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律师 刑事责任 权利
作者简介:冉慧军,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52
现阶段,在我国的刑法理论领域与实务界,律师的刑事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研究热点问题,其和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联系密切,和我国法制社会建设具有一定联系。我国在1996年5月,于第八届的人大常委会中,在第19次会议上通过的我国律师相关法律标准第45条第1款中明确利用法律形式第一次给出律师的形式责任标准,给出明确的规定,明确律师这一特殊职业在文化法律实践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也证明对律师进行规范的必要性,如果律师触犯法律和违背自身义务,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律师的刑事责任理论阐述
律师刑事责任是依据在刑事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针对那些触犯法律的行为和影响社会安定出现的犯罪事件,贯彻法律标准和要求,给予其一定刑法处罚。律师的刑事责任系统主要涵盖行业、伦理责任、民事和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等。就律师来说其刑事责任是一个最高和最为严重的责任。本文所阐述的律师刑事责任的界定和阐述,是结合律师实际职业活动来研究,给出如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出现问题,触犯到刑法中的具体标准和罪行规范,就需要去承担刑法的法律处罚。世界各个国家对律师的刑事责任都给出明确规定。如:在英国如果律师出现了蔑视法庭和抵抗法院命令等行为,就会被相关建构拘捕监禁处理;在美州的《加拿大的刑法典》中,其在第133条明确给出“受到委托律师的盗窃罪”;在欧洲等大陆国家则给出律师去保守和履行职责以及秘密是必须的,是一强制性义务。
(二)律师的刑事责任的特点
律师的刑事责任的特点的表现包括:
其一,律师的刑事责任主要对象为律师,依据我国《律师法》中第2条条例要求给出,律师值依据相关法律,通过专业学习获取律师的职业资格证书,为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性事务服务的从业人员。而且在我国《刑法》第306条中,把律师这一执业人员归类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群体中进行加以界定。
其二,律师的刑事责任具有显著的背职性。律师执业人员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在工作期间恪守行业要求和职业的道德,如果律师的行为可构成刑事法律责任,那么律师的行为定会违背了律师在依据法律进行执业时需要履行的基本性业务,而且赋予律师违背从业要求和职业道德以及法律规范,决定律师执业具备显著的背职性。
(一)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毁灭证据和伪造证据以及妨害作证的罪名
例如:在我国《刑法》中,第3.6条法律规定就明确给出:帮助当事人去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威胁以及诱导证人去违背法律事实或者改变证言、虚假捏造证据等行为,处以其三年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理或者被拘役,如果情形严重则被处罚3年以上或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二)介绍贿赂和行贿犯罪罪名
导致这一犯罪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受到个人主观方面的影响,是一种故意行为,为了谋取违法利益,触犯法律和法规要求,谋取利益的行为。导致这一犯罪行为的客观原因,则是受到行为人财务贿赂影响,出现了以贿买权等行为。介绍贿赂和行贿犯罪罪名在我国《刑法》第389条法律条例中就明确给出,为了获得自身利益,谋取到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财务,构成了行贿罪和介绍罪等。
(三)侵犯商业机密、诈骗罪、侵占罪等犯罪罪名
导致这些犯罪行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受到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影响,具有非法的占有行为,占有他人的财务(占有的数额较大),去虚构实际工作时间、诈骗律师代理费,虚夸自身的业务能力来骗取代理费用等。如:在我国的《刑法》中,第266条就对诈骗罪给出详细要求,诈骗数额较大的执业人员,要结合实际,给出相应处罚,较轻的处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和管制,设置处罚金,情形严重和数额较大的则需要处罚三年之上以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处罚其一定的资金。
(一)缺失部分主要的权利
律师在从业期间,被法律赋予了职业秘密权力、执业豁免权力、行业的垄断权力,依据法律标准独立进行执业。律师的这些权力不仅在我国律师行业体现,也是国际范围内律师执业权利的主要内容,世界各个国家均赋予了律师上述的职业权力,特别是发达国家更为突出,来发挥律师在自身国家社会发展的最大功能,发挥律师的使命,实现构建全新的律师制度的目标。结合事实来说,上述这些律师权力可以稳定律师的职位地位,维护律师在职业期间相关人身权利,但是对于我国来说,给予律师的依据法律职业权力,会受到一些机关和团体以及个人的影响,导致一些律师在代理和职业大型案件时,一些机关与个人出现了事先打招呼的事件,影响律师职能的发挥。如:我国就没有给予律师对于执业诉讼期间以及仲裁出庭等业务得垄断权和执业豁免权,在我国的《律师法》第35和第45条中明確给出。
