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碳税征收实践与经验借鉴

2018-05-14 13:50林云华乔正鹏
好日子(下旬) 2018年2期
关键词:碳税国际经验建议

林云华 乔正鹏

摘 要:近年来,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日益增加和全球变暖的问题日益恶化,如何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已經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理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文章以国外有丰富碳税征收经验的瑞典、芬兰、加拿大为例,从立法历程和政策要点两个角度对三国的碳税进行介绍,在此基础上进行经验分析,据此提出对我国碳税征收的建议。得出的结论是:我国可以考虑把碳税放入到环境保护税中,将二氧化碳看做是大气污染物的一个分支,对二氧化碳排放当量征收碳税。

关键词:碳税;国际经验;建议

1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能源消费量不断攀升。根据国际环保组织“全球碳计划”公布的2013年全球碳排放量数据,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首次超越欧盟,引人关注。

征收碳税和建立碳交易市场是目前公认的两大行之有效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措施,二者具体内容有所差异,但目的和结果相同。征收碳税最早起源于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即对负外部性行为征税,使私人边际成本等于社会边际成本,让外部成本内部化。建立碳交易市场起源于科斯的产权理论,即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

我国早在2011年就已经开始了碳交易市场的试点工作,目前来看确实收到了一定的效果,减少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十二五”期间,我国实现碳强度累计下降20%左右,但这距离我国提出的2030年碳强度在2005年的基础上降低60%至65%这一目标还有不小的差距,征收碳税或许能够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

2 国外碳税概述

与中国不同,国外很多国家很早就开始征收碳税。虽然各个国家对碳税的叫法不尽相同,但是其针对排放二氧化碳行为进行征税的本质是一致的。鉴于国外悠久的碳税征收历史,下面我们将以瑞典、加拿大、芬兰为例,从立法历程和政策要点两个角度对这三个国家的碳税进行初步介绍。

2.1 国外碳税立法历程

(1)瑞典。瑞典于1991年开始对化石能源征收二氧化碳排放税,但生物燃料以及泥煤可享受免税。它的征收税率由最早的每吨二氧化碳25欧元增加到了如今的每吨120欧元。

(2)芬兰。芬兰于1990年推出了对化石燃料按碳含量征收的碳税。1997年芬兰第一次税制改革后,液体燃料和煤炭考虑按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芬兰2011年税制改革后,不少新对象特别是可再生能源出现在征收范围中,碳税可根据生命周期排放的方法征收,而不是只对燃烧气体排放量征税。现在芬兰碳税征税对象包括汽油、柴油、轻质燃油和重质燃料油、航空煤油、航空汽油、煤炭、天然气等。

(3)加拿大联邦政府将从2018年起对每吨碳排放征收10加元(1美元约合1.3394加元)的税费,每年递增10加元,直至2022年增加到每吨50加元,并要求那些没有参加碳税计划的省份在两年之内加入进来。

2.2国外碳税政策要点

本文选取纳税人、计税依据、税率、计税方法和收入试用五个角度对瑞典、加拿大、芬兰的碳税政策进行分析和比较,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1)国外碳税的纳税人的设置总体上贯彻了“谁污染谁治理,谁治理谁付费的”原则,通常来讲企业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都或多或少地排放了二氧化碳,因此纳税人应该要包括企业和个人;(2)计税依据都是采用从量定额即征收定量税,按照二氧化碳的排放当量来征税,根据不同燃料排放二氧化碳的不同来定量征税;(3)税率设置上贯彻了中性原则,即初始税率设置的很低,每年或隔几年提升税率,循序渐进。例如芬兰在1990年刚刚推出碳税时,税率仅为1.62美元每吨二氧化碳,1993年税率翻倍,到2013年税率为23.428美元每吨二氧化碳;(4)征税对象主要是化石燃料的使用、交通工具的使用和用电;(5)国外碳税都实行了税收优惠原则,对能耗高的企业和公共交通工具都实行了减税或者免税措施。例如芬兰为了保护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实行了较为宽松的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一是工业生产中作为原材料的产品或航空 / 海洋运输中所用燃料减免,其他工业领域无减免。二是电力生产中大部分燃料免税。三是天然气碳税是递减式的税率;(6)国外征收碳税取得的税收收入都是纳入地方财政专款专用,用于当地的环保投入或帮助企业改进技术。

