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尾事故中,通常都是后车全责向前车赔偿,但这也不是绝对。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8月24日,何亮驾驶货车沿吐乌大高等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何亮受伤住院治疗24天。
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何亮在行驶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被追尾司机魏斯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何亮心想既然双方都有责任,魏斯就要负担自己的部分费用。他找到魏斯索赔却被拒绝。何亮打听到魏斯的车辆挂靠在一公司,且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于是,何亮将魏斯和其车辆挂靠的公司、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8.1万余元。
庭审时,何亮称:“我认可交管部门的认定,也愿意承担主要责任,我和魏斯应该按六四比例担责。”
“我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51公里,只比规定的车速低了一点。”魏斯只愿承擔10%的责任。
魏斯车辆挂靠的公司也同意魏斯的说法。保险公司未到庭。
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12万元;魏斯赔偿2.4万余元,车辆挂靠公司与魏斯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庭后提醒,低速行驶不仅影响了高速公路的行车秩序,降低了通行效率,而且会迫使其他车辆从两侧行车道、应急车道超车,致使造成剐蹭、追尾事故几率上升,特别是在转弯、上坡路段极易引发恶性死亡事故。
请驾驶员依据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不要超速也不要低速行驶,遵守道交法规定安全驾驶。(《法制日报》201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