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背景下民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索
——以广西民族大学为例

2018-05-21 01:33覃晚萍
梧州学院学报 2018年1期
关键词:法学专业法学法治

覃晚萍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6)

民族高校是我国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摇篮,必须不断与时俱进提升自己人才培养的质量,为社会输送大量优秀的人才。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人才培养方面提出培养创新型法治人才,紧接着国务院大力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在此大背景下,地方民族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如何在现有人才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推陈出新,探索创新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从而更好地培养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型法治人才。近年来,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和全国其他高校一样,在不断地探索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地方本科高校法学人才培养结合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体现不足。未能充分结合法学专业特点,培养学生树立创新创业的思维和意识,与创新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仍有一定的距离。本文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为例,探索改进地方民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推动民族高校法学专业在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如何融入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内涵,探索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从而更好地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目标,为社会培养具有较好理论综合素养、实践能力强以及具备一定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的优秀法治人才。

一、创新创业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必要性

高校对人文社科专业,尤其像法学专业能否推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推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主要是针对理工科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文史类专业,特别是法学专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搞创新创业教育改革。但国内部分学者对此亦发表不同观点,认为当前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应该要改革,探索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法学专业可以融入创新创业的教育改革中。本文认同叶青教授对法学专业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看法,他认为,创新创业教育不应局限于理工科院校的技术创新、技术创业,也不应简单地等同于教学生办企业,而是通过教育改革对学生进行创新创业精神的塑造、理念的培养和思维的训练[1]。确实如此,人文社科类专业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和推动力不亚于理工类专业的科技创新。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本科专业教育存在重理论、轻实践,对法治人才创新能力的培养不足。因此,在当前推进改革的社会背景下,改进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是必要的。

第一,这是落实国家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目标要求的需要。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要求,这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及培养模式改革指明了新的方向。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新目标,法治人才是重要的保障,而法学教育是培养法治人才的手段。习近平在2017年5月3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2]高校法学教育是培养法治人才的专门教育,是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人才培养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法治建设大业,关系到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尽管长期以来,法学理论界对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存有争议,曾经历从专才教育到通才教育,从大众教育到精英教育认识的转变。但新形势下,高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具体落实国家对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要求,培养大批优秀的法治人才。

第二,这是落实国家法律和国家教育改革政策的需要。2015年修改后的《高等教育法》第 5 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这条法律规定重新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予以明确定位:就是要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如何更好地落实《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从本专业的实际出发,结合教育改革的新规定、新精神,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2015年以来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都非常重视高等教育改革,结合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先后颁布一系列文件对此予以明确规定。譬如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2016年5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国务院的实施意见,要求高校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各环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的实施方案则明确规定,自2016年起,高校全面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基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推进,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文件精神,广西地方高校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也应与时俱进,按中央和自治区政府的方案要求进行改革,积极探索适合广西地方民族高校的创新创业法治人才培养模式。

第三,这是为社会培养优秀法治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重要渠道,是培养法治人才的主阵地。地方民族高校与其他高校相比有自身的特点,其培养的法治人才也应结合地方社会的实际需要,积极服务于地方社会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五大自治区之一,具有自身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既沿海又沿边,是中国与东盟各国联接的桥头堡,还是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衔接的重要门户。这些独特的区位优势,给广西社会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为确保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战略布署的有序推进,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广西民族大学作为国家民委和自治区政府共建的民族高校,长期以来承担着少数民族人才培养的重任,为民族地区输送大量优秀的人才。为适应当前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广西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应谋求改革,通过改进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更好地为构建法治中国、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以及为国家“一带一路”战略输送更多更优秀的法治人才。

二、地方民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存在的不足

(一)人才的培养目标定位与实际需要有差距

不同时期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有不同的见解,它是在不断地探索中逐步形成了当前的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目标定位。但由于各地发展不平衡,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和生源均有较大的差异,注定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和现实存在差距。特别是地方民族高校,更有其特殊性,难以与发达地区的重点高校相比拟。正如有观点所言,地方民族院校如果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盲目模仿综合性大学,这必将导致自身的人才培养模式毫无特色和优势,进而导致人才培养缺乏竞争力[3]。 因此,广西民族大学作为地方民族高校,其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必需有自身的特色,才能具有竞争力。长期以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树立以培养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扎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熟练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的高素质复合型的人才和民族干部为目标。此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总体是好的,但与社会实际需要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纵观历年的法学毕业生,大多数学生综合素质达到了我们的培养目标要求,但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还是略显不足,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欠缺,毕业生能直接为社会提供法治服务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人才的实践能力培养不够

地方民族高校与其他高校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人才培养也应有自已的特性。民族高校的生源相较于非民族高校,其少数民族学生占半数以上,毕业生就业去向也主要是以本区域范围为主。譬如,截止2017年1月广西民族大学全日制在校生共19707人,法学本科专业年均招生约220人左右,其中少数民族学生占50%,涵盖了壮、苗、瑶、侗等53个民族。纵观近几年广西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去向,大致是到法院、检察院和其他公务员队伍占比约65%,到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就业的占比约13%,读研究生继续深造的占比约12%,其余从事跨专业工作或自主创业占比约10%。可见,地方民族高校培养的法学人才,主要还是从事本专业法律事务工作。所以人才培养除了在完成理论课的教学外,还应加强实践课的教学。就目前了解的信息而言,民族高校的实践课课程设计还是偏少。如近几年广西民族大学法学本科专业进行人才培养计划改革,通过降低专业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课学时和学分的方式,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但改革的力度仍不够,实践课的课时、学分还是略少(见表1),实践课学分仅为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的16%。即使如此,相当多的学生仍不重视实践课,不能很好地利用实践课来提升自己的实践技能,以致相当部分学生的实践能力较弱。

