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究

2018-05-21 09:12洪雅雯蔡舒婷韩孟琪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法律保护

洪雅雯 蔡舒婷 韩孟琪

关键词 传统技艺 法律保护 制度完善

基金项目:福建师范大学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资助,项目编号为:201710394003。

作者简介:洪雅雯、蔡舒婷、韩孟琪,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68

漳浦剪纸2006年被定为福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7年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08年入选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拓展项目名录,2010更是作为“中国剪纸”的子项被选入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因此漳浦剪纸在传统技艺中具有典型性:漳浦剪纸历史悠久,是漳浦甚至闽南地区民间习俗演化的见证,对了解、研究闽南地区的民俗演进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漳浦剪纸诞生于人民群众的劳动生活中,是人民群众智慧的结晶,也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大众文化,对于发扬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漳浦剪纸被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意味着它在世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舞台上已经获得了一定的认可,对中外文化交流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漳浦剪纸在产业链 发展保护中存在一些困境。

一、漳浦剪纸传统技艺产业链发展的困境

基于剪纸的文化产业链探究,其源头是现行散沙式的各自独立的传承人发展形态,其发展既没有低价格涌入市场的能力,也没有机器印刷快生产的经济转换效益,发展步伐缓慢,社会认可度极低。剪纸的产业链及剪纸艺术品是从自身文化圈子衍生出来的物质文化形态,是活态的、广义的商品,而这些类似的商品之间会形成一种相对独立的系统,进而提升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社会认同,产业链之间的联系较少。 从社会意义上讲,形成这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链,走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的产业化道路,更重要的不是获取润,而是获得文化认同与传播,丰富人类视野,以及以另类角度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这样的文化商品消费过程是一种体验过程,社会公众购买的不止是商品本身,而是购买文化艺术、一种精神文明的享受,甚至是花钱购买一种自身良好的心理体验。所以一个非遗文化产业链的形成不止是支撑其本身产业和传承人的生存与发展,也是对非遗项目本身的传承和发展的一种保护,更是提高社会公众对非遗产业的认同程度的良好途径。

以漳浦的剪纸技艺为例,当地的剪纸艺术工作室一共仅有七间,且几乎都是早期就筹办起来的,本来就不大的市场份额已经被瓜分完毕,没有给后来者留下立足的机会。许多优秀的青壮年剪纸艺人由于年资不足,没有良好的社会认可和宣传噱头,使得其在当地的剪纸产业化的过程中难以立足。由于无法进入剪纸市场,仅凭微薄的政府资助,无法支撑其基本的生活,也因此导致了一些优秀的剪纸艺人被迫另从他业。然而这为数不多的几间工作室规模很小,各自经营,并没有形成相互配合的产业圈,令本应作为当地文化名片的剪纸艺术至今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反而还处于在当地甚至都还不是特别出名的文化产业,鲜少有投资者看好这个产业的前景,将资金投入这个行业的建设之中。部分传承人提议由政府出面联系有财力的大型公司投资开发剪纸产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将各个独立的工作室整合起来,把目前的一堆散沙团结起来做大做强。但由于各类条件的限制,先前所引入的公司并没有能够很好的达到期待中的效果。现行法律法规无法有效监督政府对传统技艺文化产业链的形成,也导致了一系列困境的出现。

(一)规模小

漳浦剪纸技艺产业化经营模式大多是剪纸艺人自己开办工作室,在工作室內经营自己的剪纸作品,寒暑假时期收徒教授剪纸技术收取一定的学费以维持整个工作室的运营。而多数的工作室在当地都呈现出一种各自独立,缺乏商业上的交流和合作,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是一种竞争关系。一个工作室从设计样式到剪纸到销售一体化完成,试图以一己之力赚取整个产业过程的利润,这也导致了产业链的形成基础社会分工细化无法形成,产业链的形成自然也就十分缓慢。各个工作室也都尚处于小规模,依靠工作室的作品产生的效益对于本工作室甚至是整个行业的发展来说都是杯水车薪。传统技艺大多都存在着同样的误区,想要参与社会化的市场经济产业竞争却没有遵循社会化经济竞争的规律来发展自身,扩大规模,积极发展。以小规模“各自为政”的发展模式为主的产业化过程,必然发展缓慢,也带来了后续的产业发展问题。

(二)发展资金严重不足

漳浦剪纸技艺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中国剪纸的子项目之一,在传统技艺的资金补助上已经属于走在前列的项目。然而,据笔者在当地的调查显示,几乎没有一个剪纸艺人对国家对于本项保护项目的经济扶植力度感到满意的,对于剪纸艺人自身的补助对于他们的生活来说十分微薄。缺乏发展剪纸技术产业的启动资金,在发展过程中的补助和支持项目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在传统技艺本身存在“先天不足”的情形之下,若无后期发展资金的先行扶植,产业链也难以形成发展。

