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睿
摘要:牟宗三在赞扬康德对现象与物自身的区分的同时,以论证不充分为由,否定了康德认为物自身是不可知的观点。对所谓“论证不充分”的阐述并没有让牟宗三成功指出康德的错误,只是反映出二人的理解存在差异。对时间的不同解读是差异的重要体现。在康德那里,时间是一种感性直观的形式:牟宗三对时间的讨论却到达了知性层面,特别体现在他对“强度量”概念的讨论中。知性论中时间失去了在感性论中先天地排除物自身的机能,让康德关于物自身的不可知性的论证不再具有根基。差异的背后不仅仅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误读,还暗含两种思想体系的碰撞;在其中,牟宗三的理论尝试不应被轻易否定。
关键词:物自身;认知;时间;感性;知性
一、关键的时间
区分现象与物自身是康德哲学的重要特征。牟宗三对这种区分持高度赞扬的态度,认为这是康德“最高而又最根源的洞见”。但对于康德的另一个重要结论,即物自身是不可知的,牟宗三却表示反对。在《现象与物自身》一书中,牟宗三从物自身本身与人的认知能力两个方面指出康德论证的不充分性。其中在人的认识能力方面,牟宗三将康德所言的感性与知性看作事实问题,认为其中如“为什么必须用时间空间这样的形式”一类的问题无法进一步回答:但这样的事实问题只能说明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而不能提供“一个明显的标准可以断定我们所知的只是现象,而不是物自身”。换言之,人的感性与知性只能说明认知的程度,而不能说明认知对象的本質。这种观点显然与康德的理解存在偏差。康德对认识能力的批判是一个划界工作,在其中现象与物自身被截然分开,不可能通过认识的加深实现从前者到后者的跨越。现象与物自身得以区分的关键之一就是时间。
尽管区分现象与物自身是为了限制人的认识能力即理论理性,但康德通过时间对这种区分进行的详细论述却借助了《实践理性批判》中的自由概念。一切现象都处在时间中,而“任何时间、因而在一个时间点上采取的任何行动,都必然是以先行时间中发生过的事为条件的。既然过去了的时间不在我的控制之下,所以我所实行的每个行动都由于不受我所控制的规定性根据而是必然的,就是说,我在我行动的那个时间点上绝不是自由的”。自由在康德那里意味着独立于自然的必然性进行立法,而时间中的一切行动都意味着服从自然的必然性法则,因此自由的立法如果要获得自身的独立性,就必须设想为不是针对现象,而是针对作为物自身的同一个主体进行的。需要注意的是,自由的立法针对物自身并不意味着自由本身外在于物自身并对物自身进行立法,而仅仅意味着物自身能够不为任何条件所限制而自由地为自身立法。时间是一个外在限制条件,将事物归到自然的必然性下成为现象。与有限的现象相对,物自身是无限的存在,因而必须处在时间的序列之外,否则就会由于受到限制而成为有限的存在。通过时间,康德明确地指出现象与物自身之间的本质差别,而这种差别包含着物自身不可认知的根源。康德所言的时间是感性的直观形式,一切存在必须处在这个形式之下才能为感性所获得:物自身不可能为时间所限制,因而不可能是感性的对象,更无法进一步成为知性认知的对象。所以康德才会说:“知识只适用于现象,相反,自在的事物本身虽然就自己来说是实在的,但对我们却处于不可知的状态”。由此也可以看出,前文所言的自然必然性并不是自然本身自在的运行趋势,而是自然显像为现象为人类所认知后得出的必然性。这是人为自然立法,而不是自然为自身立法。
通过时间将物自身先天地排除在感性之外,使之无法进一步成为知性认知的对象,是贯穿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的一条重要理论线索,不仅在《纯粹理性批判》的感性论中,还在往后的知性论、理性论乃至康德的其他著作中反复得到阐明与补充。牟宗三对康德的多本著作进行过翻译,理应对康德通过时间对现象与物自身进行的区分有所了解。如果他对时间的理解与康德相近,那么应该能推出物自身无法为人所认知的结论中包含的逻辑线索,特别是康德着重强调的通过时间实现的现象与物自身的截然二分。但牟宗三恰恰对于时间有着与康德不同的见解,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他对物自身的不可知性的反对。
