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行政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2018-05-14 13:50史琳
好日子(下旬) 2018年3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行政法优化建议

史琳

摘 要:在个人信息收集的时候必须得寻求本人的同意,同时还应该详细的感知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和用途,这样也是能够有效的保证个人信息处理的安全性。此外,对于获取个人信息的工作还应进行必要的限制,进而促进个人信息的科学合理性,提升个人信息使用的效果。

关键词:行政法;个人信息保护;存在问题;优化建议

引言

如今的社会已经信息化,个人信息的保护变成了迫在眉睫的事情。虽然很多国家及地区都已经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立法,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公民信息泄漏问题仍是层出不穷,我们要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则下对公民自身的信息予以保护。从行政法的视角来看,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是当下法治社会一项最基本的需求和任务。

1 个人信息行政法的保护意义

1.1很好的调节了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间的关系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就是保护个人的信息。政府和人们社会的生活是分不开的,公众也是有着知情的权利,而这就得要求政府部门的办公应该做到没有遮拦和隐藏,使得公民能够深层的了解到政治。不过个人信息更多的还是代表着个人的利益,很少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当知情权和个人信息权相冲突的时候,知情权享有一定的优先权。基于此种情况,政府部门为了更好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牺牲部分个人信息也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这也并不是就直接代表了个人信息权应该受到冷落。如果将个人信息进行公开的目的仅仅为了满足私欲,那这个时候个人信息权的地位就应该高于知情权。

1.2促进了我国信息保护法体系的建设

我国当前发展进程中一项极为重要的战略决策就是有效的推动我国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然后以此来更好的带动工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发展。全面的开展信息化也是我国个人信息行政法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要想有效的保障信息化建设,首先就得加快中国特色信息保护法体系的形成。而要想更好的实现我国个人信息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那就必须的做好个人信息的保护。当前社会各界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方面的问题也是极为的关注,特别是在风俗习惯差异、经济增长的模式以及相关的技术水平等方面,我国大部分的公民依旧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而这也是影响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重要原因。

2 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现状

2.1大众对自身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

我国频繁出现大众群体个人信息被大量非法盗取贩卖事件的首要原因就是,大众群体自身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强。他们不能够意识到自身信息被非法盗取贩卖后所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以致于他们在日常的生活中没有自我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这样就很容易使得自身信息被泄露。

2.2国家信息管理机构的制度不完善

我国信息管理机构对于大众群体的个人信息管理机制不健全,相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规章制度不完善,这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水平。国家信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缺乏技术上的支持,也没有明确的条例去遵循,这样情况下,就不利于国家整体的信息管理工作的进行。

3 优化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的建议

3.1构建个人信息处分主体的行政许可制度

就如以上讨论的,我国的政府相关部门是用默认统一的形式来采集、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这种工作形式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但同时肯定会出现侵犯公民权利的隐患。因此,完善健全相关部门处理公民信息的制度以及规范处理公民信息的机构的行为做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在建立制度时,应该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处理公民信息的权限。每一个公民从呱呱坠地开始,会不断形成自身的信息资料,比如户口本、身份证等。政府部门由于社会管理工作的需求,会需要公民提供个人信息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相关部门的行政制度应该做进一步必要的完善,具体实施流程应该是:有职业需要的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交申请,申请的内容应该包含收集信息的对象范围、信息种类、收集后怎样处理还有采用什么方法保障其安全性等。审批机构应该核实申请部门的做法是否正当合法等。

3.2促进政府相关部门对个人信息管理的规范

政府工作人员管理公民个人信息的主要是采集、存储、使用等。为了保证信息管理过程中不被不法分子侵犯、盗取,加强信息化规范管理是必须的。第一,采集公民信息时要按照规范一步一步走,不得为了省时省力而简化工作流程。第二,信息被使用时应该严格监控,一定要避免出现信息被违法滥用的行为出现。

3.3健全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救济制度

救济制度是保证个人信息权利的前提。仅仅规范信息处理主体制度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健全救济制度,让个人信息遭受侵犯的公民能够通过救济制度得到应有的说法和赔偿。当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法律条文还比较缺乏,遭受侵权的公民只能够通过复议、诉讼等方法来自我救济,要求处理信息的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责任并赔偿其损失。第一,目前最经常用到的是行政复议机制,这种方法高效、快捷、成本也较低,但是被侵权人用这种方式维权时还容易面临二次侵权。在大数据时代下,行政救济不应该使用复议制度,这样才能为被侵权人提供救济基础,还可以有效防止权利人再次受到侵犯。第二,行政诉讼制度是非常公正的救济方法,可以审查行政部门行为是否合法,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不止只有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也没有行政复议快捷高效,但是它是保障公民權益的最后防线,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非常要紧的作用。我们当下生活的时代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尤为重要,逐渐被不法分子觊觎,一定会使侵权案件持续增加,同时也使政府部门意识到相关法律体系的重要性。然而,行政诉讼对案件的范围有很多限制,公民的信息权益还不算是被保护的对象,未来的立法应该着重考虑这一方面。最后,应当健全国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的赔偿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受到政府工作人员侵犯之后得到对应的赔偿,信息泄漏,被不法分子利用使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失,就是应该获得相应的赔偿。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对此的规定范围偏小,很有必要进行进一步地扩大,尽量健全被侵害人的维权制度。

结束语

确保我国大众群体的个人信息安全,这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件非常重要且操作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我国必须不断地加强个人信息行政法保护力度,逐步提高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最大程度上给人们提供和谐快乐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常煜衡.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3,16(31):218-219.

[2]王贺军.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7,31(15):121-122.

[3]郑妍.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6,21(11):31-32.

[4]陆锦丽.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研究[D].云南大学,2016,19(26):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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