(三)产品销路欠佳

在漳浦当地,剪纸艺术品的销售现状堪忧,鲜少有人购买剪纸艺术品用于家用。且正如上文中所提到的那样,每个工作室都将产销两条线在自己的工作室内承包,将自己的剪纸艺术品大多定位为装饰画和礼品等高档消费上,消费者群体人数少,销路较窄。

(四)制作复杂无法实现批量生产

以漳浦剪纸为代表的传统技艺大多数存在制作复杂,手工为主,生产速度较慢的特点。其特色在于手工艺品的慢工细活带来背后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对于文化价值的追求,购买手工艺品的人也大多享受着这样的文化价值追求。因而,对传统技艺的作品实现产业链生产的又一重要阻力在于其工艺的制作复杂程序,无法实现批量做工生产,进而造成了慢效率。

二、漳浦剪纸传统技艺产业链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以漳浦剪纸为代表的传统技艺产业链的发展困境的产生是多方主体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自身先天不足,后天发展乏力的现实情况都导致了传统技艺的产业化发展迟迟无法向前迈步。

(一)自身原因:经济效益低

随着科技的进步,一些传统的民间工艺制作逐渐被大机器生产所取代而消亡。如何在保持自身传统魅力和韵味的同时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降低生产成本,生产出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作品,是摆在所有传统技艺面前的重大难题。

由于传统技艺自身的生产周期长,耗费的人力成本高,经济转换效益效率过慢,仅靠政府对于传统技艺项目本身和传承人的微薄经济资助,并不足以弥补由产业链缺位带来的传统技艺经济效益上的缺失。经济效益低也就意味着在产业链的形成环节上,许多从事此产业的人各自承担了全部的传统技艺生产环节,将所有环节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又再次投入到同样生产环节,如此,便造成了经济转换周期较长。各自独立的生产环节也造成了社会分工环节的不明确,产业链作为社会分工的一个结果,一盘散沙式的技艺产业建设结果,是法律监督力度的不足,也是法律规制上的缺失。

(二)社会原因:社会认同感低

对于一项传统艺术的传承,经济效益、国家政策和民众保护意识缺一不可,但经济效益有其限制的地方,国家政策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也无法满足现实社会日益变化的需求,因此公众的保护意识是传统艺术传承的关键。然而据笔者的调查显示,83%的公众对于传统技艺的了解远远没有达到有利于传统技艺传承和发展的程度。这一现象反映出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力度不足的情况,自然也导致了公众保护非遗项目的意识不强的后果。失去群众基础的非遗项目想要继续传承和发扬下去非常困难,仅仅依靠政府和传承人两方面的推广并不足以支撑其在时间的洪流中不断注入新鲜的血液。并且随着时代一同创新发展,传承对象也会因为该项目长期得不到关注和重视而逐渐流失。

公众的保护意识不强导致不论是传统技艺的项目本身还是传承人的社会认同感都较低,对于传统技艺的重视程度不够,也导致了传统技艺的产业无法顺畅地运行,这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遗憾,也是传统技艺产业链的一大困境。

(三)政府原因:政府引导不足

传统技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一类,但在目前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政府相关文化部门没有很好地引导产业链形成,怠于履行其自身应有的文化建设职能,怠于对文化产业链的形成进行有效的引导帮助,包括前期的政府财政对传统技艺产业的经济扶植和社会效益影响力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传统技艺中一些具有市场潜能和开发价值、与消费者日常文化生活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是完全可以进行产业化实践的。但现今传统技艺却存在规模小、发展资金严重不足、产品销路欠佳、制作复杂无法实现批量生产等先天问题问题。已经“先天不足”的民间技艺类非遗,要获得大力发展,没有后天政府的引导,光靠其自身的市场吸引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当前推进非遗产业化的关键是政府如何引导其形成完整产业链,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投入到传承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事业中来。

三、完善漳浦剪纸传统技艺产业链法律保护的构想

针对传统技艺产业链形成中的种种困境问题,本文以漳浦剪纸技艺为例,尝试就产业链的法律形成和法律保护提出完善构想。

(一)促进民间技艺非遗产业自救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彰显地区地域特色的文化名片,是一个地方文化软实力的综合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绝不能仅靠政府的财政支持, 必须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以达到产业自救的目的。

1. 制作非遗相关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尚待开发的民间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将民间技艺做成的工艺品作为各地政府间文化交流的桥梁。在促进文化交流的同时,促进非遗文化产业链条的形成,亦可在交流中将民间技艺传播出去,起到宣传和保护的作用。

