于职业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职业足球运动员无法知道俱乐部实际需要不需要引进运动员,也不知道俱乐部需要引进具备什么条件的运动员等信息,只好聘请专门从事收集俱乐部的情报的经纪人帮忙收集信息,签订合同等事宜,从而形成了职业足球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经纪过程中,经纪人拥有信息优势,称为代理人,而没有信息优势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则称为委托人。
俱乐部与职业足球运动员之间存在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不管是短期租借还是长期转会,实际上是职业足球运动员寻找和交换新东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职业足球运动员对新东家的情况知之不多,没有信息优势,是委托人。对俱乐部而言,不管是职业足球运动员转出俱乐部还是转入俱乐部,作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东家,都掌控着职业足球运动员的大量信息,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过程中拥有信息优势,是代理人,而没有信息优势的职业足球运动员则为委托人。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跟西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差异,西方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完全市场化基础上,委托代理关系的授权形式也比较单一。而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涉及到既有中国足球协会(管办分离仍不彻底)和地方体育局等具有行政性质的部门介入,又有职业联赛中有些俱乐部(地方体育局拥有股份)不是完全意义的市场经济实体,以及还具有一些产权不清的职业足球运动员(最初由地方体育局培养出来的运动员),使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从管理方、俱乐部、经纪人、职业足球运动员自上而下的授权链看,管理方具有国家所赋予的管理权力,必须接受公众的监督。因此,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应该存在公众与管理方之间、管理方与俱乐部之间、管理方之间(中国足球协会与地方体育局)、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俱乐部与经纪人之间及运动员与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了相互交错的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多种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这种多种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代理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及目标函数各异,代理人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从而出现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行为,不可避免地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同时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交易成本也会随之增加。
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的授权既存在行政授权,如中国足球协会对地方体育局授权,又存在经济授权,如中国足球转会对俱乐部授权,同时还存在行政与经济混合授权,如地方体育局对俱乐部授权。这种带有国有产权属性的授权中,不管是行政授权还是经济授权,都会产生不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市场交易中,价格机制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向交易者传递有关信息,在行政授权时,会造成行政代理信息成本过高等问题,如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行政代理中,中国足球协会为更有效地监控国有资产,必须从地方体育局收集信息,然而一方面由于信息在传递中会发生累积性的信息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地方体育局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很有可能有意封锁信息或者传递虚假信息,从而使信息成本大幅度增加;在经济授权时,会造成政企难分等难题,如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经济代理中,为确立法人财产权,使俱乐部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就必须杜绝政府行为的行政干预,然而中国足球协会作为政府代理,集所有权、行政权、调控权于一身,必然会向俱乐部输入社会偏好的规则,而不可能仅仅以盈利作为管理的唯一目标。如果让中国足球协会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代理过程中行使“退出权”或者实行产权转让等方式来实现政企分开,则很可能使职业足球的公有制性质名存实亡。如果仍由中国足球协会履行委托人的职能,则行政干预就不可避免。可见,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典型的混合型授权关系。
委托代理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所有者通过委托代理人代其进行经营管理,并通过一定的机制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监督,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4]。然而,在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委托管理方作为代理人管理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当管理方作为代理人时,其效用是实现社会的最大效用,即实现培养国家足球人才和实现奥运目标,但这种社会最大效用短期内不好实现,评估起来也有困难,另外,管理方政府部门官员的政治晋升又并不完全与其业绩挂钩,这使得代理人对激励的敏感性较弱,存在激励不足现象。同时,管理方内部以及管理方与地方体育局之间的交易存在严格的进入壁垒,他们之间的代理合约具有长期性质,这就很有可能产生原谅失误、相互包庇、相互吹捧、不愿冒险和创新等现象,以及代理关系的政治化倾向,所有这些因素现象造成对监督和惩罚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容易产生软化作用。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企业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目标函数不一致时,就有可能出现代理人为实现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代理问题[5]。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各利益主体之间所形成的主要委托代理关系有公众与管理方、管理方之间、管理方与俱乐部、俱乐部与经纪人、运动员与经纪人、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的不同层级委托代理关系,其特点是一种多层级、混合型授权、存在着约束软性和激励不足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职业化背景下,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与企业经营相似,以上不同层级委托代理关系之间都存在目标函数不一致现象,如俱乐部与经纪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当俱乐部作为委托人时,其目标是追求实现自身利润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则希望能够获取更高的代理中介费,以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目标函数明显不一致,很容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对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委托代理关系及其特点进行分析,针对不同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各委托代理关系的具体特点,制订出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以便更为有效地治理职业足球运动员转会中所产生的委托代理问题。
参考文献:
[1] 高燕妮.论政府经济行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J].特区经济,2007(9):256-257.
[2] 王国顺.企业理论:契约理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3] 张维迎.公有制经济中的委托人——代理人关系:理论分析和政策含义[J].经济研究,1995(4):10-20.
[4] 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与委托代理关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 王维东,郝传波.基于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委托代理问题分析[J].商业经济,2008(7):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