表1 法学专业本科实践教学计划表

(二)人才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欠缺

《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高校加强创新创业知识普及,开设创新创业基础课程并纳入教学计划。根据以上规定,2016年以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的教学计划中也增设了创新创业基础课,开设“大学生创新训练”和“大学生创业训练”两门课,各16学时,共2学分。尽管专业教学计划落实了新课程,但毕竟这是新事物,一时还不能完全被师生所接受和认同。因此,部分老师和同学对此类课程不是很重视,实际效果必将打折扣。此外,纵观近年来法学院学生对创新创业项目申报和承担状况看,学生创新创业的实践效果也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仍有待提高。

总的来说,民族高校法学人才在依国家人才培养的标准基础上开展,并有一定自身的特色,但由于师资和生源等因素的影响,所培养的人才离高素质的新型法治人才要求仍有一定的距离,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因此,必须根据新时期社会的发展,改进人才培养的模式,以培养出更适应当前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的优秀法治人才。

三、探索改革地方民族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

法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人才培养模式上理应有自己的特色和创新。但长期以来,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普遍存在专注于书本和课堂理论知识的传授,忽略系统地培养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以致所培养的法学人才知识结构不宽,创新意识不强,实践能力弱,与社会对高素质法治人才的需求脱节。因此,必须充分利用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契机,以及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良好机遇,积极探索适合地方民族高校法学专业法治人才培养的新模式,为社会输送更多优秀的法治人才。

(一)改进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培养目标的确立是人才培养模式设计的基础,是合理构建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二者关系的依据[4]。国家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需要大量高素质的法治人才引领。高校作为法治人才培养之重地,应与时俱进,积极适应社会发展新需要,树立法治人才培养新目标的准确定位。本文认为新时期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应改变以往传统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培养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创新型、应用型和实践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定位,必须认真探索完善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对接的培养模式,为西部民族地区地方法治建设提供法治人才支撑,为西部民族地区基层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新模式

高校法治人才的培养,除了按教育部关于高校法律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外,还得根据各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特点,在法治人才培养中优化课程教学内容,增设部分符合区域发展所需要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课程,全方位提升学生知识和技能培养并重的教学模式。在地方高校法学专业课程内容设置中,忌全盘照搬发达地区重点高校的教学计划,应结合本校实践和本区域对人才需要的实际,适当调整课程内容体系。可加大实践性课程的比重,依据地方区位优势发展增设相应的选修课。譬如,可增加法律职业伦理课、双语教学课(如少数民族语言、东盟国家语言)和地方治理等选修课程,还可以探索将创新创业相关课程纳入法学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增设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课的比重。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实践课和比赛课,多角度多方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三)探索拓展校内外实践教学平台,创新法学实务教学新模式

2017年5月习近平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不仅为法治人才培养指明了目标,还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5]增强学生实践能力是提升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问题之一。建议在现有实践教学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实践教学的考评机制,完善课内实践环节和课外社会实践环节相结合的实务教学体系。除了继续开展案例教学、观摩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传统课堂教学方式提升学生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外,还得注重积极拓展校外资源,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通过“送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学生接触实践的机会,并创造条件让学生亲自参与解决实务案件,如通过参与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案件、组织送法下乡,设立法学院创新创业基地或工作室等形式加强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近年来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加大了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通过实行校内校外“双导师”制和聘请优秀法律实务专家为学生讲课等方式,增强学生对实践的认识,培养他们的实践能力。但还应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校内外实践教学平台,并完善相关机制,使实践性教学获得切实的成效。

(四)改革学分设置和实践课考评机制

长期以来由于高校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内容繁多,师生难以应对,对实践性课程的学分设置比重不高,而且对实践性课程的考核不够重视。因此需要改革,以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改革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学分设置的比重,适度增加创新创业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的学分。特别是要改革以往实践课课程考评方式,通过设置灵活多样的考核机制对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测评。比如严格专业实习的评价考核标准,切实通过12周的专业实习达到实习预期目标,从而掌握一定的实践技能;还可通过把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点子纳入考核范畴等方式进行改革。

(五)优化师资队伍,加强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专家互聘机制

优秀的师资队伍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障。地方民族高校由于受各种因素影响,在人才引进和现有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地方民族高校应与时俱进,克服困难,积极优化师资队伍。广西民族大学在这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近年来除继续通过直接或柔性引进高学历、高水平的法学专家到校任教外,还主动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聘用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做兼职教师,同时还先后派出5位老师到实务部门进行为期1年的挂职锻炼。尽管优化师资队伍的实践有一定的成效,但相关机制还不够完善。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充分落实中共中央四中全会的《决定》,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人才质量是高校人才培养的生命线。自国内法学专业扩招以来,法学专业有大跃进之势,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率都存在不少问题。新时期如何改变各高校法学专业普遍存在的法治人才培养重理论、轻实践、人才实务能力不强、就业率不够高等问题迫在眉捷。尤其是作为教育资源和生源不均衡的民族高校,就业竞争压力会更大,对法治人才培养的要求理应更高。因此,必须与时俱进,谋求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遵照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政府出台的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意见,结合地方民族高校的实际特点,积极探索出符合本地高校创新创业特点的法治人才培养新模式,从而达到全面提升创新法治人才培养质量,拓宽法学专业就业面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叶青.法学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贵在得法[N].文汇报,2016-08-05(4).

[2] 习近平考察法大时强调: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能可能做好[N].检察日报,2017-05-03(1).

[3] 邓浩.地方民族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路径[J].高教学刊,2017(1):42.

[4] 王琦.我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反思与创新[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5):128-133.

[5]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引起热烈反响[N].人民日报, 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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