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法律正义 道德正义 社会正义 辩证关系
作者简介:张熙悦,郑州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04
自从人类社会脱离原始野生环境进入到文明时代以来,人们就一直在追求社会环境与社会事件的公平与正义,并从法律制度与道德伦理层面出发对社会环境中的人员、事物、事件、关系等进行约束,以维护与捍卫社会的公正公平与正当性。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正如“不患寡而患不均”所传达的核心理念所述,不平等的社会权益与暗箱操作众多的社会环境会使得社会成员之间的心理隔阂不断加深,成员相互之间无法建立友好型信任关系,社会成员的核心关注点就无法聚焦在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建设中,而用于汲汲营营地沉迷于权力斗争与相互倾轧中,无法为社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生产力,更不必提安定和谐的社会关系与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构建 。因此,在成员众多、事件纷繁复杂的社会大环境中,社会成员需要感受到社会环境与社会关系的正义性,需要认识并认可其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社会关系相对公开透明,社会成员在世界观、价值观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的观念以及高度统一化的意识形态,从而为社会成员自身应享有的同等权益与社会义务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与道德支撑。
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拉近了社会成员之间的空间距离,社会成员可以借助信息化成果跨越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获取社会重大事件信息与动态新闻,相比较于信息流通存在时间差的古代社会,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性越发值得加以重视,以免在信息化技术的支撑下形成大规模的引发社会动荡不安的舆论与暴动,因此,各级政府均将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作为政府工作重要准则,一方面通过完善法律制度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提供基础性与根本性制度保障,从法律法规层面确保社会成员享有同等的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为社会成员追求公平正义、享受公平正义带来的合理权利与权益提供强制性保障,以充分保障社会成员的合理合法行为,并引导社会成员在开展社会活动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适宜从事;另一方面,政府借助大众教育的手段从思想道德层面提高社会成员对于公平正义的认知,向社会成员灌输与传授正义的内涵与正义的社会价值,从意识形态层面塑造社会成员正确的价值观,打造社会成员合理合法合情的行为模式准则,同时借助社会舆论与新兴媒体的力量从道德层面对社会成员的行为与活动加以引导,使得社会关系与社会环境维持在正常的轨道范围之内而不会引起大范围的社会暴力现象,有力地约束着社会行为以及社会生活实践,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从上述推论可知,社会成员对社会正义的诉求衍生出了两个维度:法律与道德,这两个维度在处理社会诉求时的关系是复杂而波动的,例如在我国以儒家思想为行为准则的封建社会时期,封建君主遵循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仁义礼智信等道德规范作为社会管理与国家治理的重要准则,社会问题的处理大多依赖于伦理道德,封建体系下森严的等级制度与法律是架筑在伦理道德基础上的强制性制度与强制性措施,具有极为鲜明的伦理道德色彩 。
法律是社会管理与国家治理的强制性条例,其以物质惩罚为主要手段对社会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加以制裁与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国家的团结。法律正义是指法律认可与保障的正义,简单来说法律的存在就是为了维护正义,而正义的维护离不开法律这种强制性的手段作为坚实支撑,因此法律与正义二者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依托的 。法律正义中所说的法律认可与保障的正义并不是抽象、空泛的物体,而是实际而具体的权益,这种权益在社会成员之间拥有共通性,且大多带有国家强制属性印记,通常是由国家与相关权利管理机构对正义的实际内容加以制定与完善,并将对该正义进行维护的措施制定成具体的法律条款,用以约束社会成员的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的整体性秩序、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以及社会的集体利益。
与道德正义相比,法律正义具有如下鲜明的特征:
其一,法律正义通常是以明文规定的文字作为法律内容与规则的载体,其所指向的是客观存在的具体性事件与行为,在指向时不允许存在任何的模糊与不确定性,违法行为的描述应当翔实而明确,让社会成员清晰地认知到什么事情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什么事情是法律所认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此保障法律制度实施的明确性以及法律制度的权威性。