2. 扶持新兴非遗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于需要扶持的新兴产业,应当进行合理的规划布局,延长文化产品的产业链。以政府扶优为宗旨,形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运作的保障机制,避免产业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加大资金投入,扩大产业发展规模,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3.开发和保护并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但应当同时规定在使用非遗过程中,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对贬损、歪曲使用的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经营过程中要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创造经济效益的潜力,达到自救的目的,减轻政府财政压力。

(二)提升传统技艺社会认同感

提升社會公众对于传统技艺的认同感和参与感在传统技艺的产业链形成上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传承人的自我价值的认同和传承技艺的自我认同在技艺的保护和传承上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1.鼓励开展民间技艺的宣传出版工作。国家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民间技艺的宣传出版工作。鼓励民间技艺传承人将自身传承的技艺予以公开的出版宣传,汇编成册,以供社会公众了解和保存。相关的文化部门应当组织民间技艺的整理、研究和技艺交流活动。搭建更多的平台,让民间艺人的技艺有更广阔的宣传空间。

2. 督促相关部门履行非遗宣传义务。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督促管辖范围内的中小学、幼儿园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民间技艺非遗历史形成机制的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应当引入“技艺非遗进校园”活动,与负有宣传义务的传承人合作,进行非遗技艺的教授工作。同时,各级政府应当督促辖区内的新闻媒体开展非遗的宣传和普及工作,向社会公众宣传非遗历史形成机制以及相关的非遗保护法律等。

(三)提高传统技艺的经济扶植力度

在市场经济作为主流特征的今天,大批文化底蕴丰厚的优秀传统技艺正因为经济支持力度不足而逐渐消亡。对于传统技艺所面临的经济困难的现状,首先政府须进一步加快资金补助的改革步伐。借鉴《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的相关内容,做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工作,落实政府对于财政资金的投入。

1.留出充足的传统技艺保护资金。日本《文化财保护法》提出“无形文化财 ”的概念,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对其制定保护方案,并以国家财政给予强力支持。这一概念将文化产业的保护提升到国家保护的高度,这值得我国制度予以学习和模仿。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非遗保护专项资金,逐步建立地方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议强调所需经费为工作经费,并规定非遗保护预算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的占比最低标准,最好能随着经济增长逐年有所增长。

针对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2.保障资金去向明确。向社会公开每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去向,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之下保障政府依法行政,应当保证政策公开透明,保障每一个公民的知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将这笔资金挪作他用,还应当明文规定挪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随着中央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加强,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资金投入随之增加。在财政拨款跨级辗转时,难免会出现某些主管资金的政府部门私吞资金挪作他用、对资金去向不明、管理不善的情况。此时,便可对负责人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对挪用该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予以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予以刑事处罚。

四、结语

传统技艺作为彰显一个地方地域特色的文化名片,是一个地方文化软实力的综合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其文化价值进行产业化经营是時代的必然性。产业化的经营实际上就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实现“文化生产力”向“文化经济力”的转变。

在开发和保护过程中两者须并重,保护式开发,由政府引导,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引入市场,参与市场竞争,避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坏。经营过程中要充分挖掘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创造经济效益的潜力,达到传统技艺产业自救和发展。

注释:

产业链是产业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是经济时代高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结果,是各个产业部门之间基于一定的技术而产生的经济关联。分工与交易的复杂化对使得在经济中通过如何连接不同的分工与交易活动成为现今社会日益突出的问题,企业组织结构随分工的不断细化发展而呈递增式增加。原先的技术产业模式难以应付越来越复杂的分工与交易活动,不得不依靠企业间的相互关联,这也成为了为产业链形成的条件。因此,找寻一种完整的组织结构以节省交易费用并进一步促进分工的潜力,增加生产和交易的效率,促进产业链的形成和发展,也使得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更加顺利。产业链的本质是一个具有某种产业内在分工联系的企业群体结构,产业链中大量存在着上下游关系和相互价值的交换,上游环节向下游环节输送产品或服务,下游环节向上游环节反馈信息。

朱淑珍、李睿.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产业链模式研究——以旅游商品为例.科技进步与对策.2014(6).57-61.

徐辉鸿、郭富青.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构建.法学.2007(9).94-101.

《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第四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保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到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并逐步增加。”

“无形文化财”即无形文化遗产,其范围包括诸如语言、戏剧、音乐、舞蹈、宗教、神话、礼仪、风俗、节庆、手工艺等不能固化的人类财富。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在1950年通过的《文化财保护法》中提出,其关于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实践,首先影响了韩国,随后逐渐在菲律宾、泰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得到了响应。基于日本在保护无形文化财产方面取得的良好成效,我们在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时可适当参考借鉴。

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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