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校外辅导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强调,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
《意见》还指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点30分,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學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