其二,法律程序的执行过程非常严谨,整个执行过程要求执法人员屏蔽社会舆论的干扰与复杂矛盾的社会环境,只从法律法规的角度,严格遵循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条文条款对社会事件进行公平公正地衡量与评估,尊重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权益,确保社会事件的当事人在法律决策做出之前享有同等的社会权益,永远保持中立与旁观的姿态对社会事件與纠纷中的人员、事务进行公正处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以及依法治国的权威性,保障法律程序运行的严格性 。
其三,法律作为凌驾于社会行为之上、衡量与制裁社会行为的手段与工具,其应当脱离社会纠纷的原告与被告,从更为宏观且独立的角度对社会事件进行审视,并从秩序、规范、制度的角度对社会违法行为加以处罚制裁,而不应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更不应由个人或者社会对违法行为加以制裁,以维护法律的崇高性,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益。法律正义的价值意义在于对法的引导以及对国家法治道路的引导达到比较理想的境况,与道德正义不同,法律正义借助清晰而客观的法律条文向社会成员展示什么是正确的、值得嘉奖的行为,什么是错误的、违法的行为,这种直观的善恶模式可以给人们的心理产生强大的约束,对人们的违法行为产生强大的恫吓,有利于人们清晰地辨别良法与恶法,为国家政局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提供强制性保障 。鉴于法律正义所带来的直接的显著的反响,依法治国已然成为了很多国家的治国国策与方略,国家的治理不再仅仅依赖于抽象而人云亦云的道德正义,而是通过相对僵硬而铁血的制度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加以规范,以保障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以及社会集体利益,响应和谐社会的构建需求。
道德正义所展现的是社会正义在道德伦理方面的内涵,具体是指社会成员在享有道德权益与履行道德义务的公正性与公平性,与法律正义不同的是,道德正义更多的是从社会的角度对社会成员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强化,旨在从伦理道德层面为每一位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道德价值导向,以道德为约束条件形成相对抽象的社会管理规范秩序,从伦理精神的角度提升每一位社会成员的思想品德与道德品质,进而由个人到集体,由个人的高尚品质与优良教养到社会集体的和谐共处,助力于构建充满安定与和谐的社会人机关系以及公平公正的社会伦理风范。因此从社会整体而言道德正义可以表述为社会风貌与社会的公平正向力量,道德正义分解到每一个社会成员可以表述为个人的认真坦诚、公正无疑的正直品质。在以儒家思想为封建社会正统思想的我国古代社会中,道德正义常常凌驾于法律正义之上,作为社会管理与国家治理的实际操纵者,虽然道德正义未能与法律正义一样以明文条款进行罗列,但是作为一部沉默的宪法,道德正义所涵盖与囊括的领域却更为宏观,在很多法律无法细化且触碰到的领域与方面,相对抽象的道德正义可以以其柔软而润物细无声的特性对其进行渗透与影响,从而从精神与心理层面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因此我国古代的很多社会现象与事件在判决时通常会出现舆论引导法律的现象,案件的审判者与旁观者大多从道德层面对事件的善恶与对错进行分析与评估,并不是一味地遵循依法治国的法家思想,而是更多地在法律基础上融合了人性、心理、伦理等抽象的道德内涵,以使得做出的案件审判结论符合社会集体的心理预期。这种以道德与伦理作为社会管理的行为规范与准则的模式即道德正义的重要内涵,从哲学观念来看道德正义更倾向于唯心主义论 ,期望通过对社会成员个人心性与思想品德的教育达到指导个人行为活动,提升社会整体伦理道德水平的重要目标。一个公平公正充满正义的社会,不仅有赖于法律对社会活动与行为加以强制性制约与保障,更加有赖于道德对社会成员的内心形成意识形态约束,而社会正义的前提则在于社会给其每一位成员所赋予的权利与利益应当是相对平等的,若是成员与成员之间存在着极其显著的利益鸿沟,则这种利益鸿沟的存在必然会诱发深存于社会成员内心的欲望、矛盾、不安、嫉妒、仇恨等负面情绪,负面情绪一旦在有利的环境下被引导、集中,则会形成不可遏止的大规模社会动荡事件,给个人、集体、国家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道德正义的存在正是抑制社会成员负面情绪的重要手段,道德正义通过从道德与伦理层面对拥有负面情绪的社会成员加以心理疏导,不断平复社会成员内心的动荡与波澜,及时制止社会成员做出不利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行为,同时对利他行为予以道德层面的褒奖,让施行利他行为的社会得到心理上的满足与成就感,使社会成员自觉地选择尽善尽美、乐于奉献的行为,道德正义这种无形而庞大的力量不仅仅是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力量,而且还是一股强大的精神动力,进一步带动与号召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到利他、利集体活动中,以壮大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队伍,对社会的进步有着不容小觑的推动意义。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是社会正义的两个维度,是社会正义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维护和谐安宁的社会环境、建设繁荣富强国家的重要保障。虽然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历史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其对社会正义的主导性存在差异,但是其在更高维度的价值方面以及历史发展本质方面却存在高度一致性,其最终的目标也都是规范化社会成员的行为,以保障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之间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维护社会权益公平性与公正性的重要手段,二者的相关关系具有非常鲜明的辩证性 ,其论述如下:
(一)道德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前提与灵魂
道德正义是维持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公平公正权益的基本性力量,正如“有什么样的道德,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所述,法律的形成最初一定是来源于道德的驱动,法律正义要想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可,在国家与社会集体环境中拥有绝对的权威性,首先需要从道德层面上让社会成员予以接受,法律正义中潜在的道德务必要符合社会成员的主流意识形态与思维想法,不能背离社会成员普遍的道德观念,否则这样的法律正义将无法得到社会成员的支持,进而无法拥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其独立性与崇高性将变得低如尘埃,人们将不再畏惧法律条文中规定的刑法,更不会遵循法律中所约束的合法边界进行社会交际与社会活动,整个法律正义会成为流于形式的纸上谈兵,不再成为凌驾于社会行为之上的强制性力量,使得人们不再自觉且自由地去追求其合法权益,而是放纵其内心无可抑制的欲望与想法汲汲营营地从事其所期待的、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 。因此,为了保障法律正义的权威性与法律执行的有效性,应当将道德正义作为法律正义的灵魂与血液,将法律正义打造为人人拥戴、人人诚心自觉遵循的重要行为标杆,摆脱纸上谈兵式的规则制定,真真切切地将道德标杆融入到法律法规的制定中,让民众从思想与精神层面认知与认同法律正义的价值,并且自发地对法律正义的权威性与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加以维护,而不是仅仅依靠铁血统治蛮横地干涉社会成员的行为与国家事务的处理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法律的制定也的确是以道德作为基础标杆与依据,例如在我国古代,自从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家依法治国的铁血僵化思想逐渐受到儒家思想中仁义礼智信的渗透,汉武帝时期的国家统治大多是在儒家思想的基础上对法家制度进行修缮与更新,使得法律更为人性化并迎合封建统治者的统治权益,以更好的维护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与道德秩序 。综上所述,法律正义需要强大的群眾基础作为支撑,而道德正义正式群众基础形成的前提条件,因此道德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前提与灵魂。
(二)法律正义是道德正义的确认与保障
道德正义是从思想、伦理、精神层面上对社会成员进行约束,以期提升社会成员的道德品质,减少或避免其做出不利于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有害事件,但是道德正义的落脚点过于抽象,无法实质性地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加以约束,若是对于明事理、品德高尚的人类,道德正义通过其良好的心理战术可以加固人们的品德防线,有效抑制其从事违法犯罪的勾当,但是若是遇到道德品质低下,受教育能力较差,行事蛮横且固执的人,则仅仅依靠道德正义将无法对其起到实质性的威慑与恫吓作用 。在现代信息快速传输、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的社会环境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较上世纪发生了剧烈的变化,但是社会的阶级矛盾与利益冲突仍然存在并且在某些国家甚至因此而爆发了频繁的、大规模武装斗争,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单纯而友好的,在利益与欲望的驱使下,人们的行为往往不会经过大脑的深思熟虑,更加不会考虑到道德层面的鞭挞,而一味固执地维护个人利益,道德正义无法对这类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此时法律正义作为强制性的手段可以充分发挥其价值,补充与确认道德正义的不足,使得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惩处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重新捡拾起道德主义所丧失的效力,将道德正义法律化 。例如现代社会中常见的忤逆父母的行为,虽然社会舆论在道德层面上会对子女的行为进行谴责,但是对于忤逆不孝的子女并不能形成实质性的惩罚,也不能为其父母带来实质性的赡养保障,法律主义通过对忤逆父母的行为进行刑法明文规定,对于道德主义无法惩处的行为从法律层面予以制裁,从个人经济与刑法层面上惩罚不孝子女,改善其父母的实际赡养环境与赡养条件,为道德正义的落实提供实质性的保障。
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之间的社会基础相同,并且彼此在调整范围和内容上存在着分歧和相互呼应的部分,二者都试图推行共同的标准,相互声援互助补充,在促进社会正义的合理构建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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