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国华
“琼女郎”俞某被骗800万元、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等客观事实一次又一次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窃取、非法出售、非法提供个人信息,即使尚不构成犯罪,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金。由公安部起草的《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4月4日起向社会征求意见:在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可对互联网安全情况实行专项检查。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已明确。如今,《规定》提出: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述情况,即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无疑,这等于给个人信息上了一道“安全阀”,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即意味着“没收”并“重罚”。
前些年,“个人身份信息1元一条、手机信息5角一条……”类似广告曾风靡网络,还有的网络运营商更是利用手中便利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为各类诈骗活动推波助澜,以至于人们的正常联系不同程度遭遇挑战。
比如:有的司法机关电话联系当事人时被误认为诈骗,长时间未联系的朋友、同学第一次联系时错认为行骗而挂断等等。许多垃圾信息、骚扰电话、冒名办卡、冒充公安要求转账等已严重影响人们正常社会生活。“琼女郎”俞某被骗800万元、山东徐玉玉被电信诈骗致死案等客观事实一次又一次向全社会敲响了警钟,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刻不容缓。
刑法修正案七、2017年6月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个人信息提出要求,并对非法出售个人信息作出处罚性规定。而今,正在征求意见的《规定》,如正式颁布,就等于赋予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的职责,并有權对检查中发现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处罚,即使不构成犯罪也要处罚。
这犹如给公民个人吃了颗“定心丸”,又给个人信息加了一道“安全阀”。
有了这把“尚方宝剑”,在重大网络安全保卫任务期间,公安机关可对当地互联网安全情况随时进行专项检查,而且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或者远程检测的方式进行。
这就等于告知一些想借个人信息“发财”的人,公安机关并不一定非要去现场检查,而是远程检测照样可以发现违法行为。有了公安机关这张盾牌保护,个人信息将会更加安全,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当然,就《规定》内容而言,窃取、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等行为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追究,这一点比较容易理解。而不构成犯罪且没有违法所得,也将被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金,恐怕不太容易把握。这既给公安机关执法增加难度,也难以让当事人信服。因为“100万元以下”的裁量幅度显得过大,容易滋生腐败。毕竟如此之大的裁量幅度,对于许多当事人而言都很难无动于衷,而是想方设法压缩裁量空间。所以,如能对“100万元以下的罚金”条款进行细化,显得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将会更加安全,并进一步彰显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