3.国外碳税征收经验分析

3.1很早就认识到税收手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逐步开始征收碳税

国外的很多经验都表明,通过建立碳交易市场对于减轻二氧化碳排放是不够的,仅仅是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难以对私人排放二氧化碳造成约束。因此,很多发达国家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就已开始设立了二氧化碳排放税,并且将征收碳税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调解企业和个人污染行为的重要手段。

3.2制定了完善的碳税法律

纵观其它各国征收碳税的历程,大都为征收碳税制定了相对应的法律。如瑞典的《碳税法》、2011年澳大利亚制定的《清洁能源法》。

完善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好处主要有两个。首先,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征税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同时,税法的义务性和强制性可以为税收提供坚实的保障。碳税法不仅有国家权力作为后盾,而且有一系列的制度措施作为保障。其作为强制性规范,对于一切满足其征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应根据税法缴纳税款,不允许行政机关与纳税人达成默契变动法定纳税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任何二氧化碳排放者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缴纳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其次,税法的目的决定了税收手段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优越性。税法的目的是正确处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因税收而产生的税收法律关系,既要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也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碳税法的确立能够保障国家有稳定足额的税收收入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改善环境问题。

3.3 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相对应的碳税政策

国外征收碳税的国家都是结合了本国国情之后,实施了相对应的碳税政策。一个税种的设置需要考虑纳税人,纳税依据,应税对象,税收减免和优惠和税率等多个方面。而每个方面的设计都要考虑本国国情,根据征税目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来综合考虑。同时根据不断变化的国情来具体调整,做到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绝不照搬他国经验。

3.4 设立了税收返还和税收优惠政策

征收碳税的大多数国家考虑到征收碳税会增加企业生产的成本,打击企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加大公共运输的成本,在碳税法中都加入了税收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税收优惠政策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工业、公共交通工具以及积极减排的企业和个人。例如瑞典制定了碳税减免条款。工业企业只需要按照 50% 的比例缴纳碳税,而部分高能耗产业,如商业园艺业、采矿业、造纸业、电力产业等,则获得了免税的待遇。船、飞机和火车机车所用燃料以及发电用燃料也是免税的。这样既能有效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又能减轻对国民经济的冲击。

3.5 碳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专款专用

碳税不仅具有一般稅收的共性,也有其自身的独特性——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为重要使命。碳税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用于地方政府改进技术和保护环境。强调碳税专款专用有利于税收及时征纳,高效地发挥其减少二氧化碳的作用。图四清晰地表明瑞典的碳税收入整体上呈现上升趋势。

4 对我国碳税征收的建议

基于上述对国外碳税政策的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纳税人和计税依据、税率和税率优惠、税收收入使用、税种五个方面对中国碳税征收提出如下建议。

4.1 纳税人和计税依据

碳税的纳税人应该是所有参与生产和消费活动向大气中排放二氧化碳的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只要是向大气中排放了二氧化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该缴纳碳税。计税依据是以二氧化碳当量数来计算应缴税金,所有经过燃烧或使用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都要按照固定比列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数来计算应缴税金。

4.2税率和税率优惠

结合我国目前的具体国情,初始碳税税率要设置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提高税率。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6)中的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我国的初始碳税税率可以为1元到5元,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这一区间选择合适的税率。

税率优惠主要应针对以下四种情况予以减税和免税:①考虑到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转型和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②征收碳税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③各类污染处理厂和研发生产清洁能源的企事业单位;④公共交通工具如飞机、火车、地铁和公交车。

4.3税收收入使用

我国征收碳税的目的主要是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因此征收碳税获得的税收收入应该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并且用于研发生产清洁能源和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可考虑对一些积极缴纳碳税并且努力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税收补贴和返还。

4.4税种

国外有的国家将碳税的税种设置为单独的碳税,有的国家把碳税放入到能源税种。我国设置碳税税种应根据我国具体国情来决定。正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所说:“中国将不会单独设立碳税,而是会将碳税安排在目前准备的税种里作为一个税项。”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单独设置碳税不利于简政放权,会加重企业和个人无谓的负担。可以考虑把碳税放入到环境保护税中,作为大气污染物的一个分支。虽然二氧化碳不是直接地污染空气和环境,但过量排放会导致全球变暖,海平面上升,对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可以把二氧化碳放入到大气污染物中。

基金项目;N0:CX2017180,武汉工程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基金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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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林云华(1973-),男,湖北人,武汉工程大学教授,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经济学,国际贸易学。乔正鹏,(1993-)男,江苏人,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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