二、知性论中的感性直观形式
康德将时间作为直观的形式置于先验感性论,与先验逻辑的分析篇即先验知性论中所讨论的内容区分开来。牟宗三则将时间称为格度,没有明确将其作为独立于知性论的部分进行讨论,却在展开的过程中加入了知性论的逻辑要素。深圳大学的王兴国教授致力于研究牟宗三,从逻辑思辨出发建立哲学框架,指出时间格度在牟宗三的认识论中有两个特点,第一是“与康德意义上的范畴平起平坐”,第二是意味着“一个轨约性的原则,而不是一个构造性的原则”。范畴显然是知性论中的内容。构造性原则是知性的原则,基于感性提供的经验材料构建对象并生成知识:而轨约性原则在康德那里是理性的原则,在经验对象与知识的建构中起调节作用。牟宗三解构了这两个概念,“把构造经验知识的原则与构造经验知识对象的原则区别开来”,并将后者归入轨约性的原则。这意味着时间格度会参与对象的构造。在康德那里,时间虽然也参与知识的构建,但仅仅在独立于知性的感性中起作用,不是直接地参与,而是间接地、以为知性提供感性认知材料(直观)的形式参与:而知识对象的构建完全是知性论中讨论的内容。现在,牟宗三通过复杂的解构,实际上达到了这样一种效果:把康德的知性论部分原则与理性论的原则相结合,并将时间格度归到了这个结合体中。所以很难说被牟宗三归入轨约性原则的时间格度究竟属于哪个部分,但就其会参与知识对象构造这一点而言,可以认为它已经脱离了康德语境中的感性论,涉及知性论的内容。时间格度同范畴平起平坐与涉及对象构造的两个特点,在牟宗三的“强度量”概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强度量“因时空之限定,表现而为由弹性之始终历程”,是用来衡量事物在时空中持存的概念:牟宗三将这个概念与康德的“知觉的预测”相对应。“知觉的预测”是知性论中“原理分析篇”的内容,其原则为“在一切对象中,实在的东西作为感觉的一个对象具有内包的量,即具有一个度”。康德将这种内包的量归结于一定时间中的经验性意识。牟宗三认为,他的强度量与康德的知觉的预测有两点不同:从直觉的统觉而非从刹那的感觉来讲,以及是一个整全的呈现而不是一个连续的级系的呈现。其中前一个差别是后一个差别的基础。这里牟宗三对康德思想特征的把握是比较准确的:康德的知觉的预测正是“凭借感觉的那种领会仅仅充实一个瞬间”而实现,其中“在实在性和否定性之间有一个各种可能的实在性及各种可能的更小知觉的连续关联”。牟宗三的批判在于:将知觉划分为一瞬间感觉之内的连续级系对于强度量的认识不仅没有必要,而且是有障碍的;因为如果将事物分为连续的级系即意味着将事物打散,成为“一堆无穷数之分子,然亦不能复返而构成此具体之强度量”。这体现出牟宗三没有理解康德所言的知觉的预测以及隐藏在背后的时间直观的真实作用。在康德的语境中,一刹那的感觉是现象的杂多作为质料进入时间形式而产生的一个直观,其中的那一系列连续的关联代表着从无到有的强度变化,被康德称为“内包的量”即“质”,与在空间中“外延的量”相对。这一过程在感性中完成,而牟宗三所言的“无穷数之分子”在其中不是由感性对事物或现象分割而成,而是现象进入感性时的自然形态:同时感性的功能只是被动地接收这些杂多,并不会主动地将它们归人特定的范畴或形成某一对象。相反,知觉的预测是一个统觉的判断原理,作用正在于主动地将感性形成的直观归人质的范畴之下。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第一版中描述统觉时曾使用的一个概念——“从直观中领会”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直观与统觉是相区分的,统觉从直观中领会到现象。牟宗三在此显然有将直观与统觉混淆的倾向:在他看来,强度量的产生是事物直接在认知中被统觉用时空关系限制的结果。于是直观的获取、统觉的综合这两个分属感性与知性的工作就被结合到了一起,时间格度也就被放到了与范畴同等的位置。此外,当牟宗三说“时空限定之而成一段强度量亦为如其分迹而为一收尾完整之历程”时,就已经预示了对象的形成。他用鸿鹄起落与树叶姿态为例,旨在说明时空中的事物一开始就是一个整全的对象。这当然不是康德本人的观点,因为在他看来对象的形成通过想象力的再生来实现:在想象力中再生与在直观中领会一样都是统觉的功能,属于知性论讨论的范围,与感性论中的时间形式完全不同。这也只能是牟宗三自己的理解,毕竟在他看来“时空由超越的想象而直觉地被建”。