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实践导向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策略

2018-05-17 02:25张爽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司法实践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

张爽

[摘要]司法,社会秩序与行为规范的法律裁定,在社会文明发展变迁中起着规范与引导社会行为的重要作用。批判性思维作为当前思维认知中,科学针對现有社会现象与行为习惯进行具体批判与反思或改进的分析方法之一,是当前社会发展创新中不断改进并完善的科学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培养与加强司法工作者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训练,不仅有助于司法工作者提高或完善其司法公正效率,同时科学的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教学服务也将促进促进当前我国高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创新工作。

[关键词]司法实践: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

[中图分类号] 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2018)02- 0080- 02

批判性思维( Critical Thinking),这一思维最初源自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古希腊雅典人,伟大的哲学家、思想家、教育家。在哲学家苏格拉底的一生中,他常常通过不断的辩论使辩论对手纠正或放弃原来的观念思想,这种辩论不仅帮助苏格拉底赢得了善辩美名,同时还达到了其广泛教育并宣传其思想观念的目的。最终苏格拉底的这种辩论思维方法不断演变发展下,发展成现代常见思维方法之一,即批判性思维方法。目前,司法工作中,科学合理运用法律思维是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批判性思维作为纠正与完善原本思维观念的科学方法,在司法工作中不仅可批判或反思其法律条例运用适当与否,并且具反思作用的批判性思维的运用还对司法工作者的工作态度公正与严明有着督促与审判作用。

一、司法概述

司法( Justice),在欧美国家,“司法”往往用在其法律适用与权力审判与执行等法律领域方面。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理论奠基人,孟德斯鸠在研究法国封建统治制度时,在抨击“君权神授”观点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三权分立”思想,即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司法权作为有别于立法、行政的权利部门,在法律审判工作中被独立出来。司法工作中,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往往只能依照法律规范与条例对法律案件行为进行法律处理与审判。

在我国司法又称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指国家司法机关,如法院、检察院等,对触犯法律行为依照司法职权与法定程序等基础上,并遵照我国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与审判的专门活动。十九世纪50年代初期,我国的司法体制最初在效仿于前苏联的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上而设置,后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制已成为当前我国学者研究目标之一。目前,我国的司法工作,从属性上有权威、中立、公开等特点,从职能上具审判、检查、侦查等作用。司法作为具体运用法律条例规范审查并督促社会秩序行为的管制工具,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文化发展中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司法工作者严谨公正的工作态度与不断反思自省的批判思维将是其科学进行司法工作的保障。

二、司法实践导向的批判性思维训练对法律工作的作用

(一)批判性思维训练有助于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提高

法律思维是指具体运用法律行为准则而进行事物分析的思维方式。学者谌洪果在解释法律思维时认为,“法律思维作为社会行为评估方式时,它不仅联系着法律条例规范,同时还联系着社会文化文明发展。”由此可知法律思维作为社会生活人们日常行为的衡量规范思维方式,它在保障社会秩序健康发展的基础上,对于人们精神文明与思维观念的发展也有文明引导作用。批判性思维基于法律思维基础上,是对法律思维的反思与修正,它对司法审判工作者的法律思维的培养有提高与修正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者,法律思维的培养往往基于具体法律法学等基础学科上进行学习与掌握。目前,我国的法学教学方面针对的具体学科课有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课程,法律思维方面的培养因而往往来自于法律专业课程的学习与了解。批判性思维作为哲学体系辩证思维工具,在人们思维的训练与学习上往往起着辨证修正作用。同时,批判性思维本质上要求的不断修正与改进精神也积极促进着事物与观点的发展不断接近公平与真相。

(二)批判性法律思维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批判性法律思维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司法工作中,司法审判行为是基于法律规章与违法现象等事实基础上,从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合乎法律规范与社会健康发展等要求的强制性惩戒行为。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工作中,司法工作者大多遍布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少数成为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在对违法现象与事实认定中,往往偏向于用法律专业思维认定与裁决违法现象,对违法现象的检察与监督也全面遵循于法律条例的规范与界定。相比法律思维的专业与针对性,批判性思维是在继承与反思具体思想观念上,从而取得最终事实真相与行为公平正义的科学思维方法。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工作中,培养与训练批判性法律思维方式,一方面可促进司法工作者法律思维能力的提高,不断修正与反思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将不断完善或拓展司法学习者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批判性的法律思维的运用在对其自身司法工作的审慎批判下,也将大大促进其司法工作的公正性,从而最终维护我国司法工作的权威与法律的不可侵犯。

三、司法实践导向的批评性思维培养策略

(一)介绍学派之争,引导学生树立批判性思维

目前,我国司法研究工作中,在遵循与发展马列主义等社会主义建设制度以及学习与借鉴西方资本主义法制建设等基础上,已初步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体系。并且在不断学术研究与发展中,当前已形成以主张法治实践的实践学派,与专注于学术研究并成果卓著的经院派,主张充分开放、借鉴和移植西方法律和西方法学的改革派等。在法律教学中,培养与训练学生批判性法律思维,可在教学过程中介绍不同法律学派的多种法律思维主张,从而有效培养学生全面认知与学习法律知识的意识,此外,不同的法律学派观点还可引导并启发其法律知识学习的独立自主思维能力。从而最终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建立也将在批判性学习多种法律思维过程中得到发扬与提高。

(二)正确引导法律教学,明确批判性思维不等于一切“批判”

正確引导法律教学工作,明确批判性思维不等于一切“批判”是批判思维的基本原则。在批判性思维方法中,应坚持基于事实行为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对其违反社会健康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的行为观点进行批判与否定,从而最终取得社会文明进步发展的科学思维方法。同时,在科学学习批判思维方法时,应明确批判性思维不等于一切“批判”,凡事皆批判,基于事实行为客观真实并符合社会秩序发展与文明进步的行为与观点,往往充当法律教学与司法实践工作的理论指导与行为准则。批判性思维最终目的在于求真、求实,科学真实的理论成果不仅是社会文明发展的最终追求,同时不断进步与创新的科学理论也往往基于客观真实的事实基础上建立。

(三)针对不同法律问题,组织科学辩论

针对不同法律问题,组织科学辩论,不仅可激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同时批判与反驳的辩论形式也将有效提高学生的批判性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法律教学者可效仿国外法学辩论教学形式,组织刑法学等课堂辩论活动。在刑法辩论中,注重对相关刑法概念、刑法原则以及刑法原理的综合运用,涉及刑法理论对同一问题的不同判断,这样的辩论赛不仅能达到普通辩论赛对相关能力(如口头表达、临场应变)检验的目的,更是对学生法学素养和法律思维的全面检验。刑法学课程中的大型辩论赛可选在学生对本门课程有了相当了解的阶段,一般安排在课程中期,这样既能避免学生因不了解课程内容而盲目上阵,又能激发学习动力,形成浓厚学习氛围。

四、结语

在社会文明发展变迁中,批判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是推动知识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是现代社会人文精神的体现。批判性思维的建立可能不会一蹴而就,但是以思辨的态度探究司法实践工作,不仅可提高司法公正,同时对推动我国司法教育事业的发展与创新也有重大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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