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发布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新方案

2018-05-14 14:06
新能源汽车报 2018年47期
关键词:蓄电池实施方案天津市

本报讯  12月18日,为推动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京津冀三地政府联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实施方案》,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内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示范项目,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业态和新模式。

根据《试点实施方案》规定,此次项目申报主体应为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参与主体可申报。

《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企业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在试点项目方面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基础,并应在试点期内取得实质性成果;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创新能力,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试点示范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据了解,在动力蓄电池回收方面,京津冀地区推广的新能源汽车还未到大规模退役期。部分已退役的示范应用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动力蓄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选择相应的回收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前期报废的新能源客车、出租车、试验车等,均不含动力蓄电池。其中报废的新能源客车、出租车在交售给资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时,其废旧动力蓄电池已经被提前拆卸,具体由产权所有人自行处置;报废试验用车的动力蓄电池由汽车生产企业自行回收后处置。

就京津冀动力蓄电池退役量而言,京津冀地区新能源汽车较为集中,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市场潜力巨大。依据三地近年来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情况、动力蓄电池的平均运行寿命,按照斯坦福模型对京津冀三地动力蓄电池报废量进行预测,从2018年开始出现大规模退役,京津冀地区2018年退役3466吨,其中北京市2220吨,天津市1200吨,河北省46吨;2019年退役6483吨,其中北京市2703吨,天津市1970吨,河北省1810吨;2020年退役10446吨,其中北京市5058吨,天津市2974吨,河北省2414吨。

在政策方面,京津冀三地政府均出台了示范和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辦法、补贴和充电基础设施等支持政策,推动和保障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安全及快速发展。包括《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2016-2020年)》《河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2016—2020年)》《关于加快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河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年)》等。

为确保废旧动力蓄电池切实有效回收,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之初,北京市即着力建立完善以生产者为回收责任主体的基本制度,明确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并对电池系统回收工作责任内容予以明确。

天津市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处置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生产企业在津建立完备的动力蓄电池回收体系。

《试点实施方案》指出,到2020年,京津冀地区基本建成规范有序、合理高效且可持续发展的回收利用体系及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化发展氛围。建成京津冀地区动力蓄电池溯源信息系统,实现动力蓄电池全生命周期信息的溯源和追踪。基于大数据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残值评估技术取得重大突破,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技术和装备实现产业化。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初步实现产业化发展,建成2~4家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示范线和梯次利用工厂。探索和布局1~2家动力蓄电池资源化再生利用企业。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取得良好成效,动力蓄电池实现安全、规范、高效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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