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昭千载
——碑石上的法律(下)

2018-05-15 10:14李雪梅撰文供图
中国法律评论 2018年2期
关键词:龙兴碑石圣旨

李雪梅/撰文·供图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法律碑刻的属性

以石载文的石刻史料是文本与实物的结合。法律碑刻除具有一般石刻的文献、文物属性外,还有制度属性。具体而言,文献属性偏重于内涵,指法律碑刻的内容能传递法律信息并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此是其史料价值的体现;文物属性偏向于外观,指公开性和社会性等特征,此多指碑石刻立的场所和地点;制度属性强调碑石的刻立程式和功能,法律碑刻的刻立往往要经过公议、审批、备案等特定程序,以确保其约束性和法律效力。前两个属性是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法律碑刻的界定,后一个属性突出了法律碑刻的社会管理功能和权利义务制约关系。同时,制度属性也是法律碑刻独立成类的一个重要标志。

访碑、拓碑是研究碑石的重要环节

金《尚书礼部牒文幢》

大定十二年(1172)十一月十五日造,立于河北赞皇。136厘米×68厘米,左残。主体部分为上下两截。上部为金代常见的审批寺额之敕牒,乃沃州赞皇县邢郭村弥勒院僧向官府纳钱乞立“洪福院”寺额之申状和礼部批文。下部刻观世音菩萨像,慈颜如月,精美细腻。

金《尚书礼部牒文幢》朱拓

蒙古国《阔端太子令旨碑》

碑嵌于陕西户县草堂寺碑廊,下部断裂为数块。150厘米×66厘米×16厘米。额篆“皇太子令旨重修草堂寺碑”。碑文四截刻,分别刻癸卯年(1243)五月十七日、乙巳年(1245)十月十日、丁未年(1247)四月初十日、丁未年十月二十八日4个令旨,立碑时间取最后纪年,即定宗二年(1247)。第一截汉字17行13字,末行年月日旁有一行回鹘式蒙古文字;第二截27行15字;第三截15行12字;第四截18行17字,文末有2行回鹘式蒙古文字。碑文记下令重修草堂寺事宜。火鲁赤都书。

蒙古国《阔端太子令旨碑》墨拓

元《天宝宫鼠儿年圣旨碑》

碑立于河南许昌县石固镇天宝宫,刻后至元二年(1336)鼠儿年七月十二日元顺帝在上都发布的圣旨。410厘米×110厘米×32厘米。额题“大元宣谕圣旨之碑”。碑身两截刻,上八思巴文32行,下白话汉译24行。文中列举了10位皇帝名及圣旨节语,主体为元朝第11位皇帝妥懽帖睦尔赐予天宝宫提点王清贵等的圣旨。碑阴刻“题名之记”。

《天宝宫鼠儿年圣旨碑》碑石全景

拓片局部

元《原谷谏父图》砖刻

“原谷谏父” 也称“原谷劝父”,出自元郭居敬撰《二十四孝》,讲原谷用智慧劝告父母,使他们改正错误的故事。清《渊鉴类函》载:原谷有祖,年老,谷父母厌憎,欲捐之。谷年十有五,谏父曰:“祖育儿生女,勤俭终身,岂有老而捐之者乎?是负义也。”父不从,作舆,弃祖于野。谷随,收舆归。父曰:“汝何以收此凶具?”谷曰:“他日父母老,无需更作此具,是以收之。”父惭,悔之,乃载祖归养。

朱拓

墨拓

明《大明诏旨碑》

碑立于山西洪洞兴唐寺乡中镇庙遗址。洪武三年(1370)九月十一日刻石。螭首龟趺,600厘米×188厘米×55厘米。额篆“大明诏旨”。碑文19行42字,记洪武三年六月太祖朱元璋颁发的确立国家祀典,诏定天下岳、镇、海、渎、城隍等神号的圣旨。碑阴为官员题名。同样碑文也见于河北曲阳北岳庙、河南济源济渎庙、山东临朐东镇庙等地。

左为山西洪洞中镇庙《大明诏旨碑》碑身拓片。右为山东临朐县沂山东镇庙《大明诏旨碑》原石,398厘米×202厘米×34厘米。

明《龙兴观宗支恒产形图》

立于河北易县龙兴观遗址,正统八年(1443)刻。汉白玉质,螭首方座,276厘米×100厘米×20厘米。碑额刻“龙兴观宗支恒产形图”9个大字;碑身中部以线刻平面示意图的方式,标明寺产四至界址,形象易识;碑身下部刻“本宗名下嗣法弟子”名单。碑另面为碑阳,刻《重修龙兴观碑铭》。

《龙兴观宗支恒产形图》碑石(右)及拓片揭取(左)

清《恩施朗士宁等价旗地碑》

碑石刻乾隆十五年(1750)十二月的圣旨,现存北京丰台区北天主堂村大王庙。额刻“钦赐”二字。碑文8 行18 字,为高宗弘历撰。碑文是一道法外施恩的圣旨,宣布免除对传教士朗士宁违反“民人私典旗地”例的责任追究。

清《立断卖沙湾荒海滩契碑记》

乾隆四十六年(1781)九月初一日刻石,现存深圳蛇口镇后海村天后宫。嵌墙内,89厘米×50厘米。碑文记载梁姓人户将祖遗荒海滩卖与天后宫的过程,包括断卖原因、标的坐落和四至、卖出程序、在场中人、物业交割等。因“恐后无凭,立此断卖荒海滩契乙张,交执为据”。后署作中人、在场兼收银人、立契人姓名。

原石

蜡拓

清《养子不得入宗祠以乱宗派碑》

原刻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二月,光绪十四年(1888)十月重刻,现存于深圳南头大新涌下村升平里郑氏宗祠。碑文以“朝廷例有明禁”开篇,述宗族乡约的内容和执行情况,以及背约毁碑和重立碑石之事。

原石

蜡拓

法律碑刻:本土法律话语体系的载体

中国有丰富的文物文献遗存。新出土、新发现的甲骨、简牍、敦煌吐鲁番文书、明清档案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本土性史料,也都拥有显学地位。但这些史料都各有一定的局限,如甲骨刻辞的使用者是殷商贵族,内容以占卜为主;简牍流行于战国秦汉,普及面广,但耐久性弱;敦煌吐鲁番文书地域偏于西北,传世档案以明清为重。唯有传统金石学的主体——碑志,可弥补上述史料的时段和地域局限。

中国古代法律碑刻历经2000余年的发展,既有迭经记载的传世之作,也有新近面世的古刻残篇,地域分布广,适用于官方和民间,与国家行政运转、社会治理、秩序构建、权益保障等紧密关联,是了解中国古代治国理政及法律应用的珍贵原生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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