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上海“执业田单”作用与收藏价值

2018-05-14 11:01马骋
东方收藏 2018年4期
关键词:领事遗失执业

马骋

清代咸丰、同治年间,江南地区因受太平天国起义的冲击,造成大量册籍遗失,其中民众的地契更是散佚严重,造成经济秩序大乱。一些旧日书吏趁机舞弊,以伪造的所谓私藏“秘籍”作为依据,导致土地产权纠纷不断。为此,咸丰皇帝下了一道谕旨,宣布原有地契一律作废无效,同时命令地方官府重新测量土地,清理田粮,重造图册,地籍仍按旧制编为保、区、图、圩、号五级,号内分户。并发放一种新的土地证书“执业田单”,上面写明土地详细情况,如持有人姓名、县、区、保的名称、土地面积、编号等,但没有地界的记录,也不附正式的图。

笔者收藏了一份同治三年木刻雕版墨印的“执业田单”(图1),上面载明:江苏松江府川沙抚民分府為给发田单收粮执业事,照得厅境额田分隶时,所执上南二县田单久未清理,现经善后案内详奉宪行均归的户承粮,遵饬董保按图按号查明所有该户执业细号、田亩四址,除注册外,合给厅印新单收执,办粮须至单者。

计开:二十二保 区十五图翔字圩八十九号,业户:顾增泰下则田一亩两分九厘六毫。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应完银 、米 。同治三年 月 日给,川字第(难以辨认)号。

如有买卖以此单为准,同契投税填注现业过户办粮,倘有旧单匿藏,概不为凭。

显然,“执业田单”不仅是一种土地凭证,也是官方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田税的依据。“执业田单”仅在家庭内部保留传承,与官府无关,执有人唯一能证明他的“田单”与土地所有权的方法就是缴纳地税的收据,表明他的家庭拥有这块地产没有争议。如果全部土地出售转让,那么这张“执业田单”就要连同卖契一起交给买主。如果是出让一部分,这张“执业田单”则一割为二,盖上骑缝官印,买卖双方各执半张的“田单”贴在另外一张纸上,再在这张纸上补上缺了对方半张的字句。“执业田单”如有遗失、焚毁,官府经过严格查验,符合要求者方补给印谕执业。印谕一般由知县证实发给,是代替遗失“田单”的证书,如其附有正式的缴税收据,其作用与“田单”相同。

咸丰三年上海县小刀会起义,占领年余,田粮册籍遭到破坏,因此开埠前后的上海地区,与江南大部分地区一样,问田执业以“执业田单”为凭。松江府(现属上海市)所属上海县、川沙县等多有发放“执业田单”,租地也必以“执业田单”为凭,这已成为符合上海以及江南地区订立田地买卖租契约的民事习惯。上海开埠后,外国人在向业主租田时,先与他们商定价格,再验看“执业田单”,最后才与之订立租地议单。

外国人向华人买土地,除了“田单”或分割的“田单”外,还必须要取得转让地产给他的“永远出租契”,“永远出租契”上写的内容与“卖契”一样,必须有当地的地保、中间人等签名盖章。外国承租人接着将此据送到其所属的领事署,申请“领事署契”。领事署土地处将此据连同一式三份的“领事署契”转交中国土地代表,于是由道台在三份“领事署契”上盖上大印,一份由中国会丈局保存,两份还给领事署。“领事署契”往往又被称为“道契”。

由于开埠前后的上海田地分割随意性强,以致割单凌乱破碎,有的单大地小,有的单小地大,还有的一地多人共有。“田单”已经破烂者叫“烂单”,田单已经割裂者叫“割单”,有的“田单”遗失后另立一纸据叫“代单”,还有印谕等等,土地契证十分混乱,许多人趁机徇私舞弊,土地纷争不断,由于旧式田单产权不明,于是逐渐转换为道契,以确定土地。办理补换道契时,须把“执业田单”粘附在租地议单上,一并上缴上海道署存案。一旦转为道契,说明土地转让完成,“执业田单”就失去了证明土地产权的效用。

我国土地契约作为土地所有权凭证,旧时多为在宣纸上用毛笔书写,后期出现木刻雕版、石雕、铜版雕、活字印刷等。清末“执业田单”以木刻雕版为主,在竹纸、宣纸上用水墨印制,为了防伪还印有红印(图2),类似于现代的防伪水印。“执业田单”在近代土地文契的清理、重造与转换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研究清末社会变迁和法制史的重要资料,因此具有较高的收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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