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征信体系纵览

2018-05-18 01:53张月悦
中国新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信息中心信贷信用

| 文 ·张月悦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即为征信体系的完善。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制文化环境各异,各国社会信用体系制定的特点有诸多不同,征信体系也有所不同。征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信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还向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提供服务。

比较典型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可被划分为3种: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主导模式、会员制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又称民营模式,这是一种依靠民营组织进行信用评价的机制。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在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的作用一方面是促进信用管理立法,另一方面是监督信用管理法律的贯彻执行。美国、加拿大、英国和北欧国家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美国

美国对信用体系的构建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至今,全社会对于“信用”已经形成了成熟的认知。以“个人信用”为例,其内涵由“5C1S”定义:品德(Character)、能力(Capability)、资本(Capital)、条件(Condition)、担保品(Collateral)、稳定性(Stability)。同时,信用的边界也得到了明确的刻画,即对于用来量化信用的数据基础形成了共识。

1860年,为满足社会发展对信用体系的需求,美国成立了第一家民营信用局,之后美国个人信用体系被不断建立和完善。

美国信用体系的主体主要有:征信公司、金融机构。首先,银行等金融机构把客户信息输送给征信公司,这项工作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最多不可超过两个月。除了银行,用人单位、法院也要把相关个人在就业、诉讼方面的信息统统提交给信用局。

然后,征信公司对个人信息数据进行处理和评估。各家运用自己的计算机系统,处理所有拿到的个人信息数据,生成个人信用报告。美国的3家主要征信公司掌握着超过1.7亿美国成年人的信用档案,每年出售的信用报告达6亿多份。除了个人会购买自己的信用报告外,金融机构发放个人消费信贷、商场向顾客发放购物卡、租赁公司考察个人用户、税务部门征收税款、公司追讨债务等情况下,机构也会查个人的信用报告。

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又称公共模式。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主导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公共数据库和私营库对于信息的保有量上。这种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兼有私营征信机构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收集的信息数据主要是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该系统是非盈利性的,系统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进行金融监管及执行货币政策。据世界银行统计,法国、德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和西班牙等7个国家有公共信用登记机构,即中央信贷登记系统。同时,除法国外,其他六国都有市场化运营的私人征信机构。

德国

德国的公共征信系统的组成部分较多,其中又以德国的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信贷登记中心系统为核心。德国的“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就是中央银行的征信系统。

除了与银行相关的接待信息之外,比如工商信息、法院诉讼、债务、破产等等信息,由各个主管机关对外公布。

大部分德国人的信用报告来自最大的民营征信公司——S C H U F A(Schutzgemeinschaft für allgemeine Kreditsicherung,即通用信贷安保集团)。SCHUFA自1927年成立以来,在信息确定、身份识别、信用评级和数据分析等方面,都承担着决定性的角色。SCHUFA是全德民众信用数据存储和查询以及评价的民营信用企业,也是唯一拥有银行信用信息的服务企业。它有7.97亿服务伙伴的各种原始和实时动态的数据,其中包括520万家公司、各种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以及德国6640万自然人的信用记录。在基于经济价值和遵守合规政策的前提下,依此评估项目各方的实际支付行为和企业当前的经济状况。

会员制模式

会员制模式,是指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在会员制模式下,会员向协会信息中心义务地提供由会员自身掌握的个人或者企业的信用信息,同时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也仅限于向协会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这种协会信用信息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日本采用这种社会信用体系模式。

日本

1892年,日本第一家征信机构——商业兴信所成立,专门提供银行资信调查。在同一时期,东京商工所和帝国数据银行业相继成立。日本在战后大力发展经济,在60年代末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这期间,银行借贷蓬勃发展,分期付款和消费信贷的消费模式广泛应用。日本政府为了规范分期付款销售模式,在1961年颁布了《分期付款销售法》。

日本销售信用业、消费信贷业、银行业行业协会各自整合区域信用信息中心,成立全国性行业征信机构。1984年信用信息中心(CIC)成立,整合日本各地个人销售信用信息中心。1986年,33家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中心联合成为日本信息中心(JIC)。1988年日本全国银行信息信用中心(BIC)成立,整合了日本各地25家银行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这三大行业信息中心为了进一步界定风险,解决多重负债问题,成立了三方信息协会,开始运行信息交换系统。各信用信息中心会根据行业信贷业务的特点和风险控制技术的要求,对信息数据进行针对性的采集和处理,并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为行业会员提供共享和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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