(二)相关规定侵犯了律师执业权利
对于我国来说,法律相关规定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体现,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在《刑法》中,《刑法》第306条条例给出,在刑事案件的诉讼期间,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出现毁灭证据和伪造证据,去帮助当事人去伪造、毁灭证据,诱导证人和威胁证人违背事实去改变证据,或者出现作伪证行为的,依据法律对其进行处罚,如拘留和处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在作证明时,出示、提供和引用事实参与人的证言以及其它的证据事实(该证据失实),但是不是有意伪造的行为,对其行为的界定为:不把这一行为归属到伪造证据罪行中。这一法律标准就和307标准规定违背,出现了立法的重叠,导致对律师和司法人员的标准要求以及规定出现差异,对律师处存在歧视,触犯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三)人身权利被限制
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的侵袭和限制。律师是法律工作人员,其也是普通社会大众,是一个被法律保护的公民,享有法律赋予和宪法赋予的不同权利。在我国《律师法》中,第32条条款明确给出:律师在工作期间,人身的权利受到保护不可侵犯。但是,结合实际情况来说,律师在执业期间,人身安全受到了侵犯,该类型案件出现频率大,呈现上升的趋势。一些律师被非法的拘留、传讯、拘禁和扣押了律师证,被扣留作为人质,被绑架和殴打等事件常常发生,还有一些教师在拘留所拘押期间,病死于看守所中,部分律师被误认为案件的追究对象,被错误的追究了刑事责任,导致律师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
(一)赋予律师相应独立权利
赋予律师相应独立权利,在《律师法》与《宪法》律师具备的独立权利,保证其不会受到相关机构等影响,去明确给出障其在实际执业环节,具备独立权利,在立法上明确的给出规定和要求,保证律师咋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国家相关机构和单位、社会性团体以及个人的干预,给予其独立的执业工作行为。因为律师执业行为是介于委托人和国家相互间,其一方面则是为了去维护我国制定的法律法规,保证法律和法规和良好实施。另一方面来说,也应终于委托方,全面为维护委托方利益,为其提供合法服务,实现社会和谐发展,构建正义、公平和新型社会。
(二)建设扩展制度,给予其全面的阅卷权利
给予律师全面的阅卷权力,是当下世界公约的一大要求,也是众多发达国家大力倡导的做法。因此,对于我国来说,需要取消当下我国法律中存在的关于律师阅卷众多局限性要求和限制规定,完善证据的展示制度,注重证据公开制度的建设和设置等难题,修改和完善《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发挥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最大作用,建设扩展制度,确保律师可以介入到诉讼环节,全面的去掌握案情和进展,最大限度维护委托方的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完善立法规定
完善立法规定,在立法中增设律师的刑事责任的豁免权力,确保律师在法庭上具备辩护言论自由权利,而且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对于立法中律师刑事责任豁免权的主要内容来说,包括以下几点内容:律师在执业期间,在辩护环节对案件进展和证据等可以发表自身言论,受到法律的维护,并且不会追究;其次就是律师法庭上,在刑事案件诉讼中对于向法庭提供的文件以及案件相關资料出现失真现象时,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这也在《刑法典》第36条条款中,第2小条例中明确给出。因此,我国必须结合实际,在立法基础上确立律师的刑事辩护的豁免权,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在满足立法的经济原则基础上,健全立法,以此来维护律师自身合法权益,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给予律师司法权利以及取证权利
赋予律师相应独立权利,建议在对我国《律师法》进行修改时,对于条例中的第31条规定,取消其中的“经过相关单位或者相关个人允许同意这一规定”,把配合律师的调查取证标准要求作为调查对象的主要义务。而且也要明确给出,如果实际调查的对象出现不配合行为,律师可以行使自身权利,去向检查机构和法院给予申请(申请法院的调查令),在检察院以及法院批准后,律师凭借法院给出的调查令去行驶权力收集证据。而对于检察院和法院来说,其接收到律师给出的申请后,需要进行审查(仅需程序性的审查),不属于实际的实体化审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律师的刑事责任具有自身特点,包括律师的刑事责任主要对象就是律师自身,而且律师的职业特点,自身具备的责任具有显著的背职性等。对当下我国律师的刑事责任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律师职能的发挥,限制律师人身权利,因此必须及时利用合理举措解决这些存在问题。如:赋予律师相应独立权利、建设扩展制度给予其全面的阅卷权利、完善立法规定给予律师司法权利以及取证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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