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东
根据2016年监测数据,重点监测的44个海湾中,17个海湾四季均出现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海湾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深度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
“湾长制”由“河长制”借鉴而来,被视作“河长制”由陆域向海域延伸而产生的治理方式。
2017年9月,“湾长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5个试点中推行。在此之前,这5个试点也根据自身实际或多或少地进行了海洋治理方面的探索,产生了“滩长制”等改革尝试。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的“湾长制”,是否有在全国进一步推展开来的可能性?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瞭望东方周刊》:推行“湾长制”是基于怎样的现实考量?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部分重点海湾受陆源污染排放、湾内开发利用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治理修复难度较大。根据2016年监测数据,重点监测的44个海湾中,17个海湾四季均出现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海湾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深度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推行“湾长制”试点有着怎样的政策背景?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将压紧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职责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发力方向。为探索建立海洋环境治理新模式、系统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努力方向。
《瞭望东方周刊》:推行“湾长制”,最终希望达成怎样的海洋治理体制效果?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在研究“湾长制”的制度框架和试点工作时,我们考虑这样的定位,即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
《瞭望东方周刊》:具体如何建立这种长效机制?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我们将试点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一个机制、一个清单、一个体系”。
第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的长效治理机制,解决好“管长远”的问题。我们坚持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管理原则,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逐级设立湾(滩)长,试点地区设立总湾长,并依据行政层级向下分级设立各级湾长,各级湾长原则上由本级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二是建立专门议事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审议部署重大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承担日常运转、信息通报、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制定“湾长制”的职责任务清单,弄清楚“做什么”的问题,我们重点突出了质量改善、系统施治、多措并举的治理原则,把“湾长制”的推行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明确了五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组织开展陆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逐步推动集中排放、生态排放、深远海排放,推进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保护自然岸线,清理整治沿岸私搭乱建和废弃工程,开展海漂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清理;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海洋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整治修复工程;四是防范海洋生态环境灾害风险,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风险源排查;五是强化执法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和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
第三,加快构建“湾长制”监督考评体系,解决好“推得动”的问题。我们本着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的原则,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结合国家和地方已有监测计划,建立完善服务于监督考评的监测制度和预警通报制度。二是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布各类监测、考核结果,定期开展工作满意度调查和意见征询。
《瞭望东方周刊》:海洋环境治理是个跨区域跨部门的课题,如何有效协调统筹?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试点启动之初,我们就考虑了这个问题,比如“湾长制”与“河长制”的衔接问题。“湾长制”力争通过构建河海衔接、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湾长制”与“河长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衔接:一是强调试点地区的各级“湾长”既对本湾区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负总责,也负责协调和衔接“湾长制”与“河长制”;二是尝试与主要人海河流的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等工作的衔接,鼓励试点地区根据海湾水质改善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入海(湾)河流人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目标;三是“湾长制”与“河长制”的机制联动,建立“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抄报抄送信息,同时在人海河流河口区域设置人海监测考核断面,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河长。
《瞭望东方周刊》:全国5个试点推行“湾长制”的效果如何?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湾长制”试点由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本着自主自愿原则,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提出试点方案。
总的来看,第一批试点地区依据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落实了党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推进了“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聯动、协同其治”的“湾长制”治理新模式,针对海湾区域特点已经初步建立了加大海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治理修复和资源管控制度。
第一批获得批复的5个试点为河北秦皇岛、山东胶州湾、江苏连云港市、海南海口市和浙江全省。这批试点依据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湾(滩)长制”。在海湾特征突出的地区建立实施“湾长制”,在海湾特征不显著的地区建立实施“滩长制”,开展了多样化、差异化试点。
其中,青岛市发布了全国首个“湾长制”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推行“湾长制”,在胶州湾、崂山湾、灵山湾分别设立了三级“湾长制”体系,明确了资源配置、污染防治、整治修复、执法监督四个方面其23项任务和保障措施。海口市建立了市区镇三级“湾长”体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湾长”,在全国率先设立了“湾长制”专门常设机构——海口“湾长”办公室,建立了26项管理制度,启动了“12345+网格化”“湾长制”监管工作模式。浙江省在全省实施“湾长制”试点,初步实现了全省市、县、乡(镇)级海滩“滩长制”全覆盖。河北秦皇岛依据自身海域特点实施“一滩一策”,将沙滩综合整治与“湾(滩)长制”结合,每一段沙滩的保护修复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瞭望东方周刊》:下一阶段的工作有何计划?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目前,天津市、广东湛江、广西防城港等都很关注“湾长制”,纷纷通过多种方式争取进入第二批试点。
我们近期已经组织了“湾长制”试点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了第一批“湾长制”试点的跟踪调研,推广了“湾长制”试点的好经验好举措。我们希望这样能进一步完善“湾长制”试点的各项制度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第二批试点的启动、指导和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