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
摘 要: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极其复杂的合同现象,它作为合同中独特的一种类型,不但具有一般合同的特点,还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本文主要就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殊性,从涉他性,限制合同自由,格式合同以及实践合同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进行阐述。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特征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就承运人采用某种运输方式将货物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并由托运人支付运费所达成的协议。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以运输生产方式的不同为划分依据适用相对应的国际条款、国际惯例调整,可见与普通民事合同相比,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呈现出来的经济关系更为特定,其法律特征既与一般民事合同重合的部分,又有其特殊性。
一、涉他合同
合同具有相对性,涉他合同则是合同的特殊形态,简而言之,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分为两类:向第三人给付的利他合同和给付由第三人负担的负担合同。国际货物运输由于环节复杂,并非全由承运人完成,往往涉及与第三人有关的合同利益或者第三人直接参与到合同的履行。在货物运输实际操作中可以发现,合同义务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和雇佣人直接承担,或者承运人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将部分或者全部运输任务交由第三方完成,更增加了货物运输合同的复杂性。例如,源于1953年英国“阿德勒诉迪克逊”一案的“喜马拉雅”条款,明确承运人的免责和限制赔偿金额的权利同样适用于雇佣人员和代理人,作为承运人代理人引入货物运输合同,使得“涉他”这一客观事实得到了承认。
二、合同自由受限制
(一)强制缔约
合同的本质是自由,但是国际货物运输风险大,投资周期长,对资金需求巨大,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拥有天然的垄断性,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处于绝对强势地位。此外,货物运输承运人具有社会公共事物的职能,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因此,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人—托运人的利益,维护国家间经济往来的有序进行和良性发展,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应当强制缔约。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对公共承运人缔约自由加以限制,要求班轮承运人班轮航线对任何托运人开放。
(二)承运人最低责任限制
合同自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自由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范围,包括免责条款。英国在“海洋霸主”的时代,利用强大的海上力量,泛滥使用承运人免责条款。美国为了抵制英国,在1893年2月13日通过了一项法案——《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与权利的法案》,又称哈特法案,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限度责任和可获免责极限作了详细规定。
三、格式合同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标准合同,或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全部内容和条件由一方当事人直接拟定并提供,另一方当事人予以确认后成立的合同。由于频繁发生的运输事务,使得双方当事人每次订立运输合同都进行协商变得不可能。因此,从运输经济的角度考虑,采用承运人拟定格式合同更符合现实。同时,货物运输承运人的天然垄断和独占性质,格式合同会导致双方严重不平等,需要法律来具体规范,更符合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所以,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是运输经济的必然要求,又是法律应当调整的对象。
四、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指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是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进行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货物运输合同是实践合同,承运人与托运人订立合同外,需要托运人将代运货物交付承运人,合同方能成立。在实践中,由于托运人未按期交付货物的,承运人收取一定费用,但不要求托运人缴纳实际可能产生的费用,正式基于货物运输合同实为实践合同这一原因。
参考文献
[1]倪莞,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J],商界論坛,2014(5).
[2]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杨长春,国际货物运输公约逐条解释[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