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家发改委联合国家科技部、国家统计局等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在管理措施、奖惩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都作了相关规定。
《办法》所称的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办法》指出,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单位,结合其能耗指标等情况分别实行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
《办法》强调,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公告。《规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规程》明确了资源税征收中视同销售的范围、运费扣减的条件、代扣代缴的原则、应税产品计税价格确定方法以及规范申报等事项。
《规程》明确了自采自用原矿或精矿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除可依据《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外,新增了按价值构成进行价格确认的方法,即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成本利润后确定。同时《规程》新增了“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兜底条款。
《规程》明确了运杂费和外购矿的扣减范围及凭据。为公平税负,避免重复征税,使资源税计税依据回归到资源本身的价值上来,《规程》规定对包含在销售收入中的运杂费用或外购矿购进金额进行扣减。同时强调,如扣减的运杂费用明显偏高且无正当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合理调整计税价格。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减免政策落实方式。明确规定油气田企业直接以其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作为资源税减免备案资料即可;其他纳税人按照规定进行资源税减免资料的备案。此外,为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规程》明确规定,在2018年10月底前将资源税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报送资料的负担。
《规程》规范了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确规定,“对已纳入开采地正常税务管理或者在销售矿产品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不再采用代扣代缴的征管方式”。同时,为了规范代扣代缴,《规程》还明确规定“资源税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应限定在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税源小、零散、不定期开采等难以在采矿地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矿产品”。
近日,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
通知表示,光伏扶贫电站是以扶贫为目的,在具备光伏扶贫实施条件的地区,利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光伏电站,其产权归村集体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贫。光伏扶贫对象为列入国家光伏扶贫实施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优先扶持深度贫困地区和弱劳动能力贫困人口。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照村级电站方式建设。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有必要并经充分论证可以联建方式建设村级电站。
《办法》规定,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东西协作、定点帮扶和社会捐赠资金。光伏扶贫电站不得负债建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村级扶贫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单个电站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千瓦,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村级联建电站外送线路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建设规模不超过6000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